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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之,程颐和朱熹对“五十以学《易》”不同的解读,昭示了两者治《易》理路的差异。程颐着眼于孔子所“赞”之《易》(即“十翼”)彰显了《易》之正道的角度,凸现了孔子和“十翼”在易学史上的地位。朱子着眼于圣人终身敬德修业,不断契合《易》道以证成“无大过”境界之角度,凸现了《易》道之无穷和圣人刚健不息的生命情状。
二、见《易》道无穷
; 同程颐一样,朱子也肯定了孔子所“赞”《易》道的重要作用。他说:“《易》之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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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历三圣,而制作不同。若庖羲氏之象、文王之辞,皆依卜筮以为教,而其法则异。至于之赞,则又一以义理为教,而不专于卜筮也。”(第3842页)[4]他把易学发展,分为以卜筮为教和以义理为教两大阶段。认为早期圣人教之以卜筮,以开示吉凶,使人趋利避害。随着文明进步,人的理性能力逐渐觉醒,反映到易学发展过程中,就是朱子所说的孔子“赞”《易》阶段,以义理为教,彰显人文精神以豁醒人之理性。; 的确,孔子所“赞”之《易》彰显了无穷的人文意蕴。它开示了天地人三才之道,提出了“天地之大德曰生”(《系辞下》)、“生生之谓易”(《系辞上》)的理念,认为天地为万事万物寓所,人是天地中的一份子,宇宙生机无限,人之生命活动与宇宙大化息息相通。并主张“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文言》),认为人之生命的价值意义,需要在实现与宇宙生命一体合流过程中证成。宋明诸子大都承接了《易》传的人文精神,如:张载“民胞物与”(《西铭》)、程颢“仁者浑然与物同体”(《识仁篇》)、王阳明“大人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者也”(《大学问》)等思想,均不同程度地彰显了《易》的这一生生之道。《易》的生生之道之所以为宋明道学诸子所重视,主要是其为人之生命实现内在地超越以成圣贤提供了根据。
; 朱子作为理学的集大成者,自然也接受了理学诸子以“生生”定位易道的理路,注重扬发《易》的生生之道。在其理学系统内,人之生是理气相结合的产物,他云:“人之所以为人,其理则天地之理,其气则天地之气。理无迹,不可见,故于气观之。要识仁之意思是一个浑然温和之气,其气则天地阳春之气,其理则天地生物之心。”(第111页)[3]在朱子看来,天地之理是人之为人的形上根据,天地之理即天地生成万物的生生之理,生生之理即天地生物之心。所以,“生生”作为天之大德,命于人便成就了人之好生之德,即仁德,天之生物心赋于人,便凝为人之仁心,从而人之生命就可内在超越为天人合德境界。对此,朱子详论道:“天地以生物为心者也,而人物之生,又各得夫天地之心以为心者也。故语心之德,虽其总摄贯通,无所不备,然一言以蔽之,则曰仁而已矣。”(第3542页)[5]认为人德源自天德(兼地德),人心本于天心。又云:“盖天地之心,其德有四,曰元、亨、利、贞,而元无不统。其运行焉,则为春、夏、秋、冬之序,而春生之气无所不通。故人之为心,其德也有四,曰仁、义、礼、智,而仁无所不包。其发用焉,则为爱恭宜别之情,而恻隐之心无所不贯。”(第3542页)[5]在朱子看来,“元亨利贞”本不涵具人文价值意蕴,到孔子时才被诠释成乾之四德,他说:“乾之‘元亨利贞’,本是谓筮得此卦,则大亨而利于守正,而《彖辞》、《文言》皆以为四德。”