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后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思路与对策(3)
2016-01-17 01:14
导读:①对国家必须保持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可将部分国有股按合理的方式转为优先股。在协议上规定只能在法人间通过协议转让,且优先考虑跨地区的国企法
①对国家必须保持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可将部分国有股按合理的方式转为优先股。在协议上规定只能在法人间通过协议转让,且优先考虑跨地区的国企法人。这样既能使国有资本获得相对稳定的股息收入,能保证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性质(不一定绝对控股),同时在参与
企业管理及普通股的分配等问题上削弱其决策或表决权,尽量减少“一股独大”的弊端,保证社会公众股(普通股)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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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对完善我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