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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文献考察认为,西周以至春秋中期通行的是“以《诗》为史”的《诗》学观,自春秋后期以至西汉,“以《诗》为史”和“以《诗》为教”两种《诗》学观并行,因而在《诗》的流传中也存在着“以《诗》为史”和“以《诗》为教”两大《诗》学系统。
一、“以《诗》为史”《诗》学观的建立
记载《诗》在先秦时期流传的可靠资料是《左传》和《国语》。《左传》存与《诗》相关记载279条、《国语》存与《诗》相关记载38条,共计317条。其中春秋前人引《诗》3条(均见《国语》),《左传》载春秋人作《诗》5首;其余309条记载,参考董治安先生统计 ① 可分为:春秋前期(隐公至闵公)2条(均见《左传》引《诗》)、春秋中期(僖公至成公)72条(《左传》引《诗》45条、赋《诗》13条,《国语》引《诗》9条、赋《诗》5条)、春秋后期(襄公至哀公)183条(《左传》引《诗》82条、赋《诗》55条、歌《诗》25条,《国语》引《诗》14条、赋《诗》1条、歌《诗》6条),《左传》作者以“君子曰”、“君子以”等形式引《诗》52条。研究《左传》和《国语》这些记载,可见先秦引《诗》用《诗》方法的变化和《诗》学观的改变。
西周人引《诗》3条均见于《国语·周语上》:祭公谋父引《周颂·时迈》“载戢干戈,载□弓矢。我求懿德,肆于时夏,允王保之”谏周穆王勿征犬戎;芮良父引《周颂·思文》“思文后稷,克配彼天。立我丞民,莫匪尔极”及《大雅·文王》“陈锡载周”,来劝谏周厉王勿“专利”以巧取豪夺。这种用《诗》谏政的方法,首先与时人对《诗》的社会功用的认识相联系。《国语·周语上》载邵公谏周厉王弭谤时曾说:“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国语·晋语六》载范文子亦曾追述过此事。邵公云天子听政欲“事行而不悖”,必须使人献诗、曲、书,可见在彼时人们眼中,诗、曲、书所载内容都是朝廷施政的重要比照。周人是一个农业部族,原始农业生产方式,以及原始社会长老制的遗留,致使他们十分看重历史经验,甚至有《诗·大雅·板》所谓的“先民有言,询于刍荛”之说。邵公强调诗、曲、书对谏政的重要作用,主要基于这一“先民之训”所承载的历史经验。从《国语·周语上》所载与邵公同时代的芮良夫以《颂》、《大雅》谏周厉王可知,他们所讲的“诗”中,当然包括后来编入《诗三百》的一些诗篇。从这一角度讲,是彼时人认为《诗》可以承载历史,《诗》是历史的反映;《诗》既可以反映周先祖、周初诸王的德政与德化,即《颂》与“正风”、“正雅”,也可以反映西周中期以来的乱政与黑暗,即“变风”、“变雅”。而它们所承载的内容,都可以作为后代施政的参照和对比,故《诗》可以作为谏政工具。这种“诗载史”思想,是后世“以《诗》为史”《诗》学观的滥觞。
春秋前期人引《诗》2条均见于《左传》:《桓公六年》载郑太子忽引《大雅·文王》“自求多福”来解释对齐辞婚的原因,《闵公元年》载管仲引《小雅·出车》“岂不怀归,畏此简书”劝齐桓公讨伐攻打狄人。两者所引,均将《诗》句作为格言。以《诗》为格言的观念,当建立在承认《诗》所涉及的历史人物行为和语言、或某些历史事件所生成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是“诗载史”观念的发展。以《诗》作为格言来引用,不仅承认《诗》的历史意义,并且将《诗》所包容的前人的历史经验外化为一种社会准则,从而使《诗》不仅具有历史事实的比照作用,并且具有社会公理的指导意义。这种以《诗》作为自己立身处世准则、作为国家军事攻守策略之道的引《诗》方式,发展了西周“《诗》载史”的观念。
