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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国家宗教(state religion)的状况,在宗教学(2)

2013-06-08 02:45
导读:诸侯之国,是以公族为核心构建的二级国家政权和政治组织。从诸侯初封时的情形看,要举行册封仪式,授民授疆土,封国的主要官员也要由周王册命。《

诸侯之国,是以公族为核心构建的二级国家政权和政治组织。从诸侯初封时的情形看,要举行册封仪式,授民授疆土,封国的主要官员也要由周王册命。《左传》僖公十二年记齐相管仲到王室觐见,王以上卿之礼接待。管仲推辞道:“臣,贱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陪臣敢辞。”《礼记·王制》更说:“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于此可见王廷对诸侯国政治在一定程度上的干预。诸侯国要对王朝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派兵助战、纳贡、朝觐等。但这只是问题的一面。另一方面,对一个既存的诸侯国来说,它的内政并不受王朝制约,在君位的继承、封立大夫、对具体的和政治事务的处理等方面,侯国都有自主权。在侯国内,公族是政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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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根本;在公族内,由谁任宗主执政,是末节。尽管公族内也发生争夺君位的厮杀,但万变不离其宗,权柄必定落在公族之内。一旦这一原则被破坏,便意味着一个公族的沦落和国家的覆亡(或易姓)。“三家分晋”和“田氏代齐”都是例证。诸侯国之所以有如此大的独立性,是因为有宗族组织作为基础。同周邦与侯国的关系相似,在诸侯国内主要是侯国与大夫之家的关系,直接显现为国君与大夫之间的关系。我们今天往往过多地注意到国君与大夫之间政治关系的一面,而当时的人们更看重宗族关系。铜器铭文中有规律地出现的赞颂祖先、祈求“子子孙孙永宝用”之类的词语,都反映出宗族组织和宗族利益的重要。诸侯国既独立,又与周王保持形式上的臣属关系,是当时政治结构方面的突出特色,是宗族政治的必然结果。从本质上看,周代的同姓(或婚盟)侯国与商代的异姓方国相比并无大异,或者说大同小异⑨。

大夫之家,是以家族组织为核心构建的基层政权和隐性的国家。“诸侯立家”大致盛于西周后期。在较为可信的西周中前期文献中不见“大夫”之称⑩。 前已述及,“诸侯立家”既是政治行为,也与公族组织膨胀有关,此种情形与周初“天子建国”相似。“诸侯立家”有捍卫公族的政治意义,大夫之家是作为公族的“枝叶”而存在的。最初虽也“授民授疆土”,但从表面上看并不具备现代概念的国家形式。一些学者注意到周代的国家有王国和诸侯国,这虽比《周礼》的“王国”模式前进了一步,但仍未注意到大夫之家具有相对意义的国家性质。其实,诸侯国由周初围着周王团团转,到春秋初年自行其是,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大夫之家的情形同样如此。到春秋后期,许多大夫政权非但不听诸侯国君指挥,而且同诸侯国君分庭抗礼,几乎形成完全独立的国家政权。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三桓弱鲁”与“周政交质”没有质的区别,“三家分晋”正是“诸侯称霸”在一国之内的续演。李启谦先生对春秋时期鲁国的大夫之家作了较为具体的研究。他指出,在整个春秋时期,鲁国一直存在着很多以家族为单位的组织,粗略不少于15家。他们与国君保持君臣关系,但有很大独立性。(1)各家族“宗主”由自己确定,“宗主”是当然的大夫,因而,鲁君事实上并不干涉每个家族由谁来出任卿大夫。(2)大夫之家拥有城邑作为根据地。卿大夫在国都内馆舍是为了谋政方便,真正的老窝是封邑。季孙氏有费邑,叔孙氏有郈邑,孟孙氏有郕邑。封邑内的臣属由家族自己安排,国君不问。即使邑宰发动针对大夫的叛乱,国君也不管。(3)家族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大夫之家的武装由家族成员及封邑内庶众组成,有很大独立性,听大夫指挥,鲁君不能直接发号施令。这很像西欧中世纪所谓“臣下的臣下不是我的臣下”那种政治局面。正因“家”的武装是独立的,才有可能出现“家”与“国”对抗、大夫驱逐国君的情形11。

由上述王国——侯国——大夫之家相互关系可知,周代国家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具有方国联盟的性质;另一方面具有贵族等级君主制色彩。造成这种历史局面的深层原因是宗族政治,是血缘国家。血缘(或宗教)犹如一条锁链,将整个王国天下的秩序纽结起来。忽略当时的族组织,就难以深刻理解当时国家的特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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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元首:族长与教长

