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法与宪法关系问题在我国已成为理论界(4)
2013-05-06 18:02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6条及40条规定表明:私法关系并未被排除在宪法调整范围之外。 因此,司法实践中,当私人之间出现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6条及40条规定表明:私法关系并未被排除在宪法调整范围之外。
因此,司法实践中,当私人之间出现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形,普通法律规范又存在缺陷、漏洞,导致无法可依时,法院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似乎也顺理成章。那么,在权利救济上必然要发生冲突,是适用宪法(母法)还是适用民法(子法)?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遵循这样的一种做法:先由宪法用概括式保留或列举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民事权利,然后由通过制定包括民法在内的部门法或创立判例的方式来实施。
因此,宪法权利绝大部分是经由民法等法律部门来保障的,所以,民事权利实际上是间接的宪法权利,只有宪法确认了的而法律又没有保障或保障不了的权利,宪法才直接保障,而宪法直接保障公民权利往往采用违宪审查等方式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