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模式与中国的战略选择(1)
2014-06-03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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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银行保险作为银保合作的重要方式,在各国实践中都
摘 要:银行保险作为银保合作的重要方式,在各国实践中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银行保险在发展历程中,逐步形成了不同的合作层次和合作模式。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我们可以采用的银行保险模式就只有三种,即协议合作模式、战略联盟模式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方向应该是从协议合作模式过渡到战略联盟模式。
关键词:银行保险模式;协议合作;战略联盟;金融控股公司
一、前言
银行保险有狭义、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理解指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销售保险公司产品;广义理解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采用渗透和融合战略,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整合与销售渠道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Sigma,2002)。
银行保险起源于法国, 20世纪80年代末银行开始全面介入保险市场,成为西方保险业的新宠。据统计,目前欧洲有35%-60%的寿险业务是通过银行保险方式进行的,银行保险利润占银行零售业务利润的20%-30%。
我国从1995年开始银保合作,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普遍建立以代理保险业务为核心内容的合作关系。据相关资料显示,2001年银行保险保费收入达到47亿元,占寿险保费收入的3.3%;2002年银行保险保费收入388.4亿元,占寿险保费收入中的17.1%;2003年,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增长至816亿元,占寿险保费收入的31%。银行保险与个险、团险一起成为寿险产品销售的三大渠道。近年来,银行与保险公司除了业务合作外,在组织形式上和层次上的合作也有所突破,银行开始尝试以股权形式进入保险业务领域。自2004年,由于保险公司之间恶意竞争导致利润大幅度缩减,银行保险发展势头一度放缓,但仍保持着很强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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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保险的合作层次与合作模式
银行保险根据其融合程度和方式的不同,有多个层次和多种模式。虽然理论界的分类方法或者概念提法多有不同,但笔者认为究其实质主要由以下三个层次,共六种模式组成。
(一)委托代理层次
模式一:协议合作模式。这是最低层次银行保险模式,也是最能说明银行保险本质含义的合作模式。保险公司作为委托方,银行作为代理方,以保险公司为主导,双方通过协议进行合作。实质是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代销产品,银行收取佣金。银行通过银行保险这一中间业务,充分利用既有资源,扩展获利空间;保险公司则通过银行网点,拓宽销售渠道,增加产品销量。这种模式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的优点,缺点是合作层次低,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稳定性最差。
(二)战略联盟层次
模式二:战略联盟模式。战略联盟层次是对委托代理层次的深化,银保双方实行战略合作,销售的产品由委托代理层次代销扩展到共同开发产品、融资合作、服务配套、客户资源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并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这种合作模式提升了银行保险产品的适用性,使保险产品成为投资工具。银保双方在组织和资本结构上保持各自独立。
(三)资本融合层次
模式三:银保合资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组建新保险公司从事银行保险业务。这种方式在许多发达国家被较多采用,该模式优势在于整合双方资源,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能力和银行客户信息资源等多方面资源在新公司中得到融合。新公司直接面对市场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并保持与银行、保险公司的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实现成本和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缺点是新公司成立和运营增加了成本,保险产品推广周期长,合资公司存在不稳定性。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模式四:银保合并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中一方直接兼并收购另一方,形成新公司。这种模式具有银保合资模式的优点,并且新公司具有规模效应,也不会对原保险公司业务形成竞争压力;缺点在于公司合并将会面临不同公司文化之间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往往难以整合,需要很长的融合期,措施不当可能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模式五:新建子公司模式。银行或保险公司独自成立隶属子公司,直接经营银行保险业务,独享银保合作好处。这种模式目前更多的是以银行设立保险公司的方式运作。新建子公司模式在欧洲许多国家获得较大成功,其最大优势在于可避免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不同企业文化之间的冲突。缺点是这种模式需要银行熟悉保险业务或保险公司熟悉银行业务,否则贸然进入不熟悉的领域,公司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模式六: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有多元化经营需求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或保险公司)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由其进行资本运作,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保险业务,并通过控股兼营其他金融业务及非金融业务,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柏檀,2004)。各子公司之间保持资产上的独立性,并采取一定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严防金融风险蔓延,保护投保人及银行债权人利益。
银保合并、新建子公司、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这三种模式有时可合称为“金融服务集团模式”。
三、我国银行保险的主要合作模式及现状
目前我国银行保险模式选择是由我国特定的经济、社会、
政治、法律等因素决定的。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合资公司、银保合并、新建子公司等模式建立的制度前提尚不具备,因此,当前适合采用的模式主要有:协议合作(第一层次)、战略联盟(第二层次)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第三层次)三种模式。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一)协议合作模式运作的的状况
如今国内各保险公司与十几家银行均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合作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联合发信用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金融咨询服务等方面。尽管我国银行保险业务量已经很高,但客观地说,银行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合作层次肤浅,合作模式还主要停留在简单合作销售协议阶段。银行保险业务形式多为银行在柜台上销售保险产品,在其他方面合作还很少。属于保险公司的操作业务程序,如保单状态查询、契约保全、保单贷款、保单更改、保险理赔申请等业务仍由保险公司操作,银行更多地充当了保险公司的柜台,扩大了保险公司销售网。这种模式目前看来存在以下一些缺陷:
1.银行保险产品趋同,类型单一。银行与保险公司是两类性质不同、专业性很强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利用银行销售的都是保险公司开发的便于银行销售的产品,因此目前市面上银行保险产品表现出产品同质化、结构单一化。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主要以寿险产品为主,有小部分健康险、意外伤害险与家庭财产保险。在寿险产品中,又以分红和固定收益产品为主。
2.保险公司:网点竞争激烈,代理成本过高。保险公司开展银行保险的初衷本来在于提高保费收入、降低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由于各家保险公司产品缺乏明显差异,保险公司产品销量主要取决于销售网点广度与密度,因此,保险公司都不遗余力地争夺银行网点。新修订的《保险法》明显有利于银行一方(新《保险法》实施之后,银行代理保险销售实行“1+N”模式,即1家银行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导致在谈判时保险公司处于不利地位,形成多家保险公司争夺一家银行的局面。保险公司之间为了争夺银行资源,多采取增加手续费、奖励业务人员等手段。银行胃口越来越大,保险公司不得不开出很高的手续费。再加上保险公司的公关费用等灰色成本支出,保险公司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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