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贬官制度与不平之鸣——试论开明专制下的(2)
2014-10-06 01:08
导读:其实武则天执掌政权之初,也是想要广收人望,遵守前朝制度的。后来则转变为实行严刑峻法,“欲以威制天下,渐引酷吏,务令深文,以案刑狱”[2](第
其实武则天执掌政权之初,也是想要广收人望,遵守前朝制度的。后来则转变为实行严刑峻法,“欲以威制天下,渐引酷吏,务令深文,以案刑狱”[2](第2143页)。据载:武则天还曾经派遣专使去外地审狱断案,“单车奉使,推鞫既定,法家依断,不令重推;或临时专决,不复闻奏”[4](第6471页)。为此御史中臣、知大夫事李嗣真上疏曰:“况以九品之官专命推覆,操杀生之柄,窃人主之威。案覆既不在秋官,省审复不由门下,国之利器,轻以假人,恐为社稷之祸。”[4] (第6471页) 可见前朝的一切开明措施,此时已经废弃殆尽,正常制度亦遭破坏,以至于由武则天特派的官员一人独断专杀了。其中最为酷烈者,要数长寿年间派遣使者诛杀六道流人一案。当时只因有人告发说岭表流人中有“阴谋逆者”,便分遣使者前往各地杀害流人总计数千人,其恐怖的景象不难想见。《旧唐书》列传记载当时之酷吏,有来俊臣、周兴等11人。“中宗神龙元年三月,尝列举当时酷吏已死者及未死者,加以惩处,凡二十七人。……此二十七人,盖当时为虐最甚者,其余尚难悉数。”[10](第142页) 这些酷吏乘着专制暴虐的威风,肆意招集告密,罗织罪名,陷害良善,枉杀无辜,罹难受害者不可胜计。所以《旧唐书·刑法志》说:“垂拱已来身死破家者,皆是枉滥。”
唐玄宗李隆基夺取政权后,拨乱反正,朝廷多次修改律令,又制定了《唐六典》,其时天下太平无事长达数十年,出现了史家所称誉的“开元之治”。治乱盛衰之机,在于玄宗本人的腐化,而导致李林甫的专权。李林甫为人口蜜腹剑,为了耽宠固权,“复起大狱以诬陷所杀数十百人,如韦坚、李邕等皆一时名臣,天下冤之”[3](第1415页)。
安史之乱后,天下纲纪崩坏,朝政混乱万状,逶迤以至贞元、元和年间。永贞革新是当时一批志在刷新、除弊图强的年轻士大夫的可贵尝试,然而它很快便归于失败。宪宗即位,朝局大变。史称“宪宗英武,视肃、代、德三宗稍胜,故元和之治,陵驾中唐”[11](第335页),又称宪宗“用刑喜宽仁”[13](第1417页)。但看他对于王叔文集团态度之严厉,以至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正显现了这位专制君主性格气度的褊狭与刻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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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览唐代近三百年的,大抵明暗相间,开明理知与专制暴行相伴而生,两种势力消长交替,最后则酿成持久严重的大动乱,并导致唐王朝的完全崩溃。唐代的文人,便在这种境遇中生存。唐代的贬官制度,也就构成了这种政治文化生态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唐代之贬官制度
唐代的贬官制度,是在上述封建专制政治的运作中展开的。一般地说,朝廷政治清平时,对于贬官的处理则较为宽松而稍具理性;朝廷斗争愈剧烈,对于贬官的措施愈严厉。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证明。
一、初贬时之情事。在唐玄宗开元以前,一般遭贬谪的官员大约还有几天到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作出发前的准备。《唐会要》卷四一载:
长寿三年五月三日敕,贬降官并令于朝堂谢,仍容三五日装束。
(开元)十年六月十二日敕,自今以后准格及敕应合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决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
天宝五载,李林甫加速在朝官中制造冤案以迫害异已,这时对于贬官的态度便立即变得严酷起来:
天宝五载七月六日敕,应流贬之人,皆负谴罪,如闻在路多作逗留,郡县阿容许其停滞。自今以后,左降官量情状稍重者,日驰十驿以上赴任。[5](第735页)
尚永亮教授有云:“自天宝五载敕文之后,贬官从诏令下达之日起,无不仓促就道,而所犯事大者,更为吏役驱遣,有所羁囚。戎昱《送辰州郑使君》谓:‘惊魂随驿吏,冒暑向炎方’。张籍《伤歌行》描写杨凭贬临贺尉的情形是:‘黄门诏下促收捕,京兆尹系御史府。出门无复部曲随,亲戚相逢不容语。辞成谪尉南海州,受命不得须臾留。身着青衫骑恶马,中门之外无送者。邮夫防吏急喧驱,往往惊堕马蹄下。’这是何等严苛酷烈、令人心惊动魄的一幕!”[12](第 页) 至此,贬谪已是赤裸裸的人身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