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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体制改革中存在的种种认识误区
近几年来,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特别是股份制改造速度很快,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但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问题却仍未有多少实质性的行动。在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过程中,要不要借鉴国际规范和基本做法进行产权改革特别是股份制改革,在认识上是不统一的,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徘徊观望、畏缩不前的状况,仍须澄清认识上的种种误区。
1.现存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是否清晰
目前仍有人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是明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新近改为“国资委”)代表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行使所有者的职能。而笔者认为,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并不明晰。所谓产权明晰,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就是要对企业每一部分经营性的国有资本都有明确的主体,而这个投资主体又全权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从归属意义上来看,其产权是明确的,国有资产国家所有。但对企业中的每一部分国有资产,却没有明确界定哪一个机构来全权负责。这种“谁都可以管、谁都不负责”的状况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现在的体制实际上是整个政府机构都在行使所有者的职能,这是政府部门多头干预企业的体制基础。产权明晰,对企业而言,就是要使所有者的代表进入企业,形企业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改变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状况。在我们的国有企业中有劳动者、经营者,但所有者缺位,因此不能构成本企业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无法形成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法人治理结构。(注:陈清泰:《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几个问题》,《管理世界》1998年第4期。)同其他国有企业一样,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产权主体单一而且产权关系模糊的问题。银行资本中到底哪些是国家的、哪些是集体的、哪些是属于个人的,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不能准确地划分。即使是国有资本,谁来真正代表所有者,如何才能保持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殖等,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表面上是国有资产,产权性质为全民所有,但是无论是全体公民还是个人都不可能具备所有者权力,也无法承担任何损失责任。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者权力,名义上产权主体是代表国家所有的政府,而实际占有、使用银行财产的是银行主管和员工,但他们只是银行的经营者,并不真正拥有银行法人的财产权力。笔者认为,产权明晰是指终极所有者的清楚、明确,而我国现存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体制,只有中间代理人,国务院、部、国资委、主管部门,都只是代理人,但恰恰就找不到最终所有者。因此,其所有者是模糊的、缺位的。
2.国有商业银行是否需要进行产权改革特别是股份制改革
有人认为,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主要是内部经营管理机制的转换,而不是什么产权改革。但笔者认为,如果国有银行不进行产权改革和制度创新,就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运作,就不能真正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就不可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专业银行向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的转轨也只是一句空话。有人甚至指出,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如果不是建立在产权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其前景很可能是暗淡的。在产权制度尚未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之前推行专业银行商业化,必然使商业银行行为异化,国有财产也将会不断地被蚕食,这自然有悖于国家专业银行商业化的初衷。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可以比较有效顺国有产权关系,实企分离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建立起多元投资主体制和现代法人治理制。这也是当今国际性大型商业银行的企业组织与管理的主要形式。然而,目前仍然存在着认为金融组织不能实行股份制的认识。事实上,银行股份制是所有权关系的改革问题,是可以和它的业务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因此,把银行股份制与国家金融政策调控需要对立起来的疑虑是不必要的。国家的决策者应制定更有突破性的改革政策措施和方案,以推动更多的商业银行向股份制发展。同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外向型全方位发展的大型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后,将会大大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国际信誉,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竞争。
3.国有独资的产权模式是否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按照国际规范和做法,现代企业制度有如下基本特点:(1)产权体制上的多元投资主体制,现代公司产权体制的一大特色,就是投资主体的非单一性,它是由多个投资主体(股东)构成的;(2)经营管理上的委托代理制,现代公司一般实行“两权”分离的经营管理方式;(3)有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我国的《公司法》与美国的比较接近。美国基本上以个人产权为主,占60%,1亿3千万人都是公司股东。日本则以法人产权为主,企业法人相互参股,被称为“法人”。据,1989年日本个人持有的股票只占22.6%.如果按股票时价金额计算则只占20.5%,而70%以上的股票是由各种法人,即银行、公司和大企业所持有。但不管是美国模式还是日本模式,其基本特点都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而从我国前两年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的情况来看,据统计,国有独资公司占80%以上。(注:参见凌江怀:《银行商业化新探》,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有些专家指出,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司改造,而是“翻牌的国有企业”,因为它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前提。多元投资主体和法人治理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之前,就别奢谈现代企业制度。如何构造我国多元的产权主体?专家们认为,小企业用民营、租赁方式更合适;关键问题在于大中型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应基本上坚持走股份制道路。日本的法人股权结构模式更适合我国情况,以法人产权为主,逐渐演化,离国有独资越来越远,但非私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