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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风险预警预控机制
事预则立,不予则废。从本质上讲,商业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必须时刻具备危机意识,做到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美国JP摩根银行的研究表明,信用风险在暴露之前180天采取预控措施,平均风险损失率仅为1%一2%;提前90天采取措施,平均风险损失率为3%一6%,提前30天损失率为l0%一20%,在没有任何预控措施的极端情况下,风险损失率可能高达50%以上。由此可见,风险预警和预控是成功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就是要为管理者提供早期信息,给决策者提供作出正确判断的依据,使其及时采取措施,从而实现对风险的早发现、早、早化解。我国商业银行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要建立严密的风险监控机制,要从资格审查、贷前、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等各环节人手,加强各风险点的稽核监督、内控约束和责任认定。建立逐户分析、逐笔测算和定期分析制度,为风险预警提供准确的早期信息。第二,建立分级预警预控机制。按风险程度应将预警风险分成若干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设置相应的处置方案。例如,对轻度风险预警(即蓝色预警),可发布风险预警信号,指令相关机构和人员实行重点监控,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等;对中度风险预警(即橙色预警),应及时采取措施,实施现场监管,对业务风险进行分散、阻断和转化;对高度风险预警(即红色预警),应紧急应对,并采用特别处置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损失。第三,借助网络和分析软件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商业银行应开发用于风险监控和预警的系统平台,对每个客户、每笔贷款、每项业务进行连续跟踪、监测和警报提示,辅助管理人员更有效、更及时地防范业务风险。
十、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从操作风险角度看,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状况是令人担忧的。特别是近一个时期,重大违规案件频发,违规越权事件屡禁不止,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当务之急是要切实强化风险责任的追究机制,加大对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一是通过补充、修改完善有关问责制度,加大对各级领导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由于失职造成风险损失的各级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二是适应强化内控、规范管理的需要,对有关规章制度做进一步补充与细化,明确责任追究的重点和要求;三是加大对责任认定人员的行为约束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认定工作得到落实;四是通过对处理程序的调整、完善,明确处理程序中应贯彻的原则、责任认定部门、责任认定的监察部门、责任认定程序与处理程序的对接等。总之,我国商业银行应围绕风险内控的薄弱环节,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的协调配合,强化风险责任的追究机制,坚决遏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