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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引入的背景 法律硕士

2013-09-28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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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引入的背景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对称是Juris Master,简称JM,它的设置来源于美国法学院的JD(iuris doctor)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法律特指职业领域,即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面向法律职业部门、经济、行政和社会管理工作需要,主要培养具有法治观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实践型的法律专门人才的学位教育,其实质是一种以实践为导向的专业化的职业教育。
  法治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法治观念的深入。法律体系的完备已成为市场经济和社会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迅猛发展,法治建设逐步完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呈现出与法律越发紧密的联系,在法律活动中所触及的法律关系也越发复杂化、综合化、专业化。鉴于此,不仅立法、执法、司法等政法部门需要一支高水平、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律人才队伍,社会各行各业也亟需一批应用型、实践型的法律专门人才。
  尽管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稳定并持续发展,但培养模式和数量等方面仍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经过反复论证和实际调研,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由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8所院校为首批试点单位。这标志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制度的正式确立。随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迅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单位迅速增加,1997年法律硕士点增至13所院校,1998年为22所院校,1999年为28所院校,2003年为39所院校,2004年为50所院校,2007年达到80所院校。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的不足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走过了十五年的发展历程,为社会输送了大批法律人才,培养单位数辐射全国,加之近年来法律硕士生招生人数不断攀升,可以说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已经初具规模。但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尚存在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高层次实践型人才的目标体现得尚不具体
  由于对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差异性认识不足。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仍沿用法学硕士的模式,很多院校对这两类硕士在课程设置上没有实质性差别,漠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目标体现得尚不明显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要求学生在已有专业的背景下不仅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学习诸如哲学、文学、逻辑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的知识。但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并没有对其他学科予以允分重视,学生本科专业背景也未能与法律硕士教育有效结合,没有完善与相关学科的互通,没有制定出法律硕士教育整体的知识结构体系。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体现得尚不充分
  多数学校采取的教学方法仍为传统的知识讲授、对现有法律条文的分析解释,而专题性教学、互动性研讨、职业性素质教育则涉及较少,没有注重培养学生灵活运用法律针对实际问题的协调处理能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没有得到培养。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完善
  1、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构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课程设置体系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结构中,可以分为学术型研究生教育和应用型研究生教育,二者处于同一层次。而应用型研究生教育指的就是专业学位教育,法学领域中即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它不仅有效地兼顾学术的发展,而且深刻反映了现代研究生教育应满足社会需求的理念。多年来,正是由于我们缺乏对研究生教育这种理念的自觉认识,甚至很多高校教师不同程度地排斥专业学位教育,认为应用型研究生是低于学术性研究生的教育,法律硕士教育低于法学硕士教育,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课程设置体系,以致于学术型研究生的比重远远超过应用型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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