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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独立的审贷官序列。现代商业业务线都是纵向式的,适应这种体制,其审贷官序列也都是纵向式的。目前国内银行的审贷体制基本上是横向的,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风险组织制度。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也没有专职的风险经理,无论是内部稽核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管理信用风险)或资金管理部门(管理利率等风险),都没有能力承担起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能够有效管理银行各个方面风险的风险管理职责。
三、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标准.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逐步实施,必将像《巴塞尔协议》一样,成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准则。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标准,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一)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的引入和使用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是对风险进行精确管理的具体实践。我国商业银行要紧跟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步伐,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一是要从观念上充分认识商业银行使用计量方法对风险进行管理的意义,这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的转变。二是研究能够准确计量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的方法。在争取巴塞尔委员会支持的基础上,充分掌握《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思想的前提下,设计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然后积累数据,对计量模型进行测试,修正后确定三大风险的计量模型,并且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推广,全面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二)加强外部监管.严格信息披露
在外部监管方面,2003年4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对商业银行外部监管加强,从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外部监管的四项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落实。但是,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银监会对风险的评估过于简单化,只是强调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评估状况,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则要求确保风险管理覆盖所有风险类型,并且对任何风险种类以及对创新等相关因素进行监控。鉴于目前的状况,监管当局要在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的基础上.统一监管标准,建立统一的考核监测平台.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尽快赶上国际先进银行的水平。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频率、范围有着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有着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商业银行,除上市银行外,大部分在信息披露方面不规范,没有达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因此,要严格信息披露,一是要完善银行体系和会计信息披露;二是要加强风险披露。三是要完善资本信息披露。
(三)淡化特色,强化国际标准
2004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作为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过渡,这一法规既体现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思想,又体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思想,但不是这两个协议的翻版,是“中国特色的《巴塞尔协议》”。从理论框架看,《办法》的制定以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基础,充分借鉴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整体框架,体现了对《巴塞尔协议》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但是,从2007年开始,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准则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显然,《办法》与之有较大的差距。在2006年4月“中西银行业重组经验高层研讨会”上,刘明康表示,从2010年到2012年.中国银监会将开始要求“拥有相对较多境外分支机构”的国内银行执行新的资本协议,也就是说,经过四年多的过渡期,我国将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同时,严格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标准,切莫再制定一套新标准。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银行监管要淡化特色,强化国际标准,使我国商业银行与跨国银行在风险管理的标准上站在同一起跑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