春秋中期人引《诗》53条,主要延续着前人“《诗》载史”的观念,沿用着前人以《诗》为史和以《诗》作为格言或公理的用《诗》方法。如《左传·僖公五年》载士蔫引《大雅·板》“怀德惟宁,宗子惟城”以谏晋侯筑城、《左传·僖公十五年》载韩简引《小雅·十月之交》“下民之孽,匪降自天”云云以论晋惠公之败、《左传·僖公二十二年》载富辰引《小雅·正月》“协比其邻,婚姻孔云”以劝周天子召回王子带,等等,都是或把《诗》句作为格言,或把《诗》句视 为公理,而其基础则首先是把《诗》句所涉及的历史人物行为和语言看作历史经验;又如《左传·僖公九年》载公孙枝引《大雅·皇矣》“不识不知,顺帝之则”等周文王作为来反比夷吾不能安定晋国、《左传·僖公十九年》载子鱼引《大雅·思齐》所述周文王“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诸作为来劝谏宋襄公修德以胜曹,等等,都把《诗》句所述当作历史事实。《国语》载彼时人引《诗》也同样将《诗》句作为格言、公理或历史事实。
自西周至春秋中期,“《诗》载史”思想指导下的以《诗》所述为史实或格言的引《诗》方法连绵不断地发展。至春秋中期,终于成为多数人认可的引《诗》方式。他们在引《诗》中或把《诗》句当作格言或公理,或把《诗》句所述当作历史事实,以此指导施政与攻守,以此规范社会与人生,反映着彼时“以《诗》为史”的《诗》学观的形成。
二、“以《诗》为史”《诗》学观受到挑战
但同时,春秋中期那“以《诗》为史”的《诗》学观也受到挑战,这突出表现在春秋中期人“赋《诗》言志”时所蕴含的对《诗》作用之认识的变化中。
《尚书·尧典》说舜时即有“诗言志”的观念,这未必可信。但春秋中期人赋《诗》以言志,见于《左传》者13条,见于《国语》者5条,却分明说明着此一时期“《诗》言志”观念的流行。赋《诗》的目的在于“言志”,即表现本人或本方的思想观点、愿望抱负。其所引,有的用《诗》的原始本义,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秦伯赋《小雅·六月》以示助重耳复国、重耳赋《河水》取“朝宗”之意答拜,如《左传·文公七年》载荀林夫赋《大雅·板》第三章以谏先蔑。但《诗》之本义的有限性与“志”之内容的无限性的矛盾,使人们在“言志”赋《诗》时往往偏离其原始本义而用其引申义,如《左传·成公九年》载季文子回国复命时,在鲁成公招待他的宴会上赋《大雅·韩奕》之第五章,此章的原始本义为赞美蹶父为其女韩姑找到了韩侯这一好丈夫而嫁到韩国。这本与鲁之穆姜无关,而穆姜却从厢房里出来两次下拜,并因《邶风·绿衣》有“我思古人,实获我心”等句而赋此诗以答拜季文子,还联系自己的境遇加以解说。穆姜所理解、所接受的不是此章的原始本义而是其本义的泛化——由赞韩姑而引申到赞所有嫁给诸侯的他姓女。此类赋《诗》取用引申义的做法在此一时期例子很多,如《左传·文公十三年》载郑鲁之会时郑子家与鲁季文子所赋《小雅·鸿雁》、《小雅·四月》、《风·载驰》、《小雅·采薇》。这种不用《诗》的原始本义而用引申义的做法,将《诗》的历史事实的比照作用加以泛化,偏离了旧有的“《诗》载史”观念。
抛开《诗》的原始本义而用其引申义,这一现象可能是从鲁文公时期开始的。鲁文公之前人赋《诗》,《左传》载2条,均见《僖公二十三年》,系用《诗》之原始本义,已见上述;《国语》载5条,均见《晋语四》,与《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所载为同一事,即秦伯与重耳在宴会上分别赋《小雅·采菽》、《小雅·黍苗》、《小雅·小宛》之首章“鸠飞”、《小雅·六月》,皆取《诗》之原始本义。但在鲁文公时期,赋《诗》取义则起了变化。《左传·文公三年》所载赋《诗》尚用原始本义,而《左传·文公四年》所载赋《诗》则用引申义——文载卫国的宁武子聘鲁,鲁文公在宴会上为他赋《小雅·湛露》和《小雅·彤弓》,宁武子既不辞谢又不赋《诗》答拜,事后他自己解释原因为:此两 《诗》系天子宴诸侯时所用,“昔诸侯朝正于王,王宴乐之,于是乎赋《湛露》”;“诸侯敌王所忾而献其功,王于是乎赐之彤弓一、彤矢百……”,故自己不对。抛开两者间的政治斗争成分不讲,单就用《诗》方式而言,鲁文公所用为《诗》的引申义,宁武子坚持的是《诗》的原始本义。宁武子敢在鲁朝廷上不答拜其所赋《诗》,并敢公开面对鲁行人坚持《诗》的原始本义,这说明在鲁文公前期,赋《诗》中取用《诗》的引申义的做法并没有获得社会舆论的普遍认可。但在鲁文公后期,这一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取用《诗》之引申义的做法获得了广泛承认,《左传·文公十三年》载郑鲁之会时所赋《小雅·鸿雁》、《小雅·四月》、《鄘风·载驰》、《小雅·采薇》均取各《诗》引申义,及上举《左传·成公九年》穆姜对《韩奕》的理解,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此一现象继续发展,至春秋后期,“以《诗》为史”的《诗》学观受到更大挑战,其主要表现有三:
