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法与宪法关系问题在我国已成为理论界(2)
2013-05-06 18:02
导读:二、价值视域下民法与宪法关系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
二、价值视域下民法与宪法关系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秩序、公平、自由是法律制度的三大基本价值。宪法、民法作为人类社会一定阶段的一种客观存在和客观需求,自然也应具备上述价值,但同时也存在自身的特殊价值取向。
(一)民法、宪法价值取向就民法而言,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l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近代民法开始形成私法自治的观念。私法自治使私人成为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形成者,国家承担守夜人的角色,其主要任务是保护个人的自由和个人权利不受侵害,并承担仲裁人和调停人的角色。因此,简单而言,近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私权、控制公权。而我国民法的价值取向不能把秩序一安全、平等一公平、自由一效益基本价值中的任何一项绝对化,应在把握权利本位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
就宪法而言,宪法因其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其价值也必然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而在这多元价值中,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人权(民主)与限政(控权)。近代启蒙思想家首先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赋予了人类以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所以,权利先于宪法。因此,宪法的终极价值目标就在于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权利保障是宪法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宪法思想发展的主线,是宪法价值的起点和归宿,丰富促进了宪法的发展和成熟。美国借以创设政府机构的社会契约宪法,明确规定了对政府的限制,个人必须得到尊重,自由和平是最基本的要求。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载人宪法中,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和完善提供了原则性的依据。一方面,它在确立公民权利正当性来源的同时,明确了我国宪法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它不仅深化了权利理念,为完善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提供了宪法支持,而且设定了国家权力的最高道德,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基本义务。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民法、宪法价值基础统一性
在日本,以星野英一为主要代表的并立论派认为宪法与民法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二者是并立的、同格的存在的观点。至于宪法与民法共同的基础,学者们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共同的价值基础为人权。正如夏勇在其中国民权
哲学中所称:在权利的发展史上,我们也不妨把人权比做多产的权利之母人权作为权利领域里公认的基本原则总是在规设其他权利方面拥有逻辑上的优势。因此,人权的概念宽泛于权利的概念。在宪法中,人权具体体现为公民基本权利;在民法中,人权具体体现为民事权利。所以,宪法规范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宽泛于民法规范的民事权利且二者有重合之处。日本栖口则认为一方面宪法与民法应统一于宪法中所体现的基础价值,另一方面宪法与民法之间也存在着实质价值的互相交流。
由于二者具有相同的价值基础,那么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这与二者所规范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权利)和公民权利(民事权利)的关系密不可分。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民法中的权利更多地指向利益因素。
即权利的内容是指因享有权利而受到保护的利益;宪法中的权利则体现出主体的资格,即公民享有的权利。
其二,宪法权利直接体现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民事权利是人们在处理私人事务时所享有的、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体现了私人之间在私法秩序中的关系。
其三,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根本性和母体性的特征。正如殷啸虎教授在宪法学要义中所阐述的那样: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性在于,它在所有的公民权利中,是最重要、最根本的部分。它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对于公民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宪法通过确定基本权利,使公民的行为获得合宪性的基础,从而确认了公民有对抗来自公共权力的可能侵犯的手段,以使公共权力不能随意剥夺公民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性决定了其母体性。公民基本权利的母体性即渊源性。公民基本权利是一般公民权利的来源。正如宪法是母法,民法是子法一样。因此,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也是母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