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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征引反映先秦礼俗的典籍证明,先秦时代对人初死时所行“复”礼,乃在于望其“复生”,郑玄对《礼记•丧大记》的注释决非出于杜撰。《招魂》“乱”辞证明,《招魂》当为狩猎惊兕、卧病郢都的顷襄王而作,时当“屈原既死之后”,故宋玉作《招魂》之说,与司马迁所述宋玉生平并无矛盾。
【关键词】 “复”礼 庶其生 魂气归天 牵于俗而芜秽 顷襄王
在《楚辞·招魂》的研究中,有关此文的作者、所招对象、招魂礼俗以及开头、结尾两段的文意,自明清以来就有过许多争议。前些年我曾撰文梳理过此一课题的争议历史,并发挥钱钟书先生的意见,对上述问题提供了自己的浅见。我的看法大体是:《招魂》的作者仍应依王逸序言定为宋玉,后世学者疑为屈原所作并无根据;其所招对象当为射兕云梦受惊失魂的楚襄王,而非客死于秦而归葬的楚怀王;此文开头一段乃设为顷襄王口吻求告上帝复其失魂,结尾“乱曰”则为作者追述襄王射猎云梦的失魂之由;并引述世界各地原始部族以及中国古代的招魂礼俗,证明这种解说符合古代“招魂续魄”以望其病愈、复生的民俗 ① 。
近读金式武先生的专著《〈楚辞·招魂〉新解》 ② ,颇为金先生四十年来锲而不舍研究《招魂》的精神所感动,亦为金先生不拘成说、敢破敢立的勇气钦服。金先生提出的不少新见,有助于推进《招魂》研究的深入展开。不过也有一些见解,因缺少坚实依据,似还颇有可疑之处,今特提出以求教于金先生及学界同仁。
一 先秦“复”礼是庶其“复生”还是安其“亡魂”?
在考察先秦“招魂”的礼俗时,历来的研究者多不忘征引《仪礼》、《周礼》、《礼记》所提及的“复”礼,并据汉人郑玄之注,判断“复”礼之行,其用意在于招引“绝气”的初死者之魂归体,而望其“复生”。其征引诸书中说得最明白的,莫过于《礼记·丧大记》及郑玄、孔颖达的注、疏,今迻录于下:
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小臣复,复者朝服: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赪,世妇以赪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税衣。皆升自东荣,中屋履危,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降自西北荣。其为宾,则公馆复,私馆不复。其在野,则升其乘车之左毂而复。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妇人复,不以袡。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唯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 (《周礼·丧大记》)
郑玄注“复”曰:“复,招魂复魄也。”注“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曰:“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复者庶其生也,若以其衣袭敛,是用生施死,于义相反。《士丧礼》云:‘以衣衣尸,浴而去之。’”又注“唯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曰:“气绝则哭,哭而复,复而不苏,可以为死事。”孔颖达疏曰:“复是求生,若用复衣而袭敛,是用生施死,于义为反,故不得将衣服袭尸及敛也。”又疏曰:“唯哭先复者,气绝而孝子即哭,哭讫乃复,故云难哭先复也。复而后行死事者,复而犹望生,若复而不生,故得行于死事,谓正尸于床及浴袭之属也。” ③ ( 重点号为笔者所加,下同 )
