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执法效能的思考(2)
2013-09-29 02:24
导读:2.执法力量分散,手段乏力 监管长期以来是人民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监管职能剥离后,人民银行对监念、方法的探索也停顿了,监管方式回到过去
2.执法力量分散,手段乏力
监管长期以来是人民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监管职能剥离后,人民银行对监念、方法的探索也停顿了,监管方式回到过去的孤立片面的合规性监管。当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普遍做法是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安排进行单项检查,执法的对象、程序、内容、方式都不尽相同,未能形成稳定的执法工作体系和检查监督工作规范。监管手段退步,监督检查权行使的力度也不足,不能引起被监管机构的重视,也不容易发现问题。
3.执法部门特别是最基层分支机构的执法人手不足
随着监管职能的剥离,大多数从事一线监管的业务人员划转离开,人民银行监管专业人才出现青黄不接现象。加上人员配备不合理,业务
培训赶不上形势发展,能承担执法任务的人员严重不足。特别是在县支行一级,多年来人员只出不进,加上划转、退休等,人手严重短缺,业务兼岗、频繁换岗情况很普遍,业务工作质量难以提高。
4.执法的配套保障不充分
当前,人民银行对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非常重视,但新科技、新手段的采用,并非完全按照现行规定的模式进行。例如,近年来,金融服务化水平不断提高,目前人民银行的金融、国库、资金清算、征信、反洗钱、外汇管理等都有自己独立的业务系统。电子业务系统不断更新,能够熟练掌握电子业务系统的员工数量相对不足,可能加大业务的操作风险。此外,过于分散的电子业务系统也不利于业务风险控制。
另一方面,一些直接面对公众的服务、执法工作经费保障不足。《许可法》实施后,贷款卡发放、开户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不能再向人收取费用,在一些发达地区,此类业务量特别大,不仅需要大量的物质消耗,还需要增聘一定数量的编制外用工。支票使用违法行为处罚等直接面对公众的执法工作也有同样问题,案件取证、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处罚决定的执行,都需要大量的、物力支持。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执法经费的预算上,对这些执法项目的考虑不够充分,导致这类业务量大的分支机构,经费捉襟见肘,有时只好降低执法的严谨性,从而降低执法质量,潜藏法律风险。[2]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人民银行职能调整与配套立法不协调,立法质量不高,更新不快
在大背景上,随着国家高速增长,我国金融业的规模、经营模式、业务扩展和创新一日千里。相反,监管部门还在转变理念、分清职责、改革机构上牵扯大量精力,对金融业务规范的关注,只能跟在后头,亦步亦趋,缺乏前瞻性的措施。上级机关不够注重立法技术以及
规章制度政策之间的协调,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不能将金融业务较好地转化为法律语言。目前还缺乏法律实施后的定期评估制度,对法律文件的实施效果,没有一种制度性的评估反馈措施。
2.人民银行机构长期连续变动,职责不断剥离,不利于执法权威的形成
十多年来,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能被不断剥离,每次职责的剥离,都会引发央行与新机构之间的权限划分和关系调整,人民银行总是“输家”,对中央银行权威性影响很大。在机构内部,分支机构的设置、内设部门的调整,与外汇管理局关系的梳理等方面也始终没有停止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中心支行的权限划分也在不断调整之中。目前县市支行的执法业务涵盖了人民银行的大部分职能,有传统业务也有新增职能。机构的撤并与职责调整、移转,直接影响法律实施效果。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一直没有落实。中央银行承担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却无法对商业银行经营实行监管,中央银行缺乏有力手段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货币政策。“一行三会”的分支机构关系隔膜,支持监管职能拆分的理论预设没有显现,而信息沟通不畅、权力失衡、监管摩擦的问题屡有所闻,反而使金融机构有机会“监管套利”。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3.职能重心转移,对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重视不够
近几年来,人民银行强调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然而实际工作中“务虚化”的倾向明显,对具体执法工作特别是现场检查工作重视不够。职能调整也引起了行政理念的变化,工作重心由原先强调“监管是重中之重”,转变为现在的“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将金融监督管理与金融服务紧密结合”。在中国的语境下,过于强调“服务者”的角色,可能会引起管理相对人的误解,弱化其机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