(第1645页)[3]元、亨、利、贞为乾元刚健不息地创生万物的天德,可以以“元”统摄之;天在化生时,元、亨、利、贞四天德命赋于人,就凝成仁、义、礼、智四人德,同样仁、义、礼、智四人德也可以以“仁”包含之。总起来看,朱子作为一个理学大师,同其他诸子一样,也深见《易》的生生之道,主张本天德立人德,即透过自身内在本具的仁心来体证天地无穷尽的生物成物历程,将自己生命内在超越为与宇宙大化一体合流的境界,从而涵养成刚健不息的生命情状和成己成物的圣贤胸怀。故而,朱子认为《易》所彰著的是“天人之道也”(第1673页)[3]。
; 然而,同程颐等理学诸子大异其趣的是,朱子不把《易》书定位成单单说理之书,而是终生力倡“《易》本卜筮之书”的卓识。《汉书·艺文志》曾指出:“《易》道深矣,人更三圣,世历三古。” 朱子吸取这一观点,主张伏羲、文王和孔子三者所提倡的《易》道分属于易学的不同发展时期,不可混为一谈。他说:“今人读易,当分为三等。伏羲自是伏羲之易,文王自是文王之易,孔子自是孔子之易。”(第1629页)[3]在这三个时期中,朱子又划分了上面所述的以卜筮为教和以义理为教的两个阶段。前两个时期虽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是以占卜为主,同属以卜筮为教阶段。到孔子以人文精神“赞”《易》时期,为以义理为教阶段。由此,朱子提出了经传相分的治《易》路数,凸现《易》书本卜筮之书的本义以及《易经》以卜筮为教的《易》道,认为:“今学者讳言《易》本为占筮作,须要说做为义理作。若果为义理作时,何不直述—件文字,如《中庸》、《大学》之书,言义理以晓人?须得画八卦则甚?”(第1622页)[3] 并慨言:“如《易》,某便说道圣人只是为卜筮而作,不解有许多说话。但是此说难向人道,人不肯信。向来诸公力来与某辨,某煞费气力与他分析。而今思之,只好不说。只做放那里,信也得,不信也得。”(第1623页)[3]由此可见,朱子超迈诸子,持守《易》本卜筮而作的信念之坚。
; 虽然孔子所“赞”《易》道是以义理为教,但在朱子看来,孔子所讲的义理并不离卜筮:“到得孔子,尽是说道理。然犹就卜筮上发出许多道理,欲人晓得所以凶,所以吉。” (第1630页)[3]又云:“《易》只是个卜筮之书。孔子却就这上依傍说些道理教人。虽孔子也只得随他那物事说,不敢别生说。”(第1626页)[3]不过,朱子在强调《易》为卜筮之书的同时,还认为虽然《易》本来不为义理所作,但在占卜吉凶中,自然体现了义理。他说:“圣人作《易》,本为欲定天下之志,断天下之疑而已,不是要因此说道理也。如人占得这爻,便要人知得这爻之象是吉是凶,吉便为之,凶便不为。然如此,理却自在其中矣。”(第1631页)[3]可见,朱子一方面强调义理要以卜筮为基础,另一方面也重视以象数、卜筮求义理。由是,他对以往的象数派和义理派都提出了批评:“《易》之有象,其取之有所从,其推之有所用,非苟为寓言也。然两汉诸儒必欲究其所从,则既滞泥而不通。王弼以来,直欲推其所用,则又疏略而无据。二者皆失之一偏而不能阕其所疑之过也。” (第3513页)[5]认为《易》之象数、义理和卜筮三者有着有机联系。首先,《易》之象数和彖爻辞形成来源皆为先民们占卜需要,王弼等义理派割断了象数同卜筮的本然联系,遮蔽了《易》本为占筮之书的本义,故而不能明象数之所自,以致所阐述的义理“疏略无据”。其次,象数及卜筮两者又符示着深蕴人文精神的义理在朱子看来,主要是以彰显《易》的生生之道,来成就自我生命与宇宙生命一体合流境界的成己成物的内在超越之道,汉儒等象数派恰恰未能很好地扬发象数所符示的人文精神,尤其没能彰显人之生命内在超越之道,所以象数派不能推象数之所用,不能证成“为己之学”,以致陷于繁琐考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