这就是先秦时代的“复”礼内容及郑玄、孔颖达的有关解说。从《礼记》所述“唯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看,在先秦礼俗观念中,确是并不将“招魂”包含在“死事”中的。故郑、孔注疏解说“复者庶其生也”、“复是求生”,也并非出于无根据的臆断。但是金式武先生却以为不然。金先生在其著第二章《招魂研究》中断然指出:“郑、孔诸人的解释对不对?答:不对。”其主要理由是:“《周礼》、《仪礼》、《礼记》是先秦典籍,郑玄(后汉末期)、孔颖达(唐初)、马希孟(北宋)等后生不大懂得先秦典籍。”后又在第四章《〈招魂〉头两段文字如何理解》中,指斥以“复”为“使死者得魂气而复活的观念”,是“东汉末期郑玄注释三《礼》时想当然地胡诌出来的,也就是他捏造出来的……郑玄之前从未有此理论”。最后又在《自序》中颇为自豪地宣称:“在第二章中,我驳斥了郑玄首创的被后人一再重复,百般称是的,所谓招死者之魂是为了使死者得魂气而复生的谬论,我认为招死者之魂是要让游离在外的灵魂,重新和尸体相结合,即神形合一。如此鲜明,如此明白无误地提出神形合一,在现代,除了文怀沙先生的《屈原〈招魂〉今绎》外,大概只有我一个人吧!” ④
金先生如此坚决地断言郑玄的解说为“捏造”,并称在郑之前“从未有此理论”,这恐怕是过于自信了。别的不说,就在金先生承认是“先秦典籍”的《礼记》中,就有郑玄对“复”礼解释的“理论”依据在!请看《礼记·问丧》的下述记载:
三日而敛,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或问曰:“三日而后敛者,何也?”曰:“孝子亲死,悲哀志懑,故匍匐而哭之,若将复生然,安得夺而敛之也。故曰:三日而后敛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之心,亦益衰矣。家室之计,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亲戚之远者,亦可以至矣。是故圣人为之断决,以三日为之礼制也。 ⑤
这一段记述,正与《礼记·丧大记》关于“唯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的记述相应,解释了亲死之初,为什么要先哭泣,再行“复”礼(招魂),非要等到“三日”之后再办袭敛之类“死事”的原因。这原因就在于希望初死之亲“复生”。文中“以俟其生也”五字,正如此清楚地说明了袭敛以前包括“复”礼(招魂)在内的行事之意愿和目的。由此反观郑玄关于“复者庶其生也”、“气绝则哭,哭而复,复而不苏,可以为死事”的注释,实在是确有根据,决非出于他自己的“胡诌”或“捏造”。金先生在《〈招魂〉三论》中,曾经“惊讶”于某些教授、先生“既治《楚辞》,为何不读《周礼》,凭什么就说‘先秦没有生招的文献’”等等,并讥讽说:“假如以这种臆测去教学生,甚至带研究生,怎能让人安心?” ⑥ 倘若人们也像金先生这样对待争鸣中的不同见解,是否也可据此反问一下:“金先生既然研究《招魂》多年,为何就不去读一读《礼记·问丧》,竟就如此轻率地断言先秦‘从未有此理论’,并斥责郑玄的‘复者庶其生也’之注是‘胡诌’、‘捏造’呢?”
金先生否定先秦“复”礼是“庶其生”的另一论据,是元人陈 对《礼记·檀弓》一段记述的“牢骚”。《礼记·檀弓》云:“邾娄复之以矢,盖自战于升陉始也。”郑玄注曰:“战于升陉,鲁僖公二十二年秋也。时师虽胜,死伤亦甚,无衣可以招魂。”金先生即引陈 之语批驳说:“但是陈 大发牢骚:‘夫以尽爱之道,祷祠之心,孝子不能自已,冀其复生也。疾而死,行之可也。兵刃之下,肝脑涂地,岂有再生之理?复之用矢,不亦诬乎!’这通牢骚道出了实质:承认‘复是让死者复生’,就应否定《檀弓》这段话……。反之,若承认《檀弓》的话,就得认为‘复是让死者得魂气而复苏’这种解释是错误的。” ⑦ 其实,《檀弓》的记述和郑注均没有错,错的恰正是陈的“牢骚”。唐人孔颖达早就对此节文意及郑注作过明确的解说:
郑云此者解“复之以矢”之意,以其死伤者多,无衣可以招魂,故用矢招之也。必用矢者,时邾人志在胜敌,矢是心之所好,故用所好招魂,冀其复反。然招魂唯据死者,而郑兼云伤者,以其虽胜故连言死伤以浃句耳。若因兵而死身首断绝不生者,应无复法。若身首不殊因伤致死,复有可生之理者,则用矢招魂。 ⑧
孔疏发明郑注之意,区分了伤死者的不同情况,指明可行“复法”(招魂)者,乃是“身首不殊因伤致死”者;陈 却用“肝脑涂地”、无“再生之理”者发难,岂非文不对题?倘若人们不能否认升陉之战中当有相当数量“身首不殊因伤致死者”,则《檀弓》之记、郑玄之注又有何错?不仅无错,而且《檀弓》之记恰又证明:即使在战场上施行“复”礼,其意也是希冀“有可生之理”者复生,而决不是为了让灵魂与“肝脑涂地”、决无生理的尸体“合一”埋葬。金先生引此为例,不正反驳了自己的论断?
