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策性银行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1)
2015-10-28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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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主要政策性银行业务运行中的共同特点 当
一、国外主要政策性银行业务运行中的共同特点
当前,国际上主要的政策性银行运营中普遍存在如下共同点:
1.政策性银行是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弥补市场缺损、维护经济金融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如韩国,1967年“入关”后,韩国产业银行(KDB)等政策性银行贯彻政府促进输出工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向重点产业提供了大量资金。配合政府推出的“重
化学工业计划”,KDB等政策银行通过发行国民投资债券和从韩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筹资等方式,为重化工业发展提供了50%的设备资金。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产业银行(KDB)承担了处理金融危机的重任。韩国在严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急剧下降,信用度降低,流动性问题严重,只是回收贷款,没有能力开展更多的业务;一批负债累累的财团先后倒闭,大量依托财团生存的中小企业也陷入了严重的困境。在处理危机中,KDB一方面代表政府在国际资本市场中筹集资金,承担政府国际资金借款的转贷,向国内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证和资金,对商业银行给予扶持和支持。另一方面,扩大对企业贷款业务,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开展进出口融资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过去是KDB的辅助业务,在商业银行无法开展这项业务时,KDB承担了支持进出口业务开展的重任,到1999年贸易融资业务已达40亿美元。KDB还重点扩展投资银行业务,开展承销债券、资产证券化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业务,并成立了兼并重组部和风险投资组,组建了四只基金,在企业的重组中扮演了关键性角色。与此同时,KDB还以大企业和大财团的大股东身份,参与民营化改造,并对朝鲜进行金融支持。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韩国政策性银行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突出显示了政策金融的导向性和不可替代性,受到了来自本国和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2.国际信用机构给予政策性银行国家主权级或准主权级的信用等级。国家信用的实质是“政府的担保”,即政府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政策性银行的负债进行担保。
政策性银行的国家信用特征主要体现在:依托政府对所发行债券的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际和国内市场获得等同于或接近于国家主权信用的信用等级评价,为其在资本市场筹集长期稳定和低成本资金提供了保障。如《韩国产业银行法》规定:“政府对KDB产业金融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偿还给予保证”;德国政府也对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发行的债券进行默示担保,不仅如此,德国财政部还出具专门用于发债的担保函(不需每次开具),作为政府的明示担保;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发行债券也得到政府担保,在1999年修订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中规定:日本政府可以在预算限制的数量之内为DBJ发行的债券提供担保。
为体现政府对政策性银行强有力的支持,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国家信用被赋予了新的内容。(1)在资金困难时,财政随时注资。如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向产业银行注入7万多亿韩元,相当于过去40年中注入资金的总和。(2)在资金来源上可以向财政借款或向央行随时借款。特别是财政借款,是政策银行区别于商业银行的独特手段,构成了政策银行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运用财政借款方式比较多,大多由大藏省组织资金,再转借给政策性金融机构使用,1998财年DBJ政府借款占其资金来源的87%,是DBJ的主要资金来源。(3)政府对政策银行的亏损进行补偿。例如《韩国产业银行法》在“损失的补偿”中规定:KDB的决算净损失,在每一财政年度,以积金来补偿,积金不足时,由政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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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外政策性银行普遍以法律为依据,以银行方式进行决策和经营。国外政策性银行普遍是先立法,再依法设立并经营,金融制度通过立法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补充。如《日本开发银行法》、《德国复兴开发银行法》、《韩国产业银行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