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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思考

2013-07-17 01:02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对金融机构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思考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进入了

  【摘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以北安市为例,分析金融

  机构在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上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措施和建议,以更好地发挥金融机构在支

  持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金融机构;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现状;主要问题;对策建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北安市抓住这一历史发展机遇,积极行动,以典型引路,建成了赵

  光镇东风社区、城郊乡建民社区等一批在全省具有示范作用“新农村”———北安模式。与之相比,金融在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方面却需要解

  放思想和大胆创新。本文以北安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为例,通过实证分析,找出此项工作现存的问题,探讨金融机构支持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的

  路径。

  一、金融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情况随着城乡一体化典型经验的推广,城乡一体化建设将大面积展开,这将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笔者在对

  北安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情况调查中发现,金融对城乡一体化建设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未来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发展的突出问题。一

  是,信贷资金投入少。目前,除农村信用社间接地对城乡一体化建设以小额贷款形式投放少量信贷资金外,其他金融机构基本没有参与。二是

  ,贷款期限不合理。小城镇建设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所需资金多为中长期,而目前涉农金融机构发放的多为满足种植业需求的短期贷款。三

  是,金融服务单一。县域和农村地区金融网点少,金融产品单一,金融服务的范围受到限制,仅能提供开户、结算,小额贷款等服务,难以满

  足城乡一体化发展资金需求量大、金融服务高水准多样化的要求。四是,金融服务成本高。为弥补农业贷款因风险较高而造成的损失,金融机

  构在发放涉农贷款时,利率大幅上浮,一般都在10%-14%左右,使得涉农贷款的利率大大高于其他贷款。五是,城乡一体化建设获取贷款难度大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提供资产抵押,而城乡一体化建设大量资金投入到农业、农村基本建设和农地经营权的租赁中,这部分投

  入形成的资产不符合金融机构的抵押要求。因此,在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发展中,由于缺乏金融机构接受的可抵押资产,难以获得贷款支持。

  二、金融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在城乡一体化建设获取信贷资源少,有效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同时,金融机构尤

  其是县域金融机构资金却非常充裕。从北安市的情况来看,除农村信用社拆借资金超负荷放贷存贷比较高外,其他金融机构存贷比均不超过17%

  ,甚至最低的仅为4.2%。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政策法律的障碍。一是,在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为了

  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不允许抵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只限制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通过发包方与集体组织成员签订合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设定抵押权。目前,北安市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土地均是以租赁方式

  取得。因此,不能以作为抵押取得贷款。二是,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小城镇建设或实施某些村屯整体迁移,进行新社区建设所形成的基础设施

  和农民新住宅用房是否能允许设定为抵押权并未明确,故也不能作为贷款抵押获取贷款。

  2.管理体制的障碍。一是,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财务管理和操作不规范的问题,财务报表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出入较大,有的合

  作社甚至只有流水账,或合作社资产与个人资产、合作社收支与个人收支不分,使信贷人员的贷款“三查”制度很难落实,直接影响了农民合

  作社在信贷市场的准入。二是,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体制的障碍。农业银行前些年对发展战略进行了调整,大量收缩了县域和农村地区的网点,

  上收了业务权限,对“三农”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只专注于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功能发挥不充分。农村信

  用社支农积极性高,但其资金来源渠道较窄、资金规模有限,无法满足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前高涨的大额贷款需求。邮政

  储蓄银行由于刚从专门吸收存款机构转型而来,对信贷业务还比较生疏,总放贷余额较少,涉农贷款不多,更谈不上直接参与支持城乡一体化

  建设。

  3.经济环境的障碍。一是,信用环境不尽人意。部分农户和涉农企业缺乏诚信意识,仍然存在逃废贷款债务的现象。二是,风险分担和补

  偿机制不健全。农业属于风险比较高的产业,除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身经营风险影响外,还要受到变幻莫测的气候变化和市场波动的影

  响,如果没有必要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的配合,基于风险和收益的比较,金融机构普遍不愿介入涉农产业。三是,中介环境的障碍。从北安

  市的情况看,目前尚无统一专业的农地经营权流转和租赁市场,农地经营权要成为商业信贷的抵押物,需要有农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机构,

  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和依法履行。因此,抵押物的处置需要有较强流通能力的交易市场,这是开办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不可缺少的前

  提。

  三、对策建议

  突破阻碍金融支持成乡一体化建设障碍,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立足地方经济发展实际的前提下,围绕如何克服现有体制、机制缺

  陷,打通城乡一体化建设信贷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渠道,大胆创新,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与发展。

  1.加快制度创新,破除农地经营权抵押瓶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

  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有效方式,是家庭承包经营制

  度的延续和发展,是农村改革、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议按照有关中央文件精神,在现行土地经营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一是,扩大可用于抵押的土地经营权的范围

  。使通过转包、租赁、互换、入股等形式获取的土地经营权上附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投资形成的农业基础设施纳入信贷抵押物的范围。

  二是,将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形成的农民居住新区中农民的住宅用房也列为信贷抵押范围。

  2.推进机制创新,建立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农产品保护价收购制度,尽量减少市场供需波动和价格波动,以减轻

  农业的经营风险。二是,建立信贷风险的补偿机制。在综合测算涉农贷款损失率的基础上,对涉农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或税收减免。

  三是,通过区域市场准入统筹的手段来补偿农业保险承保损失,吸引有实力的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3.探索机构创新,完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和优化金融环境,着力扩大金融机构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能力,搭建起金融机构与小城镇建设

  、城乡一体化发展之间的信贷供需桥梁。一是,增强现有涉农金融机构服务水平。鼓励农业银行发挥支农功能,恢复部分乡镇机构网点,扩展

  农村市场;引导农业发展银行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在做好粮棉油收购储备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是加大在绿色农业

  、环保、基础设施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步伐,进一步发挥农信用

  社支农主力军作用;邮政储蓄银行应定位专心、专注做好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社区居民的工作,把服务“三农”放在第一位。

  二是,加强各涉农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如农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等资金充裕的大型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

  将贷款批发给资金来源有限、规模小的农村小额贷款机构或农村信用社,用于小城镇建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投放,同时对资金的流向

  和风险进行严格监督。三是,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建立非盈利性的政府担保基金,专门为产业龙头企业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贷款提供担

  保,并对贷款资金的用途和流向进行实时监控。四是,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农地经营权交易市场,培育为土地流转服务的各类中介机

  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农地经营权抵押和变现创造条件。葺□编辑/张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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