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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儒家版本的有限民主

2015-06-19 01:16
导读:文学论文论文,一个儒家版本的有限民主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1.民主化的两个。  西方政客与向往民主的知识分子似乎都相信西

1.民主化的两个。 
西方政客与向往民主的知识分子似乎都相信西方民主的根本观念是个人主义(包含个人利益至上与个人自由(或自律(autonomy)))和平等。如果我们进1步认为每1个人都是他自己利益的最好裁判,这些观念在制度层面上就表现为1人1票的普选制度。  1些人可能还认为市场 — 也许可被称作1元(1块钱)1票的普选制度 — 是这些观念在经济层面上的表达。这是为什么美国把推动全球民主等同于推动1人1票的普选制度与市场经济,香港的普选推动者被称作民主派,而大陆的拥护普选或支持市场经济的人被称作自由派。 
但是这1理解引发了两个问题。其1是西方民主与不同的、文化的相容性问题。我这里只局限于讨论西方民主与儒家文化的相容性。从表面上看来,儒家这1东亚主流哲学的观念似乎与上述的民主观念背道而驰。  大家1般都认为儒家将国家与共同体置于个人之上,并提倡基于不平等之上的精英主义(elitism)与精英统治(meritocracy)。  这1让有德性的人统治的观念与1人1票的观念相对立,并常被认为是中国的专制制度的文化原因。而儒家对商业的蔑视和对政府道德作用的强调也似乎与市场经济和个人自由相冲突。因此中国民主化的实现似乎就预设了要消除儒家的,这也正是(尤其是在中国的)民主阵营所要努力做到的。而同情儒家的人,比如像牟宗3这样的210世纪的新儒家,则努力从儒家思想中导出民主观念。但后1种努力会面临如下的问题。第1,1个流行的诘难是:如果从儒家思想可以导出民主的话,中国应该已经民主了两千多年了。第2,即使这1导出是可能的,就理解民主观念本身而言,我们也还是不清楚为什么要儒家,而不是研究在上第1次明确提出并长期了民主观念的相关的西方哲学流派。当然,这1导出会有助于在中国或其他受儒家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发展民主。第3,民主阵营与儒家阵营的1个共同信念是上述民主观念与制度是西方民主的本质,因此除非它们可以从1个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中导出,这个国家就无法民主化。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以上对民主本质的理解引发的另1个问题是西方民主是不是可取(desirable)的问题。虽然民主阵营鼓吹民主制度可以消除腐败,促进经济持续发展,选出代表民意的领袖,但是对现实的客观考察会使我们意识到1些民主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中的民主国家中腐败之横行不逊于这些国家民主化之前的或1些非民主国家的情形,其经济政策也受制于民选领袖要照顾其支持者(constituency)的眼前利益的需要。而民选领袖由于多数选民的素质低下而经常是差强人意,或是善于玩弄民意的民粹分子。对这1现实的观察和对大众素质的判断正是1些中国知识精英怀疑民主在当今中国可行性与可取性的原因。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上述的民主国家的问题归根结底来源于1人1票的普选制及其隐含的文化观念,而在下面的论述中,我会指出孟子的1些观点也恰恰构成了对这1制度的严肃挑战。但是即使这些对民主有抵制情绪的中的1些人也大概不会反对自由与法治。毕竟知识分子与聪明的官僚应该知道理性的讨论(故而某种程度上的言论自由)对正确决策的重要,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也不愿意今天作了1件事就官运亨通,而明天因为同1件事就莫名其妙地下了大狱。所以对西方民主的抵触更多是针对1人1票的普选制,而不是针对其自由法治。但是如果1人1票的普选制是西方民主不可或缺的成分,那么这些怀疑份子因拒绝1人1票从而拒绝西方民主从而连带着把自由法治也拒绝掉了。所以,西方民主的可取性的问题就归结为1人1票是不是民主的本质的问题。 
