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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狭义的民营银行就是“具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化机制来经营,并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巴曙松,2001)。但广义上,由于“民营”与“官营”相对,所以民营银行就是非官方经营的银行,表明的只是一种经营机制上的特征。一家国有的、或者是国家控股的银行,如果采用规范化的经营机制,同样也是民营银行(巴曙松,2001)。② 所以概括起来,民营银行有民有民营和国有民营两种形式。应该说,国有银行市场化的最终目标应该是狭义上的民营银行,但国有银行要实现由民间资本控股显然在短期内难以实现。我们知道,“国有”即意味着国家拥有全部或大部分所有权。而在这两种产权安排下,民营的目标都不可能真正实现。独资的情况前面已做过分析,而绝对控股(股权在50%以上,国有股一股独大)与独资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国家绝对控股的情况下,其他的非国有主体根本没有表决权,对国有银行的经营机制转换不可能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而且可以想象,这种方案也很难吸引有实力的投资者入股。事实上,“民营”的实质不仅在于“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而且在于它是一种在企业(公司)股份总额中私人股份所占比重达到51%以上、国家可以占有一定量的股份但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刘迎秋,1994)。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如果民营产权不占半数以上,是很难真正实现“民营化”的。
3.国有银行实现真正民营化的有效组织形式:纯粹性银行控股公司。国有银行产权改革在引入非国有经济时,这些投资主体是否能够形成对控股方(国家)的牵制力,进而形成有效的银行治理结构(刘伟、黄桂田,2002),是在其股份化过程中的关键所在。因此,尽管要防止新引入的单个法人实体所占股份过高,但也不可使其过低。否则,其无心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这样对于改善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这才是最终目标,产权改革即股份化、引入非国有法人实体等都只是手段)毫无助益。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在国有银行的实质性改造一开始的时候,要引入有经济实力且规范运作的民营法人投资实体及境外法人投资实体,而不要急于引入个人投资者。③
在组织形式上,采取纯粹性银行控股公司可以保证新的法人实体对国有股牵制力的更好实现。这时国家只作为其中一个出资人角色出现,只是相对控股,而不干预子公司具体的经营(经营者应该是到市场上招聘的职业银行家),国家拥有多少股份就相应派驻多少董事,按照股份的比例分得经营利润。④ 这样就保证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既可以做到产权明晰,便于政银分开等,又可以使改造后的国有商业银行不失整体性,保持规模优势,利于与外资银行竞争。具体的股权设置,比如可以新成立的控股公司暂由国家100%控股,是一级法人;独立子公司则放开让民资和外资进入,是二级法人。在独立子公司中国有股相对控股,股份比例大概在25%左右是可以的①;再者,非国有股要适当分散,即限制单个投资者的入股比例,比如1%—10%。
四、结 语
中国的银行业很早就提出了市场化的目标,特别是自2001年底加入WTO之后,急于提高中国业竞争力的学者们就强调在各方面都要与国际接轨,提出要加速其市场化的进程,诸多关于银行改革的方案也大多出于此背景下。过多的“吸收”了发达国家的“现在”是这些方案的通病,从而导致他们大多都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可以想象,一旦中国允许混业经营,国内的是可以同外资金融机构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了,但如果监管不力,就很可能导致金融业的大混乱,从而拖累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结果不可想象。所以,中国银行业要实现市场化并没有错,但关键在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在短期内银行业还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市场化,那么,只谈市场化就于事无补。从而仅仅盯着发达国家的现在而寄希望于直接搬用或纯粹模仿,其实对我国的实际无多益处。我们通过分析,特别是主要参照过去一二十年渐进改革的经验,发现了一条银行业可行的渐进过渡之路。本文就是探讨了在这条渐进之路上国有银行产权结构调整的一个可行模式。
应该说,国有银行的国有独资和私有化是国有银行产权安排的两个极端,我们对目前的“国有独资”不满意,但在近期也并不希望其实现“私有化”。原因是,在经济转轨时期,银行业拥有“性”和“竞争性”的二重属性。但国有银行过去的问题恰恰在于其过分发挥了“公共性”,反而忽略了“竞争性”;我们今后的努力方向也就在于如何降低其“公共性”,提高其“竞争性”。又由于公有产权偏好于“公共性”,私有产权则偏好于“竞争性”,我们现在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恰当的安排二者的比例。在国有产权所占比重由多到少的逐步退出次序下,国有银行改革的各级目标模式也逐渐变得清晰起来,于是发现在国有股份和民营股份的比例的适当安排下,以纯粹性银行控股公司为组织模式——对国有实现完全的市场化有着重要的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