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禁的发展历程(2)
2013-08-10 01:59
导读:饥荒时粮食输出地区和粮食输入地区常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边主张禁止粮食贸易,另一边主张粮食流通;而最终要由上级官府做出抉择。有人认为:米禁
饥荒时粮食输出地区和粮食输入地区常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边主张禁止粮食贸易,另一边主张粮食流通;而最终要由上级官府做出抉择。有人认为:“米禁之议,大率倡自人民,而官吏不过为所协而曲从之”。[17]灾民阻米出境,常常伴有打、砸、抢等过激行为,恶化了社会秩序。官府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一方面严厉限制灾民实行米禁,另一方面为缓和同灾民的矛盾,做出让步,由官方接管和实施米禁,满足灾民禁米的要求。在这种意义上,这位论者的说法是不无道理。然而,很多情况下,官府同灾民一样,认为米禁是保证其辖境粮食充足和降低粮价的重要手段,并未认识到通商救荒的进步意义。法国学者魏丕信在《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一书中认为:“在许多官员的头脑中,‘禁籴’被认为是使粮价下落的主要手段——这在特定的环境下,与公众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当粮价昂贵,以及频频发生民众骚乱的情况下,禁止通商、维持粮食的‘官价’的水平的愿望,就会时常地冒出来,成为普遍要求”。[18]他对中国传统社会官吏的“禁籴”思想的评说是十分中肯的。如雍正四年(1726),因江南、广西、江西等地来湖南“采买贩运者多”,湖南米价每石高至一两四钱,湖广总督傅敏不得不奏请禁止外省采买。[19]雍正十年(1732)十二月,因“江苏贩谷米过多,长沙等地米价骤涨至几钱、一两不等”,巡抚赵弘恩“出示并饬商督臣,北抚臣暂停江苏贩运”,以图达到“(湖)北、(湖)南、江苏三省百姓食米之价俱平”。为了阻遏私商贩运粮食,避免湖南本省粮食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无论傅敏、赵弘恩,还是其他府、州、县官吏都常行此法。有时地方实行米禁须经朝廷批准,朝廷对米禁也并非一概反对,赵弘恩就得到了朝廷的批准,户部获悉议复:“臣等看得赵弘恩所奏,恐楚米贩运过多,米价增长,是以如此办理,事属可行”,并称赞此法“彼此兼济,方为有益”。雍正亦认可,批覆“此议甚是”。[20]咸丰八年(1858),中英天津条约追加第五款,规定英国商人由中国此港运米谷往其它港口时,须依照税则纳税。其时国内之谷米贸易,尚可自由流通。光绪二十八年(1902)改订中英条约第十四条,规定当发生灾荒出现饥馑时,一切米谷,除依特别规定外,英商不准由中国此港移往彼港。但在丰年或平年,仍准一般商人自由运输。至光绪三十年(1904),情况发生急剧变化,清廷制定运米出省章程及稽查私运米石章程,实行“秦越相视”政策,无论何时,除特别规定外,均不准运米出省。湘鄂等省因灾歉收实行米禁,江苏省谷米匮乏,价格上涨,引起清政府的注意。一场围绕米禁的大讨论在清廷上下展开。为活跃江南经济,江督周馥认为以弛米禁为佳,并两次奏请在其辖区弛米禁,“先请弛镇江一口及仙濠两处之禁,其年(1905)十月,并弛上海出口之禁”。与周馥针锋相对的是翰林院侍读周爰诹,他认为弛米禁影响民食,上折反对,“此后十年,该省不准再请弛米粮出口”。双方久争不决,御史吴钫提出第三种解决方案,“嗣后非十分米贱,毋许擅请开禁,即使米禁偶弛,最久勿逾半年”。其意貌似折衷,细究起来,它还是偏倚于米禁。清廷着眼于全局,批评一有风吹草动就禁止粮食流通的地方官员,希望各地能相互救助,但考虑到救济方经济能力的大小,对谷米相对不足的地方,也许可或默认米禁措施。清廷权衡再三,认为依吴钫的办法“办理较为允当”。[21]显而易见,在米禁与弛米禁之间,清廷偏向了前者。全国上下仿行,所以出现前文沧江在《国风报》上所描绘的湖南各州县、乃至全国各省纷纷实行米禁的现象了。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晚清时期,虽然中央权威骤落,但清政府作为当时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组织,对全国仍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在救荒活动中,清廷还能对米禁区施加压力,要求开放米禁。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政府更迭频繁,地方军阀割据称雄,各自为政,中央政府权威大不如前,这为米禁盛行提供了更为直接的生存条件。各省很少受中央政府的制约,不论丰歉,一概实行米禁,从而米禁施行更趋频繁。民国元年(1912)江苏限制运米出省,规定即使在丰年时米商运粮食出省,也须得本省行政长官许可,并课以税金。此外江西、湖南等省,“特准运谷米出省时,需征收税收,每石征抽银少则四五角,多则一元一角。又有甚者,广东省各属稍有不足,各自为政,不容彼此相通。”[22]米禁已经形成一种趋势。现据有关资料,将湖南省和安徽芜湖两个稻米产区从民国元年(1912)到二十年(1931)间的部分施禁年份、起止日期统计列表如下:
表1:湖南省施禁日期表
年 份 起 止 日 期 年 份 起 止 日 期 年 份 起 止 日 期
1913年 4月-12月 1921年 5月-年底 1927年 5月-8月
1914年 3月-9月 1922年 上半年 1928年 11月-年底
1915年 3月-11月 1923年 2月-11月 1929年 3月-年底
1916年 5月-7月 1924年 7月-年底 1930年 1月-9月
1917年 7月-年底 1925年 全年 1931年 3月-年底
1918年 全年 1926年 全年
资料来源:张人价,《湖南之谷米》,长沙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表2:安徽省芜湖施禁日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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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起止日期 年 份 起止日期 年 份 起止日期
1919年 8月-10月 1924年 9月-10月 1930年 全年
1921年 9月-年底 1926年 10月-年底 1931年 10月-年底
1922年 1月-7月 1927年 1月-10月
1923年 7月-年底 1929年 全年
资料来源:(1)巫宝山,《中国粮食对外贸易:其地位趋势及变迁之原因》,1934年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