至于金先生所引其他例证,因为与先秦时代的“复”礼无关,这里只能略加评述。例如他征引古朗士所述古代希腊、罗马人有“久信在第二世界魂亦不离肉体,魂既与体同生,死亦不能使之分离,皆幽闭于墓中”的信仰。但这一信仰与中国的“复”礼又有什么关系?正因为他们相信死亦不能使神形分离,所以他们的丧葬就根本没有“招魂”之礼。金氏引此信仰,又岂能解释中国古代的“复”礼?又如金氏所引我国汉晋时代流行的“招魂葬”之例,同样难以证成其说。“招魂葬”本就专为死于异乡、尸骸不存者而设,即使真能招回游荡他乡的死者之魂墓葬,但由于墓中并无尸骸,其形神岂非依然二分?金先生认定“招魂”的目的,是为了“使灵魂与尸体一同置之棺内,埋于地下”,“使灵魂安居墓中”。则上述形神不能合一的“招魂葬”,又怎能让死者之魂“安居”?可见,金先生的“神形合一”招魂说,正是在他花了相当篇幅征引的“招魂葬”之例中,也遭遇了有力的反驳。
金先生还引“近世”中国人祭祖的“家祭仪式、墓祭和浇酒于地的行为”,证明“普通中国人都认为魂居于墓中、至少认为魂居于地下”。其实这种“家祭”、“墓祭”礼仪,早在先秦就有。如《礼记·王制》除规定王者、诸侯、大夫、士等得立庙祭祖外,即有“庶人祭于寝”的限制。《礼记·曾子问》记孔子回答“庶子无爵而居者”如何祭的问题时,亦有“望墓而设为坛,以时祭。其宗子死,告于墓,而后祭于家” ⑨ 之说。可见,究竟是庙祭还是家祭或墓祭,反映的只是古代祭祖的贵贱等级区分,与死后灵魂居于何处的观念并无直接联系。对于后者,就连相信有鬼神的古人,也始终说不清楚。《礼记·郊特牲》称“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故祭,求诸阴阳之义”;《祭义》亦引孔子语曰:“众生必死,死必归土,此之谓鬼。骨肉毙于下,阴为野土;其气发扬于上为昭明,焄蒿凄怆,此百物之精也,神之者也。”似乎相信死后魂魄也一分为二:一升天为“神”,一降地为“鬼”。所以《礼记·问丧》有“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之“送殡”、“虞祭”之礼,《祭义》亦有祭祀中的“报气”、“报魄”之分⑩ 。古代称帝王之死为“陟”(升天),《诗经》亦称“文王在上,於昭于天” 11 ;但汉乐府《蒿里》却称“蒿里谁家地,聚敛魂魄无贤愚”,《怨诗行》则称“人间乐未央,忽然归东岳”——这灵魂究竟是“归天”还是入地,究竟是居于“宗庙”还是“墓中”,本就是一个未有定论的疑案。所以连晋代朝廷的饱学之士也众说纷纭,从而在是否禁止“招魂葬”上引发了一场大争论。可见,从金先生片面征引的“近世”家祭、墓祭之例,并不能得出普通人均认为死后灵魂居于墓中或地下的结论,当然更不能由此推论:先秦“复”礼是为了使死者“神形合一”而“安居墓中” 12 。
二 《招魂》所招是客死于秦的“楚怀王死魂”吗?
