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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爱为仁、以情为善之仁学传统应予创造性阐释(2)

2013-05-07 18:16
导读:行我自由无害于他人自由;行我之权利无害于他人之权利。此为人我关系之大礼。礼为人际关系必不可少之规范,礼也是中国古代不成文之核心。中国古代


行我自由无害于他人自由;行我之权利无害于他人之权利。此为人我关系之大礼。礼为人际关系必不可少之规范,礼也是中国古代不成文之核心。中国古代具有宪法效力之礼乃历代沿革所成。先秦时期礼尚往来平等,以仁义为本。后世专制君主以纲常维系专制统治,使礼成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之单向度约束。礼逐渐失去维系平等自由之意义。如今人权意识觉醒,自由观念复活,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礼之性质、内容和意义。

礼实际上并非为中国所独有。各国自有基于本国和人际关系所成之礼。古代中国和古代西方之礼均重在规范政府朝廷行为。西方国家君主时代朝廷也有许多不成文礼法。设礼是为定邦。国家基本制度和法律以及君主大臣行为均受到礼之约束。礼实为古代不成文宪法。现代各国均制定成文宪法典,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等也正在议论制定宪法典。随着宪法典出现,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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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之主要内容均已上升为规范。[4]

新仁学所倡之礼乃保障自由人权、限制政府权力之大经大法。宪法之所以是国家根本大法,在于宪法体现礼之原则。宪法未能将礼之内容全部概括,但却能反映其主要内容。依此而言,说中国古代礼宪一体,实不为过。学者多以为中国古代无宪法。如从成文宪法观点看,此论固然无错。但从不成文宪法观点看问题,此论着实过于武断。中国古代之礼实为古代不成文宪法。朝廷立法制律发令均不得违背礼之要求。礼有大纲细目,内容繁富。上古之礼重平等互敬。三纲五常为后世君主专制时代礼之基本原则。三纲专门为专制制度设置,五常为任何均不可或缺之基本价值观念。专制君主利用五常为三纲服务,其礼自然会有约束人心之效用。如今要实现传统转换,需要抛弃三纲,继承五常,使五常为实现自由人权宪政服务。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创建适应现代民主法治生活之新礼,应当确立四纲:即人权主义、宽容主义、宪政主义、抵抗主义。此四纲与仁道、恕道、政道、义道相符合。人权主义源于仁道;宽容主义源于恕道;宪政主义源于政道;抵抗主义源于义道。四纲中又均体现出仁义礼智信之要求。维护人权,倡导宽容,推行宪政,抵抗不义;这些均为可从中转换而来之新礼大纲。

礼有大礼小礼之分。《乐记》说:“大礼与天地同节。”规范政府与国民关系之礼属于大礼;规范私人之间关系之礼属于小礼。大礼出大法、小礼出小法。大法之中以宪法为首,法为次;小法之中以为首,其他部门法为次。宪法即属大礼,必须体现大礼之要求。大礼在于防范大贼大盗,小礼在于防范小贼小盗。何为大贼大盗?窃国之人为大贼大盗,暴君独夫为大贼大盗。窃国者侯,窃钩者诛,实为缺乏大礼大法和没有正义之表现。

礼宪之学为防范大贼大盗之学问,是防止出现暴政暴君之学问。因此,礼宪之学不可不讲,现代更是非讲不可。

礼宪重八经:人国有别,民官有分,长幼有义,人我有度。人国有别在于人本国末;民官有分在于民贵官轻;长幼有义在于尊长爱幼;人我有度在于达人达已。[5]

人本国末为礼学宪学首重之理。国权是因人权而设;立国在于立人所须。人本国末表现为人权高于国权,人道高于国法。众人合而成国,是为保护人权,而非为丧失人权。国权既为保障人权之所须,则应以人权为限制国权之标准。以人权限国权,以民权限政权,此为礼宪之学所应阐明之首要原理。[6]

民贵官轻乃为经典所一贯主张。孟子讲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从民贵君轻到民贵官轻,此为从君主立宪政权走向民主立宪政体之必然转变。儒家真精神有利于建立君主立宪政体,然历代君主从未认真推行儒家民贵君轻思想,君主专制政体历代沿承不变。其中原因之一在于传统文化中缺乏三权分立思想。民贵君轻原则如果同三权分立体制相结合,可以转换出君主立宪政体。[7]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新时代强调长幼有义,应废除父为子纲之封建观念,实现长幼对等之双向关系。长慈幼敬应表现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敬老人,爱护儿童,继承父辈经验,开拓后代前程;这些应为长幼之间互相仁爱关怀之要目。尊老爱幼,敬长扶幼,此为任何时代均应提倡之社会风尚。