其一,春秋后期赋《诗》56条,主要取用《诗》的引申义。如《左传·襄公八年》载晋范宣子在鲁赋《召南·摽有梅》,杨伯峻注:“本意是男女婚嫁及时”,但范宣子“赋此,寄意于望鲁及时出兵”;又如《左传·昭公元年》载赵孟赋《小雅·瓠叶》取比喻义谓飨礼应从简;复如《左传·昭公二年》载季武子赋《大雅·绵》之卒章,杜预注“以晋侯比文王,以韩子比四辅”,又载季武子赋《小雅·节南山》之卒章,杜预注“以言晋德可以畜万邦”,又载季武子赋《召南·甘棠》,杜预注“以宣子比召公”,等等。这些赋《诗》,都不用《诗》之本义而用其引申义。
如果说这些例子之取用引申义还是后人的理解的话,那么我们来看当事人的解说。《左传·昭公元年》载赵孟赋《召南·采蘩》后自解曰:“小国为蘩,大国省穑而用之,其何实非命?”此《诗》本为采蘩以祭的劳动歌,赵孟用以比说大国小国,系取其引申义;又载子皮赋《召南·野有死埂罚赵孟赋《小雅·常棣》后解曰:“吾兄弟比以安,也可使无吠。”《野有死埂繁臼銮槿吮芄方幸杂幕幔赵孟用来比诸侯国间关系,系取其引申义。由此可见,用引申义赋《诗》的做法,已成为春秋中期人的常用方式。
用引申义赋《诗》的发展,是“断章取义”以赋《诗》的出现。《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载齐卢蒲癸答辩娶妻“不辟宗”之责问时说:“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恶识宗?”用“赋《诗》断章”作为不循旧章的论据,见其时“断章取义”来赋《诗》已成为彼时通行的方式。
其二,因为此一时期赋《诗》中用引申义成为常式,《诗》原始义的严肃性受到挑战,故诸侯或大夫僭用过去被公认的天子专用《诗》也被时人接受。如《左传·昭公元年》载楚令尹享赵孟时赋《大雅·大明》之首章,杜预注“首章言文王明明照于下,……意在……自光大”,赵孟对此僭越赋《诗》不满,也仅赋《小雅·小宛》之二章“以戒令尹”(杜预注);而叔向听说此事后则曰“王弱,令尹强,其可哉”,以实力而不以血统论可否得位,可否用某《诗》。出于叔向这种观念,故《左传·襄公八年》载鲁之季武子当着晋大夫范宣子的面赋《小雅·彤弓》时,范宣子不再像《左传·文公四年》所载鲁文公赋《小雅·彤弓》时宁武子那样既不辞谢又不答拜,而是马上应对解说,并言“敢不承命”。
用引申义赋《诗》,赋《诗》时不再顾及原有的品级规定,这种种现象说明着春秋后期一部分人不再把《诗》之所述作为历史,而是作为一种工具,一种表情达志的个人工具。这样,《诗》的固有的历史意义、 《诗》的严肃性便受到严重挑战。
其三,此一时期“以《诗》为史”的传统观受到严重挑战,还表现在对《诗》风成因的理解上。《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载吴公子季札观鲁乐工奏《诗》乐而遍论《风》、《雅》、《颂》诸诗,或论其所表现出的民风民气,如谓《周南》、《召南》“勤而不怨”,谓《邶》、《卫》“忧而不困”;或由此预言其发展前景,如谓《秦》“能夏则大”,谓《唐》“忧之远”;或论其所表现出的政治风貌,如谓《小雅》“其周德之衰”,谓《大雅》“其文王之德”,谓《颂》“盛德之所同”。这些评说,皆立足于《诗》(当然还包括乐)所蕴含的政治意义与道德精神,从思想道德、先王风化的角度阐释《诗》与《诗》乐所蕴含的政治意义与社会作用。这种结合社会政治、道德教化来解说《诗》义与《诗》乐的思想方法,为《诗》的政治化,进而以《诗》作为教化工具奠定了思想基础。
这种种现象都说明,春秋后期,偏离“《诗》载史”思想倾向的、用引申义赋《诗》的现象更加普遍;《诗》不再仅仅作为历史载体,而且还具有表情达志等社会作用的新观念更加盛行。此种用《诗》方法和对《诗》的作用的认识,发展到春秋末孔子解《诗》论《诗》时,终于确立了“以《诗》为教”的《诗》学观。
