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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从以上对商业银行的各类解释,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商业银行是一种企业,以追逐利润为主要目标。因此,商业银行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充分发挥其商业性作用,为和人类生活创造商品、提供多功能服务,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第二,商业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商业银行通过向贷方提供信贷和向存方支付提款的方式来完成其中介流动性服务,通过创造金融商品以满足资金供求双方对于资金的不同需要,通过对资金的管理降低或分散了资金的不可兑现风险、增加资金期限结构的灵活程度。因此,商业银行是一种充当信用和支付中介,变社会各阶层的积蓄和收入为资本,创造信用流通工具的企业。正因如此,银行监管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第三,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公众企业。商业银行的公众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企业存款与发放贷款的金融中介机构,并通过其基本的存贷活动成为信用货币和新金融产品的创造者。(2)“银行制度造成了社会范围的簿记和生产资料的公共的分配的形式”,(马克思),商业银行构成了社会主要的支付系统与信息中心。(3)商业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范围之广、服务传送渠道之多,带给顾客的是无尽的方便,是现代社会的金融超级、社会生活的重要调节者。(4)现代市场经济有许多新的特点,其中对商业银行影响最大、而且往往集中在以商业银行为主要参与者的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货币资本的流动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近年来主要为了避险,在银行业务中就不断出现形形色色的衍生金融工具。几乎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除有避险功能外,还可用于投机,因而成为高风险与高报酬同时并存的双刃剑。这类信息特别复杂,特别隐蔽,而对银行的成败得失的影响又极大。
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分析
(一)有效市场假设
根据美者尤金。法玛教授(Eugene Fama,1970)的研究,有效市场划分为弱式(Weak-form efficiency)、次强式(Semistrong-form efficiency)和强式(Strong-form efficiency)三种。在弱式有效市场,商品价格能充分反映上一系列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所隐含的信息;在次强式有效市场,商品价格能反映所有公开有用的信息,其中包括与现在和过去价格有关的信息;在强式有效市场,商品价格能充分反映所有公开渠道及非公开渠道的各种信息,包括内部流传的信息及个人间传递的消息,所以,者即使掌握了内幕信息也无法获得额外利润。
根据有效市场假设,为尽可能实现市场的效率,必须由政府通过或法规的形式强制性要求商业银行披露其相关的信息。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颁布《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银行定期公布信息,真实反映其状况和经营情况”。因为通过“加强公开披露,可以使市场参与者更有能力推动银行以安全、稳健的方式开展业务。”
(二)公共物品
什么是“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斯蒂格利茨在其《经济学》一书说:“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类物品,在增加一个人对它分享时,并不导致的增长,而排除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却要花费巨大成本。”因此,公共物品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物品和劳务,在某种意义上,它们被集体地加以消费,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利益上的非排他性的特征。在这两种特征下,市场机制不起作用。因此,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对于公共物品的提供并不总是具有积极性,公共物品的供应通常是不敷需要的,甚至出现“谁也不生产、供给为零”的现象。所以,政府必须出面干预,弥补市场的缺陷。
从公共选择理论来看,公开披露的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任何人掌握了某项信息,不会减少他人了解这一信息的可能性。作为公开披露信息的一种,商业银行对外披露的信息也同样是公共物品;每个人都可以机会均等地从商业银行披露的报告如季报、中报、年报和临时报告中获取相同的信息内容。因此,公共选择理论关于公共物品的分析,对商业银行信息及规范其信息生成与披露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标准,同样有效。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三)供求定理
如前所述,商业银行信息也是一种“公共物品”。作为一种商品化的社会资源,商业银行信息同样也有供给方和需求方,正是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的相互影响,促进了商业银行信息这一公共物品的有效配置。商业银行信息的供给方与需求方的相互制约,便形成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及相应的内容。
商业银行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并非人人都需要,也并非人人都愿意花时间去研究和分析,从理论上讲,只存在着利益上的相关性,人们才会去关心、分析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与暴露以及其他的相关信息。具体地说,商业银行的信息需求者主要包括:(1)存款人,他们重点关注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回报、支付能力和到期偿债能力;(2)投资者,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者,他们主要关心商业银行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和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资本保值增值能力、经营业绩及利润分配政策;(3)金融监管者,包括央行、银行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他们主要关心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暴露信息;(4)贷款人,他们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政策、信贷管理策略与措施;(5)银行管理当局,在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现实风险和发展潜力等信息的同时,特别关注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激励机制;(6)其他信息使用者,如财税部门、供应商、和咨询机构、社会公众和社会机构等,他们都会从各自的角度关注着商业银行信息并提出了不同的需求。
商业银行信息的“生产方”或“提供者”是商业银行。在我国,商业银行既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上市银行、非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中资商业银行,也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无论哪种类型的商业银行,在提供信息时,都不会向使用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一切信息,而是附有“条件”。这些条件,就是决定商业银行信息供给的诸多因素,主要包括:(1)政府与法律管制;(2)取得市场与社会的信任;(3)商业银行信息的生产资源,如负责“生产信息”的人、处理和加工信息的技术与技术等;(4)供给成本;(5)限制商业银行披露信息的其他因素,比如:除非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绝不会对外披露有损自身利益和竞争力的信息,也不会主动披露信息生产成本大于信息收益的信息。
当商业银行信息的供给与需求均衡时,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就处于稳定状态;反之,就会发生变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的供给与需求就处在不平衡状态之中。如何解决商业银行信息供给与需求间的这种不平衡,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有效地维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必须增强商业银行的透明度。从法理上分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
(一)公开
公开,是指市场信息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基础上的公开化。公开意味着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