人我有度强调人人自由自立,互不侵扰,宽容为怀,相互尊重。人我关系最重平等之义。不论位分如何,贫富如何,人人应当相互尊重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个人尊重乃人我有度之原则。人格尊严与个人尊重向为经典儒家所重视。痛斥始作俑者,孟子倡言大丈夫气概,均从维护人格尊严和个人尊重出发。新仁学所讲人我有度更注重坚持个人本位。法律共同体由众多个人合和而成。团体权力形成后必有异化趋向,反转压制个人自由。故而人我关系之礼亦须防范藉用团体权势侮辱人格尊严和轻蔑个人独立。人格尊严与个人尊重实为文化进步及人文社会科学所应重视之基本价值范畴。离此范畴,人我关系之礼将失其仁义。[8]

人本国末,民贵官轻,尊长爱幼,达已达人,此八经之实均源于人权本位。人同权,权同利,人权本位方能致人之利。

尊重他人人权,实为尊重自我人权。彼我之分,相对而言。人生于世,类于形,同于气,融于意,通于神。彼中有我,我中有彼,因气场神意而定。万气可为一气,万神可为一神,万人可为一人。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人之形、气、意、神会怡然自得自适。从而人场会融和顺通。人权受到侵害压迫,人之形、气、意、神会黯然委屈愤闷,从而人场会局迫滞阻。人场之间,相互影响。一人场气不顺,周围场气失调。一国场气混乱,邻国场气阻塞。人类场气,本为一体,源于一理。体一分别,理一分殊。小场合而为大场,众气合而为一气。神意不受空间限制,意到则神到气到。迫害人权必会破坏人场。一人权利受到迫害,周围众人自应群起抗议。一国人权受到苛政迫害,他国人民自应群起谴责。保卫他人权利,有助于维护自我权利;维护他人自由,方可实现自我自由。[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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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之至在于人我大和。神无所不道,意无所不会,气无所不同,形无所不类。虚其神则神可互通;虚其意则意可互会;虚其气则气可互同;虚其形则形可互类。勿侵他人,人我自和。和合互化,人道之至。循人道者必尊人权;悖人道者必贼人权。人权实现,人道可致,大和可成。大和共和为儒家理想之外王事业。[10]

人权源于天赋。天所赋与人者必生其权。王夫之说:“生之初,人未有权也,不能自取而自用也。惟天所授,则皆其纯粹以精者矣。王用其化以与人,则固为之命矣。生以后,人既有权也,能自取而自用也。自取自用,则因乎习之所贯,为其情之所欲歆,于是而纯疵莫择矣。乃其所取者与所用者,非他取别用,而于二殊五实之外亦无所取用,一禀受于天地之施生,则又可不谓之命哉?天命之谓性,命日受则曰生矣。目曰生视,耳曰生听,心曰生思,形受以为器,气受以为充,理受以为德。取之多、用之宏而壮,取之纯、用之粹而善,取之驳、用之杂而恶,不知其所自生而生。是以君子自强不息,日乾夕惕,而择之、守之以养性也。于是有生以后,曰生之性益善而无有恶焉。”(王夫之《尚书引义》卷三,《太甲二》)天赋人权非言人权由天直接所赋。天赋人权观念应当理解为人权源于天赋之禀性。人性由天所赋,人性之取用与否而生权。权者,乃可为某事之资格。为与不为,皆在于己。己之抉择,即为权之所在。天生人性,人性生人权。故此,可说人权为天所赋,意指人权源于天赋之人性。人权之特征在于人能自取自用。取与不取,用与不用,权在于我,不在于彼。我之权行使与否,取决于我。动心生思,开口出言,固为我之权;闭心不思,结舌不语,亦为我之权。人权生于人性,法律不可剥夺。天赋人性之取用,有纯粹与驳杂之分,故而生善恶。因而,人权之行使,法律当有规则。规制以无害于人为限。我之行使人权,应当无害于他人;他人之行使人权,亦应无害于我。人人充分自由,以互不相扰为限;人人享用权利,以互不相侵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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