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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会计问题研究(3)

2014-12-22 02:12
导读:五、风险防范与改革对策 根据新的《巴塞尔协议》标准,制定现代、规范、高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处理与会计披露标准是深化国有商业资产负债、风

  五、风险防范与改革对策

  根据新的《巴塞尔协议》标准,制定现代、规范、高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处理与会计披露标准是深化国有商业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构建现代化、国际化商业银行基础。参照国外商业银行的做法,为了更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情况,防范风险,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体系应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第一,可以根据国际惯例,适当放宽对商业银行核销贷款坏帐的限制,可尝试允许商业银行按照真实性原则自主决定贷款坏帐核销的金额与时间。对贷款的应收利息,如在结息后90天仍未收回,则不再计如当期损益。

  第二,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制定准备金制度,分别提取专项准备与一般准备,但准备金的提取可按照中国资产质量不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过度期,通过渐进的方式逐步实现。在过渡期内可以允许商业银行在兼顾质量与效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前提下,先在部分资产质量较高的贷款品种以及新发放的贷款中推行新的准备金计提制度(即提取专项准备金制度)待时机成熟,再对全部风险资产计提专项准备。

  第三,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由于目前中国正处于向转轨阶段,应考虑逐步地推进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应先制定有关资产质量、或有事项与衍生金融产品等方面信息披露的标准,后制定有关风险控制方面信息披露的标准。在现阶段,会计信息的表外披露应更多的着眼于以下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需要的是能够从多个角度反映商业银行状况或经营成果的信息,而表内的信息只能从一个角度满足这种要求。例如,对贷款信息,表内如选择从期限结构的角度进行披露,则贷款质量、行业分布等信息将不宜再在表内进行披露,否则将引起分类上的混乱。另一方面,较之一般的企业,商业银行存在着大量的中间业务、或有事项和衍生金融产品,这些信息的披露对于外界更好的对银行的状况进行评估是十分重要的,但限于关于资产、负债确认的现行基础这些项目难以在表内进行确认,因此只能选择在表外披露。至于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的信息披露对现阶段中国的商业银行来说难度太大。当前,中国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管理才刚刚进入正规,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控制基本上没有考虑。只有当中国的商业银行完成从信用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的转化后,才可能制定一个合适的相关信息的披露规范。另外,考虑信息披露对国际金融活动的影响,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的频率每年至多两次,即半年和一年。而对部、人民银行等信息使用者的披露频率则可以视实际需要更为频繁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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