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儒家意识形态话语建构的视角看《诗大序》(5)
2014-09-14 01:44
导读:6、关于“主文而谲谏”。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是:重视文辞,或在文辞上下工夫,为的是达到迂回进谏之目的。如何理解呢?首先,这种说法是出于汉儒从
6、关于“主文而谲谏”。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是:重视文辞,或在文辞上下工夫,为的是达到迂回进谏之目的。如何理解呢?首先,这种说法是出于汉儒从自己的阐释思路说诗的需要:劝谏君主是政治话语,诗三百却多为男欢女爱、鸟兽草木之属,如何将二者联系起来呢?只能通过一个“符码转换”作为中介才能做到这一点。凡是从诗歌的字面意义上看不出政治意义的一律加之以“文”来为“过度阐释”确立合法性。“比兴”是“文”的主要手段,所以,用“比兴”之说作为一种阐释策略是非常有效的。当然,“比兴”之说是很复杂的,在《诗经》作品中的确存在着可以称之为“比兴”的表现手法,这是古人文学智慧的表现。问题在于汉儒将这种手法泛化了,把它变成了一种阐释策略,这就不仅仅是一个理解方式的问题,而成了意识形态问题了。其次,这一提法也恰好暴露了汉代知识阶层与君权之间的紧张关系,透露出以乌托邦精神支撑的话语建构在强大的现实权力面前的软弱无力。在不触怒执政者的情况下对之有所规劝,即是在保住性命的前提下有所作为之意,亦即是“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式的明哲保身之意。这正是古代知识阶层的基本特性之显现。
7、文本包含的内在冲突。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已经看出《诗大序》文本中存在着不同层面的冲突与对立。这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第一、乌托邦与意识形态。如前所述,这个文本所蕴涵的内在精神毫无疑问主要是一种政治价值关怀。从言说者角度看,这种关于诗三百的宏大叙事可以理解为先秦儒家乌托邦精神的呈现形式。在这里关于诗的议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诗学,而是一种乌托邦话语。用诗歌来治国平天下,这种设想本身就具有乌托邦性质。但是在儒家这种乌托邦精神背后却又蕴涵着对符合统治者利益的社会价值秩序的呼唤,客观上具有强化君主专制的作用,所以,这种议论同时也是一种意识形态话语。将乌托邦与意识形态这两种相冲突的价值取向融为一体,这正是儒家思想的特点之一。例如孟子的社会理想是“仁政”、“王道”。这里面当然存在着明显的乌托邦精神——那种“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百亩之田,勿夺其时”的“制民之产”的思想,与“与民同乐”、“民贵君轻”的政治理想,都是难能可贵的乌托邦精神。但是在根本上孟子还是要确定上下有序、“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等级关系,因而具有意识形态话语的特点。这一特点恰恰表征着古代知识阶层与君权之间即互相对立又互相依赖的复杂关系。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二、认知性与价值介入。乌托邦精神也罢,意识形态也罢,都是一种价值介入。而且还喧宾夺主,成为文本的基本言说指向。这恰恰证明了语境对于阐释行为的决定性作用。诗学文本成为经学文本,这可以看作是乌托邦或意识形态对诗学领域的成功殖民。儒家诗学本来试图确立一种独立的阐释目的与,例如孟子的“知人论世”与“以意逆志”就不失为真正意义上诗学原则。但在文化历史语境的强大制约下,诗学文本就异化为经学文本,放弃了自己独立言说的权利。但是,诗三百毕竟是作为诗歌而存在的,它的存在本身就要求着客观的阐释。诗歌本身的这一要求决定着阐释的认知性内涵。所以,即使是作为经学文本的《毛诗序》也包含着对诗歌的认知性阐释。“诗者,志之所之也……情动于中而形于言。”云云即是此类阐释。这是对诗歌产生原因的客观理解。只不过这种客观理解必须是以不破坏阐释过程整体上的价值介入位前提的。
第三、个体经验主体的私人化言说与集体主体的话语建构。前言所谓价值介入,即乌托邦与意识形态话语,乃是古代知识阶层这一集体主体的话语建构,是他们达到与君权系统分权共治之目的的手段。而认知性阐释则是私人话语,是基于个体经验而对对象作出的判断。这是经学文本中暗含的诗学文本。所以可以说《诗大序》是经学文本与诗学文本的复合体。这意味着,即使在汉代经学的文化语境中,在经学文本中,体现着个体经验的私人话语也还是存在的,只是不居于主导地位而已。在这类既指涉乌托邦与意识形态等外在价值观念,又指涉诗歌自性的文本中,这种基于个体经验的私人话语所占比重的大小是以言说者与君权系统之间距离的远近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这类文本是否能够成为真正的诗学文本取决于言说者精神的独立程度。主要指涉诗歌自性的诗学文本的产生就成为知识阶层个体精神空间生成的标志,也成为知识阶层那种与百姓日常生活空间及社会政治生活空间都保持距离的公共文化空间得以形成的标志。从精神文化的整体倾向来看汉代固然是经学的,也就是意识形态话语居于主导地位的时代。然而,这一时期那种孕育着私人话语的士人文化空间也悄悄地开始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