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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两大基础性难题及解决思路(2)

2016-02-06 01:05
导读:我国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理不良资产的模式,并不能彻底地解决这一问题。因为,一是资产管理公司是企业,单个企业的实力是有限的,让其来收购

  我国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理不良资产的模式,并不能彻底地解决这一问题。因为,一是资产管理公司是企业,单个企业的实力是有限的,让其来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只能是杯水车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二是以行政方式简单地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并不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在治理机制上的根本改善。三是商业银行依然留有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理进展缓慢。而从美国的经验来看,由银行来处理不良资产的成效并不好,美国几乎所有的银行坏账都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处置信托公司(RTC)拥有和处置。(注:安永亚太金融服务集团执行总裁杰克·罗得曼在“2001年不良资产处置国际论坛”上的发言。)

  上述两大问题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困难以及政府不得不继续以国家信誉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给予支持,从而使得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负有无限责任。这既在目前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垄断,更为重要的是,以国家信誉对银行的无限支持是与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原则相违背的,它会形成实际上的不平等竞争,也会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淡漠风险意识,疏于管理,缺乏竞争力。因此,我国在加入WTO的过渡期中应尽快着手改变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负有无限责任的状况。

  二、两个基础性问题的解决对国有商业银行成功上市的重要性

  (一)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国有商业银行成功上市在制度层面上的关键因素。

  国有商业银行只有明确与政府之间的经济契约关系,即治理结构基础,才能保证其上市的成功。从资本市场的角度看,这是国有商业银行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决策经营权,从而成为合格投资对象的基本前提。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只有在这样一种基础上,才能在政府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大股东的情况下,对自己投资的保障、收益和风险作出合理判断。从政府的角度看,如果不能建立这样一个基础,那么在银行上市、新的投资者进入后,政府作为最大的股东和经营管理权力实际上的最高赋予者,就不得不承担银行经营的全部风险,代价高昂。从银行本身来看,只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达到持续发展这个上市的最终目的。

  (二)不良资产问题是国有商业银行成功上市在经营层面上的关键因素。

  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尤其是海外上市),不能再像最初的国企上市一样以国家支持、准入壁垒和垄断为卖点,而必须是以优质资产,以良好的赢利能力来提升自身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价值。而国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论是整体还是部分效益较好的分行,不良资产比率都大大高出国际市场可接受的标准。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些不良资产历史成因中的政策性、债务人多为国有企业以及国内信用制度和执法环境不健全,使得这些不良资产处置起来成本极高,如果将其放入拟上市银行的资产中,将会导致信息披露上的极大困难和投资者对国有商业银行整体投资价值评估的大幅降低。因此,不彻底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国有商业银行无论是国内上市还是海外上市,整体上市还是分拆上市,其难度都相当大。

  三、解决这两大问题的根本思路

  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和不良资产两大难题,必须要将其联系起来,以大规模的重组进行体制创新,主要思路是:以国家信用承担不良资产为代价,将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无限责任转变为有限责任,并在政府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起明确的经济契约关系,构筑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现有资产进行全面评估,由政府以特殊国债形式收购不良资产。

  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严格按照国际上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进行评估,将劣质资产,特别是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级(即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剥离出来,由中央政府承担,转换成政府特殊债券,即中央政府向国有商业银行定向发行的政府特殊债券。至于地方政府是否要承担部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则可以在中央政府统一收购之后再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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