三、孔子“以《诗》为教”《诗》学观的确立
孔子《诗》学观的确立有一曲折过程。《左传》载孔子引《诗》6处计7首,均与《左》、《国》所载春秋人以《诗》为史实或格言的引《诗》方法无大差异。如《宣公九年》载孔子引《大雅·板》诗句评泄冶谏陈灵公,《昭公五年》载孔子引《大雅·抑》诗句赞昭子“不赏私劳”,《昭公七年》载孔子引《小雅·南山有台》诗句赞孟僖子“能补过”堪为榜样,《昭公十三年》载孔子引《小雅·鹿鸣》诗句赞子产,皆以所引《诗》句作为评说人物的依据,可见孔子是将这些诗句作为广为流传的历史公理来看待;《昭公二十年》载孔子评子产宽猛相济以治民,在引《大雅·民劳》“民亦劳止……以绥四方”后曰“施之以宽也”、引“毋从诡随……惨不畏明”后曰“纠之以猛也”、引“柔远能迩,以定我王”后曰“平之以和也”、在引《商颂·长发》“不竞不……百禄是遒”后曰“和之至也”,均未像后世那样作“怨刺”之解,呈现出将诗句所述作为历史事实的思想观念;《昭公二十八年》载孔子赞魏献子时引《大雅·文王》“永言配命,自求多福”后解曰“忠也”,当视诗句所述文王训诫语为格言才有是评。这些引《诗》解《诗》的观念和方法,与《论语·八佾》所载孔子以《周颂·雍》“相维辟公,天子穆穆”来比照三桓“以《雍》彻”为僭越的解《诗》方法和《诗》学观念相同。它们说明着孔子确曾有过“以《诗》为史”的《诗》学观阶段。这也是孔子以为《诗》有“博物作用”、“外交作用” ② 的思想学术原因。但后来随着孔子学术思想的逐渐政治化,即其“礼治”思想的确立 ③ ,孔子的《诗》学观发生了变化,开始强调《诗》的社会政治作用,谓“《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论语·阳货》);开始强调《诗》的道德教化功能,谓“《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基于这种《诗》学思想,孔子才称赞子贡联系道德修养来解《卫风·淇奥》“如切如磋”云云(《论语·学而》),才盛赞子夏联系“礼”来解说《卫风·硕人》“巧笑倩兮”云云的引申义(《论语·八佾》)。
孔子《诗》学观的前后变化,亦反映在 他的引《诗》实践中。随着“郭店竹简”和“上博竹书”等出土简帛的深入研究,《礼记》的先秦史料价值越来越受重视。《礼记》载孔子引《诗》50则中,除《檀弓下》载孔子评“晋之觇宋者”、《表记》载孔子论“事君欲谏不欲陈”、载孔子论“后稷之祀”这3处引《诗》表现出“以《诗》为史”的思想观念外,其余47处或联系礼乐教化、或结合道德修身、或针对社会治理去引用《诗》句,都表现着“以《诗》作为教化工具”的思想观念,可谓孔子《诗》学观前后变化的佐证。
孔子《诗》学观发生变化的时间尚可寻绎。《左传·昭公七年》载孟僖子死时让孟懿子和南宫敬叔向孔子学礼仪以利于以后出使外交。春秋时,引《诗》赋《诗》奏《诗》乐是外交礼仪的重要内容。孟僖子死于鲁昭公二十四年(公元前518年),时孔子34岁。其前后孔子当以学《诗》后“使于四方能专对”为目的之一来教生授徒,孟僖子才有是举。这是可考证孔子具有“以《诗》为史”《诗》学观的最早记载。由《左传》作者引《诗》52条可见,《左传》作者具有“以《诗》为史”的《诗》学观(详下)。而《左传》不载鲁昭公二十八年(公元前514年)之后的孔子引《诗》说《诗》言论,这或许是因孔子《诗》学观于是年后发生变化所致。由《史记·仲尼弟子列传》所载弟子与孔子年岁差异推算,《论语》载孔子与子贡联系道德进化解《淇奥》,与子夏联系礼乐教化解《硕人》,均发生在鲁昭公二十八年(时孔子38岁)后 ④ 。由此可见,孔子从“以《诗》为史”《诗》学观到“以《诗》为教”《诗》学观的变化时间,当发生在鲁昭公二十四年(公元前518年)至鲁昭公二十八年(公元前514年),即孔子34岁至38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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