商周时期血缘组织与国家政治组织的契合,使当时各级族组织的首脑具有了特殊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角色,他们不仅成为世俗权力的拥有者(族长),而且是宗教权力的拥有者(教长)。所谓“教长”,是指在宗教组织内对信仰有最高的解释权、对宗教事务有最高的裁决权的人。商周时期对宗教事务的裁决权突出体现在主祭权上。具体而言,商周王国的国王作为上帝在人世间的代表,拥有最高的、绝对的宗教权力;诸侯国君作为侯国内宗教组织的领袖,既是侯国祖先神的代表,又是国王的臣属,是相对意义上的教长。各级君主的身分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既是世俗社会的统治者,也是宗教事务的裁决者。当时的人们把这种合二而一的社会身份称之为“宗主”或“君主”。

为了表示自己特殊而至高无上的地位,商王自称“余一人”12,以示与苍苍众生有别。“余一人”意味着什么?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

第一,商王被认为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在当时的“世界”上,商王被认为是上帝或神界在人世间的“唯一”最高代表,他是上帝的嫡系子孙,是上帝的使者。在后世传颂的《汤誓》中,商汤伐夏桀,他宣布诰命说:“格尔众庶,悉听朕言。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夏桀残暴不道固然不合情理,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并非任何其他的人都能自称受上帝使命讨伐夏桀,只有商汤具备这种资格:他口含天宪,使命人间。这不仅是商王的自诩,而且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同。商代中后期,由于某种原因,殷人将都城迁到殷(今河南安阳)。在迁都过程中,殷人遭受了种种艰难困苦,商王盘庚因此受到严厉的责难。无奈之下,他向人们摊牌说:“肆上帝将复我高祖之德,乱越我家。朕及笃敬,恭承民命。”“予念我先神后之劳尔先,……高后丕乃崇降罪疾,曰:何虐朕民!……先后丕降与汝罪疾,曰:曷不暨朕幼孙有比!”“予迓续乃命于天。”(《尚书·盘庚》)这一段诰辞表明,盘庚不但被认为是上帝的使者,而且是祖先神的代言人,是天界的化身。无论神对商王本人的惩罚,还是对部族群众的惩罚,其圣旨唯有通过商王本人方能得以传达。从实际情形看,数以万计的甲骨卜辞反映出的商王向上帝、先祖、其他各种神灵占问吉凶、祈求福佑的情形,正是商王这一身分的生动体现。

第二,商王是王国的最高教长。商王不仅是上帝的使者,而且是王国内最高的教长。有资料表明,商王不仅是占卜活动的主体,而且是庙祭活动的主体。先看占卜活动。殷墟卜辞中的王室卜辞可以见到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通常情况下,由负责占卜的官员代商王例行占卜。例如:“乙巳卜,■贞,王勿其子■?”(《缀合252》)“戊午卜,■贞,王从沚囗伐土方,受又?”(《后编》上·17·5)“壬辰卜,贞,王田于■,往来亡灾?”(《前编》2·38·4)这里,占卜活动虽由贞人主持,但从卜辞内容可以看出,占卜的主体是王,而不是贞人。另一种情形是,王直接主持占卜,即所谓“王贞”、“王卜贞”辞例。例如:“戊午卜,王贞,勿御子■,余勿其子?”(《金璋》415)“戊辰,王卜贞,田率,往来亡灾?”(《前编》2·43·3)“戊申,王卜贞,田■,往来亡灾?”(《前编》2·16·1)王亲自占卜,这直接表明商王是占卜的主体。传世文献从另外角度反映了这一情形。《尚书·盘庚篇》记盘庚解释迁都原因时说道:“卜稽曰,其如台?先王有服,恪谨天命。”“肆予冲人,非废厥谋,吊由灵各。非敢违卜,用宏兹贲。”这明确地告诉我们,遇事占卜遵从龟旨,这是商代的制度。商王作为卜主和贞主,是真正的占卜主体,这是当时人所共认的事实。所以,《尚书·君奭》记周公旦追述商代情形时说:“故一人有事于四方,若卜筮,罔不是孚。”卜官贞人虽众,但真正的主人是作为“余一人”的商王。同样,当殷人的统治出现危机时,人们认为是王的占卜权或贞主资格发生了危机。《尚书·西伯戡黎》:“西伯既戡黎。祖伊恐,奔告于王,曰:‘天子,天既讫我殷命, 格人元龟,罔敢知吉。’”所谓“格人元龟”,是说上天把占卜资格授予别人,天命转移了。失去天下教长的神圣地位,当然是“不吉”了。再看庙祭活动。文献所见,殷人在宗庙中的祭祖活动十分频繁,祖庙内的祭祀活动的主持人是庙主的嫡系子孙。就祭祀成汤和其他直系先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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