对第1个有关相容性的问题,罗尔斯在他的《政治自由主义》(《政》)1书中给出了1个不同的处理。他认为:“民主的政治文化以。。。3个事实为特点”:第1,“民主社会里的合理的(reasonable)无所不包的(comprehensive)宗教、哲学、道德学说(doctrines)的多元不是1个马上就要消失的历史条件;它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永恒的特点”。  那么,“对1个无所不包的宗教、哲学、道德学说的持久的共享只可能由压制性的国家力量来维持”。他把这1事实称作“关于压制的事实”(fact of oppression),而他认为即使像康德、穆勒的基于个人主义和个人自由的无所不包的自由主义被所有人的共同分享也只能吊诡地通过压制来实现。但是,“1个持久和安定的民主制度。。。必须得到它的政治上活跃的公民的绝大多数的自愿的和自由的支持”(罗尔斯1996,36-38和78)。这些事实引出了《政》的核心问题:“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是:1个由被合理的(reasonable)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深深地分开的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稳定和正义的社会如何可能?”(罗尔斯1996,xxvii)。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因此,对罗尔斯来讲,如果上述的民主观念被当作无所不包的学说的1部分,那么它们就不能作为自由民主的唯1基础。罗尔斯的回答,简单地讲,就是将自由民主的当作独立的政治概念(freestanding political conception):独立于任何已知的形而上学的基础,形而上学的“学说”。这1策略使得各种不同的合理的(不论自由或非自由的)学说可以接受1个共同的核心,从而使得1个不必然预先排除这些学说中的基本观念的政治自由主义成为可能。根据罗尔斯的想法,自由民主的不是被预先确定的,也不是由任何先天的观念导出的,而是被每1个合理的和无所不包的(comprehensive)学说努力达成的(work out)。它是所有这些合理的学说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并且只要这些学说接受的概念属于同1家族的自由民主概念,这个重叠共识甚至并不需要是绝对同1的概念。另外,这里每1个无所不包的学说的任务不必然是要从自身的概念体系中导出(derive)自由民主的概念,而只需要认可它(endorse)。每1学说认可这个自由民主的概念的方式可以是不同的。 
基于罗尔斯的这1思想,我们可以看到解决儒家与上述民主观念的表面冲突并不必然意味着我们为了实现民主就必然要放弃儒家,或者从儒家思想中(往往是通过刻意地解释甚至是扭曲而)全盘地导出这些观念;而儒家可以与其它合理的无所不包的学说1起通过认可自由民主的概念来成为民主社会的1员。两个事实让这1工作变得容易得多。第1,认可是1个比导出低的要求。第2,儒家也许与上述的1些民主观念相冲突,但是这些观念不必然构成政治自由主义概念的1部分,因为后者可能比导出这些民主观念的各种无所不包的自由民主学说“薄”得多。 
基于这种理解,对以中国未曾自身发展出民主的事实而对儒家与民主的相容性的怀疑,我们可以给出1个简单的回答。民主化是1个复杂的过程,它包括各种社会、经济、政治、与哲学的因素。即使某1民主学说在某个国家的民主化的过程中扮演了1个中心角色,这也只能说明它比其它学说在此特定条件下更能推动民主,而这1优势可能来自1些民主观念是这1学说的核心观念。但我们这里需要的相容性是比导出甚至推动弱得多的要求,所以上述事实并不意味着儒家无法与自由民主调和。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以上罗尔斯对民主的弱化也对民主的可取性问题的回答提供了1个思路。如上所述,1人1票是西方民主的可取性遭到质疑的原因,而自由与法治是合理的公民更能认可甚至珍视的。我们因此可以设想1人1票也许并不是西方民主的1个核心部分,而自由与法治才是。事实上,罗尔斯的1些说法似乎暗示了他也许会在某种程度上同意这1设想。 
在另1篇文章里,通过1些例子,我展示了儒家的1些观念并不必然与这个薄版本的自由民主相冲突,而是可以认可后者的(白2005)。那篇文章更多是辩护性的。在这篇文章里,特别是在第3节,我会更集中地批判某些自由民主的厚版本,并提供1些建设性的民主模式。并且,这篇文章会主要运用孟子关于政府的作用和人民的参与的看法,而不是泛泛的儒家思想。 
在我们用从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得来的启示做任何事情之前,让我首先做1个澄清。对罗尔斯来讲,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平等、作为公正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和相互尊重(reciprocity)的基础上,是不能被“削薄”了的。他的政治自由主义想要的不是现有的学说之间的妥协(Rawls 1996,xlvii页和39-40页)。例如,罗尔斯仔细区别了重叠共识与权宜之计之间的不同(Rawls 1996,xxxix-xliii页和146-50页)。也就是说,持有不同无所不包的学说的人应该欣喜于多元性的事实,并根据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则来对待持不同学说的人。换句话说,他们不应该把多元性当作1个政治妥协,1个偶发事件加上政治策略可以令人高兴地打破的暂时停火。