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首先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现代社会,(3)
2013-06-04 01:56
导读:只要公众参与具有可能性,就应该让公众全程参与。从立法构思到立法草i案再到法律、法规的正式确定直至公布,公众都应该有-个畅通的渠道,;可以了
只要公众参与具有可能性,就应该让公众全程参与。从立法构思到立法草i案再到法律、法规的正式确定直至公布,公众都应该有-个畅通的渠道,;可以了解立法的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确保法律法规不至于偏离民意,损害个人利益。针对这一点我国《立法法》虽然也有相关规定,如该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但实际立法过程中,民主参与的程度还!
不够,许多时候参与民主讨论的人还;仅限于人大系统内部。这和许多国家;在立法时向全体民众征求意见的做法;相比,还需进一步改进。在执法上,要注重相对人的参与。以行政和解为;例,过去根据“公权力不可处分原则”对行政和解持否定态度。但自:
二十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公域治理模式的转型,公共治理模式已经!
取代了国家管理模式和
公共管理模i式。这也就产生了建立多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需要,也就成为行政和解制度产生的现实要求。行政和;解“实际上就是指行政机关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裁量权选择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合意的方式行使裁量权”,它最大的特点就在于,i在否定“公权力不可处分原则”的基础上强调相对人的参与。在行政和解;的过程中,“权力”走下“神坛”从!
而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能够平等地:
被尊重。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应该广;泛地听取民意,从实体和程序上完善听证制度。保证政府的每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能够得到充分有效地多方论证,保证民意在政府决策中的体现。使政府决策暴露在阳光之下,从而控制公共利益挤占私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大学排名 三大矛盾不是孤立存在的,行政权与法的矛盾,是行政法应首先解决的矛盾,只有明确了“权”与“法”谁该服从谁的问题,才能为处理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提供一个正确的前提。而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是行政权与法的矛盾在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只有在明确“法”大于“权”,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正确解决后两个矛盾;而对后两个矛盾的正确解决,同时也印证着我们对第一对矛盾处理的正确性。三类政府模式也是不可分割的,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是服务政府和透明政府存在的前提,在权力不受限制,不能追究政府责任的社会里,谈服务政府和透明政府是不可想象的;服务政府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务,要为自己不适格的服务承担责任,还要求为了更好地提供服务,政府需向社会公开必要的有用信息;而透明政府又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
只有信息公开,才可谈政府权力的边界,政府责任和政府为民众服务。因此,我们认为,法治政府的建设方向,应该是将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透明政府“四位一体”,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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