《招魂》研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被招者”是谁?金先生在考察了古今研究者的十五种说法后,在第六章明确提出:“《招魂》是招楚怀王死魂。”金先生的理由大抵有二:一、《招魂》开头那位自称“朕幼清以廉洁兮”的招魂者,“就是屈原的写照”,除了屈原,找不出还有谁符合这前六句所述的身世的人了。既然如此,被招者就只能是“和屈原关系密切”,当得起“人主之礼”身份的,“遭受了很大的不幸”而“魂魄离散”,并能引起“‘哀江南’的局面”的楚怀王了。二、倘若因楚怀王陷秦且病而招其生魂,则“怀王躯干在秦,招魂入郢,就使神形无合一之望,而促怀王早死快死。所以,《招魂》只能是招楚怀王死魂”。金先生进而推断,“怀王始死,秦国不会为他举行复礼”;“即使秦国为之举行了复礼,但由于没有入墓安居,灵魂又会逸出尸体远逝,所以无论如何,楚国在丧舆抵郢后,都要重新为之招魂”。“这种既是招魂又不同于‘复礼’的仪式”,金先生将它“归入‘招魂葬’一类” 13 。
对于金先生的第一条理由,我将在后文另作探讨,现在先探讨第二条理由。金先生的第二条理由,包含着许多似是而非的判断,今分别辨析如下:
一、楚怀王客死于秦,其“复”礼应该怎样进行?对于这一问题,《礼记·杂记》即有明文规定:“诸侯行而死于馆,则其复如于其国。”孔颖达疏此句文意曰:
诸侯行而死于馆者,谓五等诸侯朝觐天子及自相朝会之属,而死者谓诸侯于时或在主国死,于馆者谓主国有司所授馆舍也。则其复如于其国者,其复谓招魂复魄也,虽在他国所授之舍,若复魄之礼则与在己本国同,故云如于其国也。 14
按照这一记述可知,楚怀王虽客死于秦,其“复”礼却不能由秦人代行,而亦应由随从怀王入秦的楚之“小臣”施行;施行的地点,则只能在怀王客寓的秦之咸阳馆舍,而不会是“归其丧于楚”的郢都宫中。之所以如此,正与施行“复”礼在于冀望初死者“复生”有关,故必须在“他国所授之舍”立即举行,而不能拖延到归丧返郢之后。金先生不明“复”礼之义,又不知《杂记》有此明确记述,竟以为怀王客死,“复”礼须由“秦国”为之施行,从而作出了秦国会不会为怀王举行“复”礼的猜测,岂非有误?
二、楚怀王在秦被施行了“复”礼后,其灵柩返郢,还需要不需要“重新为之招魂”?对于这个问题,《礼记》有关丧礼的记述,均没有对死于国外而归丧者,还需要重新“招魂”的规定。之所以如此,恐也与对“复”礼性质的认识有关:“复”礼之行本只是为了望初死者复生,既已在国外“复而不生”,则其归丧返国,更无“复生”之理,又何须重新招魂?金先生完全否认郑玄等对先秦“复”礼含义的正确解释,试图用自己臆造的“灵魂与尸体合一而葬”说取而代之,才会有此既行过“复”礼,又要“重新为之招魂”的奇想。事实上,从《礼记》所述“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 15 的礼俗可知,先秦时代的丧礼也并不是行了“复”礼,即让死者“入墓安居”的。而且安葬之处,也并非就在宫庙或住家附近,故灵柩也还要在运送中遭受道路颠簸之扰。按照金先生的说法,其“灵魂”岂不“又会逸出尸体远逝”?在整个“入墓安居”之前的袭敛、停殡、送殡、下葬阶段,岂非都要不断地为死者“重新”招魂?仅此一端,可见金先生对“复”礼的误解有多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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