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理论的“自性”问题学毕业论文(5)
2014-07-30 01:01
导读:这就是说,文学理论的阐释在某些层面上实际上不是通常意义上主体对客体的揭示或去蔽,而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一种对话与交流。阐释的结果也不是纯客观
这就是说,文学理论的阐释在某些层面上实际上不是通常意义上主体对客体的揭示或去蔽,而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一种对话与交流。阐释的结果也不是纯客观的事实或真理,而是对话双方的一种默契。在这里,对对象的阐释不能理解为主体与客体完全同一化,而只能理解为客体的部分与主体的“前理解”及阐释策略相契合。当然文学现象虽然是一种主体行为却并不等于文学主体的创作意图以及他意识到的文本意义。所以,所谓对话与交流也只是说阐释主体所面对的是另一个主体的言说而不是物质性的客观存在,它必然要向着阐释主体言说,并通过这种言说改造着阐释主体,而不是在那里等着被发现;所谓默契或契合也只是说阐释主体对文学主体有意或无意地赋予文学活动及其产品的意义进行有效的重构。那么,为什么说“重构”而不说“揭示”或“发现”呢?因为在这种阐释活动中,所谓“意义”与“涵义”是主体的“前理解”及阐释策略与文学现象所“呈现出来”的东西相互渗透、彼此接纳、重新组合的产物。这也就是“契合”的真正含义。
基于以上,我们可以对文学理论的“自性”,即学科独特的规定性进行扼要了:意识形态或乌托邦常常寄寓于文学理论之中,但无论是意识形态还是乌托邦都不能规定文学理论的学科性;科学的或实证主义的精神也时时召唤着文学理论,但文学理论也不可能成为实证性的科学;文学理论不能无视文学现象的牵引而成为任意言说,所以它必然是一种阐释活动;文学理论也无法拒斥价值的介入而保持所谓“价值中立”,所以它必然与其他文化话语系统保持“互文性”关系。文学理论只能是融认知性与价值性、理解与解释、独特性与互文性为一体的话语系统,简言之,文学理论阐释在本质上乃是一种“重构”而不是“发现”。但这里还应该有一条限定:认知性(也可以理解为“发现”的意图)是贯穿始终的的动力与目的,价值性(也可以理解为“认同”与“拒斥”)则是必然伴随的因素。因为如果有对认知性的须臾背离,文学理论就会走向任意言说从而失去其“自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5、关于“文学的本质”问题
在以往我们的文学理论体系中,“文学的本质”问题始终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核心话题。好象如果这个问题不先行解决的话,一切其他问题就无从谈起。这是以往文学理论体系的最大谬误之一。导致这种谬误产生的原因有二:一是“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二是意识形态价值介入的需要。对此我们在下面分别剖析之。
所谓“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本质上是指一切试图用抽象的方式将世界合理化、有序化从而予以把握的理论建构方式。这是人类主体性的根本依据,是人类自认为是自然万物之主宰的根本依据,同时也是使人类经常陷入自以为是、妄自尊大之错误的根本原因。在这种思维方式看来,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人们的感官所能感知到的东西总是由某种人所感知不到的东西制约着的。人类的理性就是要透过感知经验来捕捉那超验的原因。在西方史上人们常说的本质、、最终原因、本真性、真相、本体、实体、理念、规定性与哲学史上人们常说的阴阳、道、无、太极、无极、五行、一、本根、本原等等,都是这种思维方式的产物(当然,中西思维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异,其逻各斯中心主义的表现也有所不同,此处仅就其同处言之。)。事实上,自在的世界并不存在着这类超验之物,它们是人类思维的产物,确切地说是“逻各斯”的外在化,或投射。这就是说,“逻各斯”并不是某种客观的存在物,而是一种思维方式。它包含着人的潜在需求、欲望与在无限的世界面前无奈的抗争。当费尔巴哈面对一系列世界一流思想家精心构建的德国古典哲学的精神大厦而沉思时,他惊异地发现这些辉煌的大厦与那早已陈旧破败、摇摇欲坠的基督教古堡深刻的内在同一性:它们都是人的异化形式!在今天看来,那作为这种同一性之基础的东西,正是被称为“逻各斯”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