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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兴起于发达的一种新型的资产证券化类别,其发展之快,引起各方的广泛关注。本文对知识产
权证券化的内涵、风险来源进行了介绍,然后重点分析了次贷危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深刻影响,以及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
理论基础及其具体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次贷危机;风险防范;对策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内涵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通常定义为:发起机构(通常为创新型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授权的权利金),移转到特设载体
(SPV),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等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
的金融操作。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来源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延伸,属于金融创新产品,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金融创新能够给经济发展带来活力,
但是过度的创新也能带来灾难,这次由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金融衍生品的过度泛滥和缺乏必要的金融监
管最终导致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并引起了全球性的金融风暴,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对我们开展
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和应用提供了有益借鉴和重要启示;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等特性在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特殊风险,如将
来债权的实现存在待履行性、基础资产的可重复利用性、产权范围的不稳定性、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公共财产性质等等,都是知
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来源。因此,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研究,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探讨风险防范的对策
。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机制之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有效理论,追求的是法律上的正当性,可以用合同法中的待履行契约理论来解决;二是从经
济学的角度探寻抵御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合理且有效的经济措施,追求的是经济上的合理性,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池的科学组建来实现。
1、待履行契约理论的运用
待履行契约是指协议已经达成,但是订约内容的必要之点尚待履行,如达成加工承揽之契约,于将来特定期日或之前完成特定作为之契约
。待履行契约是当事人为了将来的交易而预先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为实现各自的利益期待而进行的期待合作,是一种延伸至未来的契约。
待履行契约的理论非常适合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支付证券本息的来源是知识产权的权利金,而权利金的取得又
来源于知识产权授权合同(包括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然而,知识产权授权合同是一种待履行合同,风险也因为这种合同的待
履行而产生。为了防范上述风险,就必须运用待履行契约理论,设置相应的风险防范规则。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起人
必须对产生现金流的基础交易内容负担高于其他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披露义务。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当要求发起人对授权合同的待履行性
负担披露义务,发起人必须将授权合同的类型、授权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发起人所需履行的义务、履行计划和手段、用于履行的资源配置等,
向投资人披露。上述披露义务必须在证券化过程中持续进行,而披露的具体程度则可依比例原则,根据发起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的具体情况,
分别确定。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2、科学组建知识产权资产池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行需要有强大的现金流作为资金保障,而单个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往往不足以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所需的交易成
本。倘若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益不高,或者即使收益较高但保护期限即将届满,就更难满足证券化所需的资金要求。因此,只有组建具有
较大规模的知识产权池,才能满足证券化所需的资金条件,并达到稳定收益和分散风险的目的。同时,在构建资产池时尽量选择优质资产,审
查知识产权许可费的高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项资产市场价值的大小,但是所谓优质并不简单的等同于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高,而是要
综合考量该项资产应用于工业上的可行性以及法律上的风险,被选入知识产权证券化资产池的知识产权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未来能够
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2)现金流的期限容易把握;(3)原所有者持有该资产己达到一定的信用标准;(4)资产应足够分散;(5)具有标准
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6)知识产权的现金流具有可控性,难以被模仿和复制,被侵权的风险较小。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具体对策1、对基础资产本身严格审查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依赖于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能产生可预测的、
稳定的、可控现金流。当前社会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或被宣称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可预测的技术进步与潮流的变迁,导致原
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发生波动。因此,我们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进行严格的正当性审查。这就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实质查证,组织技术
专家对知识产权进行综合的价值评估,聘请律师、会计师等对权利状态进行尽职调查,选择有良好的历史收入记录、良好的市场前景、占有巨
大的市场份额以及那些难以被模仿、复制、拥有较好的风险屏障的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另外,由于知识产权的可重复利用性以及在不同权
利人间具有可分割性,就要求即将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变化相对容易地为人所知,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知识产权一元化登记
制度,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转让、担保、授权的各种交易登记公示信息整合起来,供大众网上查询;来防范未来的风险
。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2、构建风险隔离机制
风险隔离机制就是使发起人和发行人用以保证融资的特定资产与发起人和发行人的其他资产从法律上进行分离,确保融资担保资产不受发
起人或发行人经营恶化及其他债权人追偿的影响,并且在发起人或发行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被列入破产财产。这样,发起人或SPV的破产不会影响
到证券化的进程,风险被大大降低了。这一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破产风险隔离。即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剥离,其风险
和权利完全转移至SPV,发起人破产风险不会延及SPV。二是基础资产与SPV的清算破产风险隔离。无论SPV采取公司形式还是信托形式,都可能
面临着解散或破产而进入清算程序,这样SPV的法律主体资格丧失,也可能使基础资产失去依托的法律载体,证券化就难以为继,因此,除了要
限定SPV的经营范围和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地位之外,法律制度和SPV的组织规章也要对SPV的破产能力做出限制,而且存续期间必须长于证券化
实施周期。
3、加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监管美国次贷危机告诉我们,对任何金融创新活动都不能放松监管。知识产权证券化之所以能够吸引投资
者,并非因为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提供给投资者满意的回报,而是因为基础资产本身的信用。如何建立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使得基础资产信用
级别不受发起人及SPV经营风险的影响,这需要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给予全面的监管。
我国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亟待完善相关监管立法,并以相关立法为依据,对监管模式、监管内容进行建设完善。在监管立法
方面,需要提高立法层次,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监管法律法规,尤其要在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和市场退出方面进行法律规定,并修
改现有的一些立法;在模式上要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职权,加快自律监管机制的建设,构建对自律组织的良性监管机制。在监管的
内容上,要在SPV的监管、知识产权资产真实出售监管和信息披露监管上作文章,其中对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监管进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参考文献:
[1]李建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载《知识产权》,2007年第16期.
[2]马一星《:了解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风险》,载上海证券报,2008年5月19日.
[3]钟瑞栋《: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载厦门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作者简介:万伟,男,上海大学法学院2008级知识产权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