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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危机之后将开始新一轮金融混业经营,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我国也应向混业经营转换。本文分析了我国从现有经营监管模式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必要性,探讨了传统全能银行制和金融控股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混业经营
一、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之后,1933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开始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模式,但是到了20世纪末,信息化时代各种技术的革新使得金融业得到迅速发展,分业管制使银行业处在不利于竞争的位置。1999年底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彻底拆除了银行、证券业之间的界限,这标志着分业经营时代在美国的结束。与此同时,欧洲其他也纷纷解除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从各国的动态可以窥见混业经营的大趋势。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开始谋划金融监管改革,在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正式签署了两院统一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但并没有放弃金融混业的经营模式,而是加强完善了其“双层多头”监管体系。金融危机后各国的监管改革是新一轮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开始。
二、我国现行金融经营模式发展状况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一行三会”作为金融业监管主体。中央银行主要制定货币政策、经理国库,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管并制定本行业的相关规则。但加入WTO之后,中国应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六项基本原则和金融服务协议,要加强国内金融业的竞争力就必须将一些国际规则引入内化于国内金融监管,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将首当其冲。
入世之后我国监管机构允许中信、光大两大国有金融集团通过控股公司模式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或信托业,这一举动被视为监管当局推进混业经营的一种尝试,是为今后金融业的政策调整作实践上的准备。从实践发展看,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团下属子公司已分别覆盖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领域,工行、建行、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已直接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并正在积极筹划进军保险业。
实行混业经营之后,金融机构能产生协同效应、规模效应达到最佳经济规模,管理效率也会大幅提高,既可以节省管理费用,也可以改善分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的情况。中国在入世之后若想进入国际市场体系,增强金融业的竞争力,同时在金融开放的情况下保护国内金融业的竞争地位,金融业混业经营势在必行。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推动力源于商业银行,随着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挤占,商业银行的业务占有率逐渐降低,美国商业银行对突破严格的分业监管有强烈的意愿。就中国的国情来看,虽与美国的情况大相径庭,但银行业仍是进行金融混业经营改革的发力点。中国证券业和保险业起步发展时日尚短,自身的运营需要完善和壮大,而银行业在金融业长期处于主导地位,近年来开始进入国际市场竞争,为我国进行金融混业经营改革提供了对象。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可参照国外已有的经验,有两种模式的选择,一种是国外传统的全能银行制,一种是金融控股集团模式。
(1)传统全能银行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它不仅经营银行业务,而且还经营证券、保险、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其他新兴金融业务,有的还能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一般意义上的“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这种模式将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信托投资业务、保险业务等作为全能银行内部的单个业务部门。这种模式将具有三方面的竞争优势:一是拓展经营范围有效分散风险。二是形成业务协同效应增加收益。三是统一业务平台节约成本。此种模式的缺点是反应不够灵敏,特别是投资银行部对环境变化的反应速度比其投资银行竞争对手要慢,同时这种模式很难协调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管理上存在一定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