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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商业监管的现状与制度完善
与欧美发达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方面命令色彩非常突出,监管绩效不能令人满意,存在着监管激励缺失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1)信息供给短缺。目前我国监管当局在政府信息发布、披露和信用评级三个信息渠道中,后两个渠道是不畅通的。(2)监管激励不足。监管者的行为较少受到监督与约束,也没有相应的指标衡量他们的业绩,没有形成公众与监管者之间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使监管者缺乏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3)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在风险硬约束的基础上,也是进行有效监管和恢复市场纪律的前提,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定位不清,治理与一身二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样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有学者通过介绍并分析了日本商业银行法律监管框架,并对中日两国从监管主体、运行、实施绩效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进而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律监管框架的政策建议。认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毛根据银行发展的新特点建立和完善相关银行法律制度建立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加强监管主体的合作;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监管实施环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模式,促进银行监管的市场化、国际化、推进监管创新。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无疑是具有合理性的,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行立法状况,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政府监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监管及立法先进经验,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较为系统的阐述了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监管中的职责、意义以及具体监管建议等内容,这为各国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指引。我国应该认真领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反映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制度体系,以便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另外,我们也应该认真研究向美国、德国、日本等先进国家对银行业监管的先进立法经验,并汲取其精华部分为我所用。
第二,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该明确自己的监管职责并认真落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对监管机构的职责作了规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银行的绩效负有主要责任。相应地,股东应要求董事会为有效治理银行负责。监管机构应提醒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监管中发现的问是亟;监管机构应将公司治理视作存款人保护的一个要泰监管机构应判断银行是否采纳并有效实施了稳健公司治理的政策和做法监管机构应评估银行和控制部门的工作质量.监管机构应评价银行集团架构的影响.监管机构应向银行发布有关稳健公司治理和积极到位的做法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系统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各商业银行应该明确认识到自己的监管职责,并认真落实自己的监管职责,这样才能有可能实现监管的合法性、适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监管机构应该特别注意完善相关的评价机制,以便真正实现有效监管。关于商业银行监管的评价机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已经提供了良好的指引:(1)监管机构应评估银行审计和控制部门的工作质量。监管机构应评价银行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行监督责任方面是否具有到位的有效机制,包括内外部审计、风险管理部finn合规部门。在这方面,监管机构应评估银行董事会对这些部门监督的有效性,其中包括(必要时,经过高级管理层同意)与内外部审计师、高级风险经理、合规经理以及控制部门的其他要害岗位人员举行会谈。监管机构应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对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全面和有效的检查。监管机构应评估促进有效治理的内部控制的充分性。重要的是,有效的内部控制不仅表现在政策和程序要有明确定义,而且这些政策和程序要得到恰当地执行。(2)监管机构应评价银行集团架构的影响。监管机构应能够获取有关银行所属集团架构的信息。有关集团架构的信息应能评估母公司的大股东及董事的资格和条件,以及集团内部监督流程的充分性,包括银行和集团层面同一职能部门的协调性。
监管机构还应确保银行与母公司董事会之间存在适当的内部报告和沟通制度,就所有重大风险和可能影响集团的其他问题进行双向报告和沟通。当银行或其所属集团是国际性活跃银行或集团时,银行监管机构应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并共享信息,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并减轻监管负担。当银行在低透明度国家或在不透明架构下开展业务时,各国应致力于采用法律和监管规定以使银行监管机构,能够获取和审查银行的分析和授权流程文件,并能够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处理各种缺陷及不恰当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