虽然我认为1些特定的政治策略应该被排除,但我将不过分注意罗尔斯的这些要求,并且将不努力保持每1个罗尔斯认为是本质的自由原则。我的版本的自由民主的共同核心可能比罗尔斯的“更薄”些。或许这里实质的差异并不像想象的那样严重,但是我将不对此进行过多地讨论,而是用心关注这篇文章中笔者自己的问题。在这里的另1个重要差别是:罗尔斯关心的是如何维持1个合理的多元的自由民主,但是我在分享罗尔斯的关心的同时,我也试图展示人们可以在珍视他们的非自由观念的同时接受自由民主,而他们不喜欢某个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的事实也并不必然意味着他们不想要自由民主,并由此来帮助非自由民主制度下的民众去接受自由民主。  并且,通过对1些民主思想的批判,我希望对建立和改善世界各国的民主提些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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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孟子对政府的道德作用的观点。 
对孟子来讲,政府不仅应该对人民的物质生活负责,还要对他们的道德负责。他给出过1个人类发展的半历史的描述,而这1描述明显是展示了他心中的理想政府。《孟子》里写道: 
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孟子 • 滕文公上》) 
因此,孟子认为是这些政府教授的社会与群体关系使人成了人。对他来讲,“人”不仅仅是1个生物的概念,而更是1个道德与社会的概念。1个生物意义上的人,如果没有15伦为代表的社会关系,而作为1个独立的个体,并不是1个真正的人。这1对人之为人的理解与孟子的人兽之别在于人有发展仁义礼智这4种定义于社会关系中的美德之潜能的观点相呼应。所以,1个政府如果可被称作人的政府,就必须保证其民众拥有这些基本道德。 
这样的人之所以为人及政府在其中的作用的观点确实与那种认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其内在、独立于社会的价值的个人主义的观点有很大的不同。这1观点也与1些自由主义者(liberals)和自由放任主义者(libertarians)的认为政府不应对民众的道德生活有任何干预的观点相冲突。  但它仍可以认可1个薄版本的自由民主。第1,在上面引的那段话之前,孟子指出政府首先要为其民众的物质幸福负责(《孟子 • 滕文公上》)。并且,孟子认为1般民众的良好道德依赖于他们良好的物质生活: 
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孟子 • 梁惠王上》,又见《孟子 • 滕文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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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政府和统治阶级应同时为民众的良好的物质与精神生活负责。并且,1般民众的物质与道德利益永远是最优先的,而统治者的利益是被放在最后的(《孟子 • 尽心下》)。实际上,政府的责任性(accountability)是如此的关键以至于在回答认为儒家必然要支持对君的愚忠的齐宣王的诘难时,大大地出乎后者之意料,孟子指出虽然儒家反对弑君,但杀掉1个暴虐的统治者是正当的,因为后者只是被错误地叫做君王,实际上由于他不能为人民服务已不再是真正的君王,而是个独夫了(《孟子 • 梁惠王下》)。 
由此可见,孟子认为政府在保障人民的物质生活上应该起关键作用,从而接受政府的责任性。而责任性常被当作民主政府的1个重要特点。所以孟子的这些观点是可以与对民主政府的理解相融合。进1步讲,如上所示,我们不能否认儒家有很强的精英主义的倾向。但是,对孟子来讲,首先,每个人都有4端(即发展完美的仁义礼智的潜能),也因此都能够完善自我。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是人人平等的。其次,统治阶级的上等(superior)地位之正当性来自于其服务民众、帮助民众完善自我的能力。因此,儒家是真正意义上的“有同情心的道德保守主义”,或“有同情心的精英主义”,甚至可被吊诡地称作“(在人的潜质意义上的)平等主义的精英主义”。这样理解的儒家可以很容易地采纳罗尔斯早期哲学里的意图保证所有公民的真正的,而不是形式上的机会均等的著名的差异原则(Rawls 1971,60-62和78-83)。所以我们不难想象,如果最终达成的政治自由主义的概念包括这1原则的话,儒家可以在这1点上认可自由主义。 
