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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务难拓展
根据监管要求,农村信用社单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10%,最大10户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的40%,由于“小法人”资本金规模小,监管制度刚性地约束了农村信用社的单户贷款规模,限制了农村信用社的客户选择范围,约束了市场拓展。虽然社团贷款能合规地避开制度刚性约束,但社团贷款在操作上存在很大难度,实际工作中难以推行,农村信用社只能望客户兴叹。同时,在货币市场业务上,由于规模小,无法取得交易资格,难以找到交易对手。
(六)资源难整合
一是富余资金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基层“小法人”有经营权,但无法聚集分散的资金,省级联社可以合理聚集资金,但无经营权,富余资金难以充分有效利用。二是人才难以流动。虽然从体制和机制上不存在人才流动的刚性障碍,但实际工作中人才仅限于法人实体内部流动,相互间的交流很少,导致局部人力资源浪费。
二、农村信用社以省为单位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必要性
一是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已经从过去以农业生产为主转变为以综合性的商业性服务为主,“小法人”所拥有的资本数量已不足以满足生产资金的需求并承担全部经营风险,社会化大生产迫切需要实现农村金融资本的联合。以省为单位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资源潜力,而且能在经营机制上灵活满足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二是过渡到现代金融企业的需要。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结算网络、资金调剂、产品开发等公共产品成为现代金融企业的必备要素。农村信用社要过渡为现代金融企业,靠单个分散的“小法人”自身去解决这些公共产品和公共需求,既不现实也不经济。行业内部需要建立一个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利用规模优势、信息优势、组织优势和管理优势, 解决单个法人由于规模小、信息不充分、生产成本高而导致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以省为单位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能够打破内部“小法人”之间的体制障碍,完善各项必备要素,加快向现代金融企业过渡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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