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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与风险
商业银行提取准备金应着眼于总体资产的质量,而不应仅仅针对贷款的质量。国际惯例将准备金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特定类别的资产的可能损失所提取的专项准备金;另一类是针对总体资产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损失所提取的普通准备金,也就是一般准备。
与国际惯例相比较,中国的商业银行所执行的呆帐准备金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在大多数国家,对贷款提取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贷款余额的1%~2%,这是基于他们的不良贷款的比例一般是贷款余额的1%左右而设计的。但是在中国,由于目前大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商业银行实际承担着很高的信用风险,不良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远高于1%~2%,因此,商业银行按l%的比例提取的准备金使银行的准备金的充足性受到影响。其次,贷款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l%与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之间的差额提取,实际意味着当年核销的呆账,当年不再提取呆账准备金,这部分准备金是在次年提取并计人次年的。这种做法实质是对贷款损失的推迟确认,违背了稳健原则,累积了风险。最后,将准备金划分为专项准备金和一般准备金属国际惯例。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一般准备可以作为附属资本参加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但专项资本则不可以。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从提取方法上看,很像一般准备,但实质却是专项准备,以此参加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实际上等于提高了资本充足率,使得8%这一数字失去了实际意义。
四、信息披露与银行风险
从国际界的角度看,加强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已是大势所趋。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该协议于2001年底正式发布,初步定于2005年正式实施。相对于旧的巴塞尔协议,新协议除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外,更进一步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和约束两项内容。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奖惩机制可以迫使银行充足的资本水平。但是,有效的市场约束对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信息准确、全面、及时,市场参与者才能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此,新的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依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及风险度、风险状况,具体指标主要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由于的原因,中国对信息的披露要求是较为粗放的。按照中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报告,至于上市银行,则应执行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原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从总体上看,迄今为止,除上市银行外,中国的商业银行并没有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的义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非上市银行,其信息披露是不充分的。特别对近年来迅速发展的衍生金融产品,目前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部均无明确规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各商业银行一般是在表外科目进行登记,不在表内处理。而目前各商业银行估算风险时,并没有把表外科目风险计算在内,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披露要求更是近乎空白,忽视了国有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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