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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讨论中,讨论的比较多的是上市的操作方案,比如是国内上市还是海外上市,是整体上市还是分拆上市,怎样进行分拆。而对于开始上市操作之前需要做哪些基础性的工性,却涉及得比较少。
笔者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的基础性条件与上市要求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勉强上市,对资本市场和银行本身的发展都是有百害而无一益。因此,在国有商业银行开展上市的操作性工作之前,必须解决两大基础性问题,即对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并将其所背负的大量不良资产降低到按国际标准衡量可接受的水平。这两大基础性问题的解决是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必要前提。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虽然《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但国有商业银行与作为唯一所有者的政府之间,仍未建立起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必需的基础。
中央政府仍然将国有商业银行看成是自身的一个特殊的部门,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是在不断加强而不是放松(比如中央金融工委的成立加强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统一领导),并且这种管理更多的是以行政方式而不是市场手段,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仍然沿袭了政府部门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在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国有商业银行地位重要,仍然或隐或显地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任务。上述两个方面综合起来,造成了政府政策与市场法则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决策机制中并存,并且经常相互冲突。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更多地仍然是一种行政关系而非经济关系。
从政府角度来看,政府仍然将自己看成是银行的所有者而不是股东。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基础性的经济契约关系还未建立,这直接导致了它的权利和责任的不明确。从责任上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约束仍然没有改变其软约束的实质,而从权利上看,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受到政府的诸多约束,比如其最高管理层由国务院直接任免,重大财务事项(如人事费用总额、呆账核销)须经财政部审核。这导致政府是以所有者身份而不是以股东身份来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即政府不是通过董事会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经营战略上的管理和控制,而像传统的业主式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管理一样,是直接的管理和控制,并且既要控制结果,更要控制过程。
这些问题反映出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仍存在巨大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就不得不依赖于国家信誉的支持来维持市场信用。2000年,标准普尔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长期外币债务评级均为BB ,比对中国的主权评级BBB低两档,但标准普尔的评级报告表明,它们所考虑的第一个因素是中国政府给予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并且指出,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指标按国际标准衡量还很虚弱。
(二)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国有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风险的化解要难于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并且成为深化改革的瓶颈。其一是因为不良资产数额巨大,牵涉面广;其二是因为其成因复杂,难以具体区分,因而责任不明;其三,国有商业银行的很多分支机构仍然以历史包袱为借口继续推卸经营责任。很明显的表现就是不良资产剥离后,很多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率仍然居高不下,而且新的不良贷款继续产生。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与其公司治理结构基础的不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当前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的不良资产比率仍然比较高的原因,除了宏观经济和社会信用等外部因素,还有因内部监督机制不到位产生的道德风险,因激励约束机制不到位导致信贷人员产生投机心态或惰性,因人员流动不畅而使得的信贷人员整体素质提高较慢、决策水平不高和缺乏必要的压力。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治理结构的外部基础,上述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很难得到根本性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