一、引言; "讲中国古代法传统的由来,我们必须(4)

2013-04-25 01:29
导读:;在"礼"的传统旧瓶中装上时代新酒。所谓"旧瓶",就是说荀子依然如那样,突也"礼"的基础地位,仍然重视内心修为,教化等。所谓"新酒",是说这一切都具

  ;在"礼"的传统旧瓶中装上时代新酒。所谓"旧瓶",就是说荀子依然如那样,突也"礼"的基础地位,仍然重视内心修为,教化等。所谓"新酒",是说这一切都具有了新的内容和含义,它实际上已不是从氏族贵族或者首领们的个人修养立场出发,而是从进行社会规范的整体统治立场出发。这个时候,法家极言的"法"的思想开启了他构筑新秩序建造新规范的思路,这正好与其力主性恶,强调外部规范制约改造的基点不谋而合。在这个整合的过程中,他必将触及礼法刑三者的关系"归言之就是礼》法,礼/法,法/刑。也就是说
  ;(1)"礼者,人道之极也";"礼者,治辩之极也,强固之本也,咸行之道也。";"故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礼岂不至哉!立隆以为极,而天下莫之能损益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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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一切秩序和规则的礼乃是人作为特殊族类存在所必需的根本依据。"礼"到荀子这里,作为社会法度规范和秩序,已经有了高度理知的的理解。这样的礼,既是秩序要求又是行为规范,既有内在礼义教化,更多的是外内在的矫正与制约。"礼者,的以正身也";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我还注意到荀子文中多次出现以绳作喻礼的外力规范性,比如《非相》中的"度已以绳";《劝学》中的"本受绳则直"。充分体现荀子对礼于人性改造的高度重视,同时表明其所言的礼的强制力已大大提高,这都和其对于人性恶的防范密不可分。
  ;(2)但是光有泛化的礼是不够的,尤其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定有更为复杂繁多的国家在社会事务的出现,社会关系也日渐复杂,单靠静态的抽象表征的原则性的"礼"不是以强有力地维导社会的运转,统治的稳固,同时也并有大量的犯禁而导致违礼入刑的犯例,这就必然这成文法的出现提供了空间。此时的法主要是为刑事,但并不都是刑罚,它主要功能在于"禁",实则是强制性规范或曰禁止性法律规范。法与刑的区别在于法是没"禁"的外在形式,是定罪量刑的根据,而刑为法的执行。在某些时候,甚至"法""刑"可以互用互换,法即是刑,刑即是法,所以荀子说"治之经,礼与刑";。()又说:"法者治之端也。";我想这句话可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个阐释是礼中包含法而刑即为法,荀子在前句所要指出的是"治"的经验在于礼的强性规范设禁而对犯禁者处以依法守罪的刑罚。第二个阐释是荀子将"法"从"礼"与"刑"中剥离出来,成为一具综合礼刑的整合概念,但这个整合概念仅包含"禁"的意味而无道德因素在内,这对于"法"的发展是一个贡献。从以下的文字我们可以得到证明:"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治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于是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礼"的功能在于"兮","法"的功能在于"禁"。"禁"是"兮"的保障,是"兮"的法律强力后盾。这就是说荀子礼法合流的内核所在,也是后世礼法融合所继承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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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因为"礼"是支配一切的基本原则,它应当立法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也正因为荀子"性恶论"的思想,他在阐述治乱之道时不可能如孔孟所倡的重德轻刑,而是既隆礼又重法,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以期必要时运用刑罚手段来强制推行。他主张制定和公布成为法,并且应该"信赏必罚,"赏必当功,罚必称罪,反对赏不当功,罚不当罪;更主张赏罪"无恤亲疏,无偏贵贱"骨不可以所子弟,外不可以隐远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提倡"德治的,荀况却一反常态,对被他视不"暴恶"的人竟主张严刑重罚,甚至"先诛"。但不同于儒家的反对"无教而杂"的传统,但也没同于法家以刑去刑的主张,而是一般地偏重,基本上仍然坚持罪刑相称的报偿原则。
  ;由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作出以下的推断;,荀子由此性恶论作为其礼法思想的基石,在发展礼治的过程中,在儒家特质文化的框架下,借鉴并纳入法家的有益思想,在"礼"之中剥析了"法"的理念,强化了礼的强制力差别规范作用,并整合了"礼刑",使"法"不仅具有礼的道德化的正面肯定功能,而又具有更强列的刑罚化的反面否定功能,以此从礼折法,以礼纳法,以法释礼以法保礼,从而建构了对阶级统治的现社论证,实际上一切从实际上开创了后世以严格等差级别为统治秩序专制国家的思想基础,。这其中,对于人性的认始终暗含于背后,充满了务实而又理性的精神。所以谭嗣同要说"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荀子对于礼的发展重整,对于法的离析独立,行礼法合流之道貌岸然在历史上起着继往开来的伟大作用。

四、结束语
  现代的学者关于人的本质属性的问题,基本上已经有了一此共同的认识:"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或融合,其中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还必须承认,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融合,而不是两者的简单凑合--即使人表现得半是魔鬼,一半是天使。人性应该是感性与理性的互渗,二者交融渗透,很难截然;分。"从原初意义上说讲,人性是非善非恶的或者是善恶相融互渗的,从实践意义上讲,在人的后天发展中,人既可能发展成善的,也可能发展成恶的。";也即是说人是善是恶,完全是一个后天条件所决定的问题。本能和基本需要也是中性的,人的恶行不能归因于人的本能和需要。但是那种认为"把犯罪问题与人性联系在一起并且将其归因于人性恶的做法原本就是错误的和毫无实际意义的";的观点,我却认为、尚需商榷。如果没有人性私欲的内在驱动力,那么外界的任何刺激与;发又怎么能导致违法犯罪?我想这也是一个对荀子法律思想进行评价的必须解决的基础问题。 大学排名
  ;冯友兰先生曾言:"应区分过去命题的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其具体意义不必继承,抽象意义则;可以继承的";我极为认同这样的观点。讨论荀子"性恶论"与其礼法统一观也是如此。我们的关注点、继承点无非有二:一是性恶的哲学假定与其相关的社会改造、社会防卫制度对于今天我们社会发展的借鉴意义;二是明确"我们所谓的法律观,滥觞于青铜时代,与古人的国家观同出一源,带有古代文明所由形成之特殊程序的明显烙印。这种古代的法观念在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变革中经受考验,保留了它的全部本质特征";。也即是我们要从剖析荀子礼法思想的过程中把握中国原始氏族制度的"礼"的之化"其实却曾经是绵延过数千年之久的历史的真实。尽管在春秋战国,这个远古制度早已崩;无余,但它留给人们思想的印痕、观念和传统却并未磨灭,而又"信而好古"的门儒学保存下来,本是现实社会体制度而成意识形态中的论常道德精神……它对后世的中国文化影响极大,孔孟荀在这方面也是一脉相承的";如果说孔孟以仁传递了礼,荀子则是以法发展了礼,是二千年封建正统思想的缘起。基于这一意义,荀子无愧是中国封建法律思想的开山祖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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