当然,如果儒家认为政府可以强迫其公民接受儒家的道德观念,它确实可以导致对1些自由的侵犯。但是,在孟子著名的拔苗助长的故事里,他指出那些拔苗助长的人“非徒无益,而又害之”(《孟子 • 公孙丑上》)。虽然他这里讲的是个人的修身,但我们很容易从此得出孟子会指出政府的道德角色应由,而不应由强制来实现,因为强制只能适得其反。对孟子的这1理解也与他对得民心之重要性的强调相吻合(《孟子 • 离娄上》)。  并且,如果1个儒家意识到虽然孟子极少谈到,但孔子不断指出的现实中的人的不完美和可错性(参见《论语 • 里仁》与《论语 • 雍也》),他就会非常强烈地支持对统治者可能的错误判断的防护性措施,从而认可法治和某些自由。当然,他对这些自由的必要性和优先顺序的理解可能与康德、穆勒、甚至罗尔斯的理解不同,而他也对政府有更多的期待。  但这并不意味着如此理解的儒家不能认可1个薄版本的自由民主。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3.1个孟子式的有限民主:有限的民主参与和政府在其中的角色。 
虽然孟子认为政府应有责任性,但他会支持由1人1票来保证这种责任性吗?换句话说,他会支持大众对国家统治的不受限制的民主参与吗?恐怕不会。因为他曾指出: 
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孟子 • 滕文公上》) 
据孟子,这1区别的原因是这样的(《孟子 • 滕文公上》)。首先,因为每个人不能生产他生活中需要的所有东西,所以劳动分工就成了必然。其次,因为“大人”或统治者的如何保障“小人”或1般民众的良好的物质、道德生活的工作是耗时、费力、极度困难的,所以他们就不可能再有时间和精力做任何体力劳动。由此我们可以引申出来,那些时间与精力消耗在日常劳动而无法对政治事务有任何严肃的关注与思考的人也因此不能够承担统治任务。这里需要澄清1点。虽然孟子这里谈到的是体力劳动者,如农民与工匠,但如果我们将他的论点到今天的现实上,这些不能承担统治任务的人也应包括今天大多数的白领、“小资”,或中产阶级,比如科研人员、工程师、医生、业人员、教师等等。他们是奥特加(José Ortega y Gasset)提到的“有学识的无知者”(learned ignoramus)(Ortega 1932, 108-112)。这是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也是被他们的日常工作耗干了精神,而缺乏他们狭隘的专业外的关于公共事务的知识。因此,由于这1广义的自食其力的阶级只能或是对公共事务几近无知,或是只能基于自己狭隘的个人利益与偏见,或是因此很容易被蛊惑人心的野心家(demagogue)所误导,而不可能做出好的政治决定,看起来孟子会反对任何对政治事务的民主参与,更别提以1人1票为代表的平等和全面的参与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但是,这1说法未能做到理解孟子思想的复杂性。这是因为孟子在《孟子 • 梁惠王下》指出,当统治者在选择与处罚从政者时,他的小圈子(左右)或官僚(大夫)的1致意见是不够的,而只有民众(国人)有了1致意见,他才应该进1步亲自考察,做出决定。这里有几个重要的地方需要澄清1下。第1,占据首要性的民意起的只是咨询作用,而执政者仍要亲自调查、决定。第2,“国人”在古文里是与“野人”相对,并高于后者的,所以有人可以怀疑孟子这里讲的 
民意的包容性。但是,东汉经学家赵岐用的是《论语 • 卫灵公》中孔子讲的“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来解释这段话的(见焦循的《孟子正义》)。  考虑到比孟子早的孔子用的是泛指的“众”,“国人”与“野人”的差别也在孟子的几乎不复存在,而赵岐这位权威的注释者也不做这种区分,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测“国人”这里泛指1般民众。 
现在,我们必须面对1个重要得多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调和《孟子 • 梁惠王下》里的有限的“民主”参与的思想和《孟子 • 滕文公上》里1般民众应被排除在政治事务之外的思想?这里也许会有不同的解释,而我只给出如下的说法。首先,《孟子 • 梁惠王下》参与公众事务的民众应该是已经受到《孟子 • 滕文公上》里提到的道德教化(见我第2节里的讨论)。其次,他们只应在他们有能力做出好的判断的事情上被咨询。 
由此我们来看看持对孟子思想的这种解释的人会认可什么样的民主参与和政府角色。我们这里谈的不是孟子本人,因为他明显没有想过要让他的思想与现代民主社会接轨。如上所示,民众只有在道德上、智慧上、和实际条件上(比如是否有闲暇)有足够能力时才拥有参政的权利。但是象我在第2节里所指出的,对于孟子而言,因为每个人都有4端,所以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并有参政的潜能。因此,国家就有责任使每个人实现这个潜能。这1责任表现在两个层面。第1,政府应该为每1个公民的道德与智慧的全面发展提供教育和其他必要条件。第2,如果1个公民全面发展了自我,国家就应该为他的参政创造条件。也就是说,政府要使他有可能从其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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