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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建立在主客二分或主客对立基础上的的西方“个人主义”的主体性,一方面主张“主体”和“客体”对立、“主体”处于改造和支配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主体”永远不能离开“客体”,“客体”的消失即意味着“主体”的死亡。这是一个悖论。直到现在,全部西方哲学,无论是以本体论为中心的古代哲学,还是以认识论为的现代哲学,都希望解决然而都未能解决“主体”和“客体”的同一问题。
孔子所确定的“人”之“己身”的主体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仁;二是使天下归仁。从这两方面考查,孔子所设定的主体,有如下特点:
(1)孔子所设定的主体性是理性精神的存在。孔子所说的“为仁”是“人”的一种社会性的“行为”。孔子的理想是“天下归仁”,也就是人人“为仁”。在“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这一论断中,“己”(“人”之“己身”)与“为仁”相对,“人”之“己身”决定“人”之是否“为仁”以及如何“为仁”。“人”之“己身”,表现了“人”的志向、意念, 是理性精神的存在;“人”之“为仁”是“人”的“行为”, 是客观现实的存在。“人”之“为仁”,由“人”之“己身”(“人”的志向、意念)所决定,“为仁由己”是“人”之“己身”(“为仁”的志向、意念)与“人”之“为仁”(“为仁”的“行为”)的统一。
(2)孔子所设定的“主体”与“客体”具有同一性。“为仁由己”的意思是说“人”之“为仁”是由“人”之“己身”决定、支配的。套用西方哲学“主体”和“客体”的概念,如果“人”之“己身”是主体,处于决定、支配的地位;那么被决定、被支配的“人”之“为仁”的这种“行为”就是“客体”。然而, 这里的“主体”和“客体”虽是决定与被决定、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但它们的所指却是同一的,都指向“人”(“为仁”)。因此, 孔子“为仁由己”命题中的“主体”和“客体”具有同一性。另外,在使天下归仁这一命题中,有“我”,也有我之外的“他者”。在“为仁”的过程中,“我”与“他者”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份子,“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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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者”的地位是完全同一的。《论语·卫灵公》载:“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朱熹注曰:“推己及物,其施不穷,故可以终身行之。”“己”所代表的“我”,与所有的“他者”是平等的,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每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都有可能产生“为仁”的意念, 都有可能在其“己身”(“为仁”的意念)决定和支配下“为仁”。因此,“己”所代表的“我”与所有的“他者”,在“复礼”(遵守行为准则和规范,以求得全社会的和谐统一)问题上具有同一性。所说的“我”有“己身”,所有的“他者”也有“己身”,“我”要“克己”,“他者”也要“克己”。所不同的是,“我”不仅要先克己,而且还要还带领“他者”克己。只有“我”与“他者”一同通过克己而使私欲净尽,才会有“天下归仁”、全社会和谐统一的实现。(3)孔子所设定的“主体”具有反思性。所谓“主体”的反思性,即“人”之“己身”要反过来针对自己,自觉地自我指涉。这种针对自己的自我指涉, 称之为“克己”,或曰“修身”。其实质就是“人”之“己身”所代表的“人”反思其为仁的过程。《论语·颜渊》载:“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孔子认为这个“己”所代表的“我”的“克己”行为,必须是高度自觉的。《论语·里仁》载:“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 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於是,颠沛必於是。”孔子以“富贵”、“贫贱”为例,论述了儒家反思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道”,“富贵”如果“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贱”如果“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朱熹注曰:“不以其道得之,谓不当得而得之。”“不当得而得之”,经过反思之后,决定或“处”、或“去”。如果一个君子贪“富贵”而厌“贫贱”,则是自离其仁。真正的君子无须臾自离其仁,不只是“富贵”、“贫贱”取舍之间而已。
综上所述,孔子所确定的“人”之“己身”的主体性是一种理性精神的存在,是以反思性为其特征的主体性,是求与他者同一的主体性。“我”与“他者”都严肃地反思自己,“我”和“他者”一起,真正地克己复礼的那一天,则天下归仁矣。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3、“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论语·里仁》载:“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朱熹注曰:“喻,犹晓也。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孔子认为具有的天地化生所赋之理的“人”,实际上有“君子”和“小人”之分。“君子”和“小人”是对“人”所作的道德划分,而与“人”的身份、地位无关。正如(宋)荆门军知军陆九渊所说:“科举取士久矣,名儒鉅公皆由此出。今为士者固不能免此。然场屋之得失,顾其技与有司好恶如何耳,非所以为君子小人之辨也。而今世以此相尚,使汩没于此而不能自拔,则终日从事者,虽曰圣贤之书,而要其志之所乡,则有与圣贤背而驰者矣。推而上之,则又惟官资崇卑、禄廪厚薄是计,岂能悉心力于国事民隐,以无负于任使之者哉?从事其间,更历之多,讲习之熟,安得不有所喻?顾恐不在于义耳。”[2]
以孔子的仁学价值取向来看,所谓“人能弘道”[3]、“仁以为己任”[4]的“人”是不包括“小人”的。《论语·宪问》载:“子曰: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小人”为孔子所不齿,朱熹引谢氏曰:“君子志于仁矣,然毫忽之间,心不在焉,则未免为不仁也。”而“小人”人格卑鄙,无“为仁”之心,所以“未有小人而仁者也”!“仁”就是人之道;“为仁由己”[5],“为仁”的主体是“人”之己身,因此, 孔子特别强调“人”的自我完善,谆谆告诫人们要做“君子”而不要做“小人”,并要求人们在自我完善的过程中,认真辨别“君子”与“小人”。为此,孔子对“君子”与“小人”进行了多方面地说明。
(1)以“明道”区别“君子”与“小人
儒家认为,天地化生万物,人为万物之灵,人必须知天命、明道。儒家以“中庸”为天下之正道。“中”,正也。“庸”,常也。朱熹曰:“中庸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而平常之理,乃天命所当然,精微之极致也。”对待“中庸”的态度是“君子”与“小人”重要区别。《礼记·中庸》载:“仲尼曰:君子中庸, 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反]中庸也, 小人而无忌惮也。”君子之所以为中庸者,以其有君子之德,能一分为三, 不左不右, 无过不及,公允执中。小人之所以反中庸者,以其有小人之心,固执己见, 时左时右, 或过或不及,无所忌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