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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商业 风险
论文摘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于2006年底在西方1O国集团国际活跃银行实施.对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本文认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风险管理上有着全新的理念。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与10国集团国际活跃银行相比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差距,因此,要学习《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具体方法,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关于风险管理的新理念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阐述的不仅仅是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约束三大支柱.其内容远比我们一般意义上所归纳的三大支柱要丰富得多。《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是风险管理,它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念。
(一)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
一般意义上,我们认为商业银行是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企业,核心功能是向提供信用中介、金融服务,是典型意义上的间接的。由于来自外部、内部的压力.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理念不断创新,其业务巳不再局限于信用中介而是多元的综合的业务。因此,商业银行的定位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其核心功能不是简单的信用中介、金融服务,而是风险管理换句话说,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基本任务是管理风险。
(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中,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信用风险上,忽略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使风险管理对象不全面,这种状况是受l988年《巴塞尔协议》影响的。l988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要求对应的是信用风险,虽然我们分析其中隐含了市场风险,但并没有直接显现出来。在该协议的下,商业银行在资本金管理中强调商业银行资本金如何满足信用风险,把信用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风险。随着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外部发生变化,特别是利率市场化以来.以利率风险为主要风险的市场风险成为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的、重要的风险,使商业银行对风险有了新的认识,管理有了新的发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指出,商业银行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
(三)监管"3-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重要贡献是“三大支柱”,其中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第二、三支柱。在三大支柱中.尽管第一支柱继承了《巴塞尔协议》的思想,在整个新协议中占据大量的篇幅论述分析,但并不能说明第二、三支注不重要。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的重要性是这样描述的,“对风险的判断和资本充足率的考核仅考察银行是否符合最低资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新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毫无疑问,任何形式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复杂程度化高银行不断变化的风险轮廓,特别考虑到这些银行充分利用新出现的各种业务机遇。因此,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对第二支柱给予充分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