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禁的发展历程(3)
2013-08-10 01:59
导读:(2)冯柳堂,《中国民食行政之总检讨》,《国际贸易导报》第8卷 第6号 由上表可以看出,第一,施禁频繁。20年间,湖南有17年实行米禁,比率为85%。芜
(2)冯柳堂,《中国民食行政之总检讨》,《国际贸易导报》第8卷 第6号
由上表可以看出,第一,施禁频繁。20年间,湖南有17年实行米禁,比率为85%。芜湖施禁年份要少些,但也有10个年份,占50%。实际上,民国八年(1919),湖南由“中央政府核准用财政部护照,准运湘米十五万石,计香港十万,澳门五万”,然此次开放米禁是部分关口有条件的开放,“并非开放六年之米禁也”。民国九年(1920),湖南又采取了寓禁于征的政策,“由中央政府核准为有条件之开放,出口以二百万石为限,须用省长护照,并征特捐”。[23]如果这两年湖南的有条件开放和寓禁于征也算在内,那么湖南几乎无年不实行米禁。
第二,每次施禁时间长短不一,但总的看来,时间偏长。施禁时间在4个月以上的居多,湖南有14年次,芜湖也有5年次。湖南全年禁运的有3年次,芜湖有2年次。而且湖南在民国十四年(1925)、十五年(1926),芜湖在民国十八(1929)、十九年(1930),均为连续两年禁运。这与湖南、芜湖自然灾害爆发的频繁与烈度有关。这一时期,两地自然灾害频仍,且大灾、巨灾经常出现。民国五年(1916)、民国十年(1921)、民国二十年(1931)芜湖爆发了三次巨大水灾,其它年份都发生过不同程度的灾荒。湖南这一时期地区性的、大范围的水旱灾害爆发频繁,几乎是“十年九灾”。
在传统荒政中,米禁是官府一项临时性举措。一旦荒象渐成,官府便临时派员在谷米输出要道设关查禁,没有常设的执行米禁的专门机构。随着米禁在晚清、民国时期成为一项经常性的救荒措施,政府开始将米禁系统化、专门化,不但出现了常设的专门机构来行使这一职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
规章制度来确保米禁得以顺利实施。光绪二十八年(1902),湖南巡抚俞廉三设立两湖赈粜米捐局,稽征出口谷米。宣统元年(1909),华容县在雷湾设立米禁专局,辖梅田湖、芝麻坪、五田渡、三叉河、三仙湖、注滋口6个关卡。民国十八年(1929),华容在梅田湖设立南华稽征局,稽征南县、华容一带运往鄂西的谷米。[24]民国十一年(1922),湖南省政府将全省划分为四大城区,每区派专人负责,“关于湖北方面查禁谷米出口,一切处理及各种交涉公推住修本牧师为总办;关于江西查禁谷米出口,一切处理及各种交涉公推邓维贞为总办,其下游各查禁委员归住牧师监督指挥,上游各查禁委员归邓牧师监督指挥”。[25]民国十七年(1928),湖南进一步将全省划分为七大区域,分别设立七处征收专局及复查补征局加以管理,“(一)省河征收专局,稽征由省河轮运车运出境之谷米;(二)岳阳征收局,稽征由上河一带民运车运出境之谷米;(三)醴陵征收专局,稽征车运入赣谷米;(四)南华征收专局(设梅田湖),稽征南华一带帆船运往鄂西之谷米;(五)澧安征收专局(设安乡县城),稽征澧安一带运往鄂西之谷米;(六)城陵矾复查补征局,复查补征由上游一带民运漏税之谷米,并复查补征轮运出境之谷米;(七)东风窝复查补征局,复查补征由南华一带出境之谷米”。[26]建立常设的米禁机构,不仅灾荒时可从事谷米稽查工作,而且在平时亦可根据境内谷米的储量适度调节,或严禁,或弛禁,维持境内粮食的供需平衡,对活跃经济和减灾防灾都有帮助,表明了对粮食流通的管理日趋科学和合理,是迈向近代化的体现。为确保米禁工作有秩序的进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相应出台。民国十一年(1922),湖南省出台《湖南省议会议决谷米出省办法》条例,规定将米禁权限授于了米禁机构,包括出关护照发放权、稽查权等相关权利都移交给专门的米禁机构。“政府已经售出之护照,应由政府宣告一律停运”,长江等谷米出口要道,“除责成长岳两关切实查禁外,应由华洋会派员驻关会同查办”。政府不再随意干涉米禁执行人员的活动。执行人员可自由稽查,“日夜梭巡,随时微服侦查”。[27]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综观中国救荒的历史,米禁实行的频率逐渐呈现出加快趋势,与同时期自然灾害爆发频繁的规律十分吻合。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气候环境,灾荒频繁,造成农业经济基础更为薄弱。民众谋求自保,便纷纷自发起来阻米出境;地方官吏为了保境安民,常有米禁之举;中央政府考虑到部分地区歉收和储粮的不足,有时也会支持或默认米禁。而且这一现象在地方势力日益崛起并逐渐导致全国
政治分裂的晚清、民国时期更为突出。当然,与之相对应的禁遏籴也常见于救荒中,但它们是一个事物彼消此长的两个方面,共同存在于中国历代的救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