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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存款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2)

2016-02-07 01:11
导读:第一次改革,1986-1992 年。1985 年《广场协议》之后, 日元快速升值, 地价、股市价格随之飙升, 实施金融自由化也成为日本政府追求的经济目标之一,

  第一次改革,1986-1992 年。1985 年《广场协议》之后, 日元快速升值, 地价、股市价格随之飙升, 实施金融自由化也成为日本政府追求的经济目标之一, 原有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显然已不能适应经济和金融发展的要求。在此背景下,1986 至1992 年, 日本政府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第一次改革。

  这次改革的内容主要为:1. 提高存款保险限额和存款保险费率。前者由1974 年的300 万日元提高到1000 万日元,后者由1982 年的0.008%提高至0.012%。2.实行暂时支付制度,即从1986 年起在保险存款正式赔付之前,存款保险机构DICJ先对每一存款人支付上限为20 万日元的保险存款。3.增加财务求助方式。

  这次改革虽然并未改变1971 年该制度建立之初确定的限额保险制, 但是实际上已开始实施事实上的全额保险制, 因为在处理破产金融案例过程中,破产处理费用大多由DICJ 通过资金赠与方式对“偿付”成本之内的存款予以保护,而超出部分由救济金融机构或关系密切的民间金融机构负担,DICJ、救济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三者联手实行了存款的全额保护。尽管此次改革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总体结构未做实质性的改革, 但事实上的全额保险制度有效保障了日本银行体制的安全运作,在1992 年以前,银行的破产赔付记录为零。

  第二次改革,1996-1998 年。进入20 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金融机构破产呈快速蔓延之势,解决泡沫经济破灭后的不良债权,妥善处理金融机构破产遗留问题, 维护银行信用和金融秩序稳定, 成为日本政府必须应对的重大难题。在此背景下,1996 年至1998 年,日本政府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第二次改革。

  这次改革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并扩大其权限。据1998 年修改后的《存款保险法》, 存款保险机构DICJ 有权向可继续经营但资本不足的银行注入公共资金, 购买有偿付能力的银行的不良资产;DICJ 有权融资并由政府提供担保;政府授权DICJ 设立附属公司即处置回收公司来回收不良贷款;DICJ 有权对破产金融机构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并与处置回收公司合作追索债务人隐匿的资产;授权DICJ 设立日本过桥银行以接管问题银行; 经营运委员会确认,DICJ可应普通银行的申请购买其优先股,总额为13 万亿日元。

  为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日本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也进行了配套改革, 放弃由大藏省把持金融机构监督权的集权式监管体制, 于1998 年6 月成立由内阁府直接管辖的金融监督厅,金融机构设立的认可、登记和废止以及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处分等管理、监督工作,全部由金融监督厅负责。同年12 月,日本政府又成立了金融重建委员会, 在金融危机时协助首相处理危机事宜。2000 年,再次调整金融监督厅的职责,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 将原属于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权移交金融厅,由金融厅负责对银行、证券及保险等各金融行业的统一监管, 有效配合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发挥。

  经过这次改革, 日本完成了由限额保险制向全额保险制的转化, 使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和权限有了较大的提升, 且实现了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 在金融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机构的联合努力下, 有效地控制和避免了银行挤兑风潮和金融恐慌。

  第三次改革,2000-2005 年。进入21 世纪后,日本经济在经历了泡沫破灭、停滞之后,逐步进入恢复和低速增长时期,适应新的经济形势要求,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又进行了第三次改革。

  这次改革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有:1. 调整存款保护范围。2000 年5 月再次修改《存款保险法》,将受保险存款的范围扩展到可记名银行债券、公共基金存款、依照特别法律成立的公司的存款以及存款利息, 合作金融机构联合体也被纳入受保金融机构范围。2.将各类存款分为特定存款和其他存款。特定存款指普通存款、专用存款等,此类存款仍实施全额保护,其全额保护延长至2005 年3 月;具备无利息、存款人随时可提取、用于支付和结算三个条件的存款属于支付专用存款, 此类存款实施永久性全额保护; 上述以外的受保存款由全额保险过渡为限额保险,赔付上限为1000 万日元。3.扩大DICJ 的财务救助范围。允许其对破产金融机构进行业务转让过程提供财务救助,或待其业务转化和重组后向其提供补充财务救助,或为保证债权人的权益而向破产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救助。4.适时调整存款保险费率。2002 年取消特别保险费, 保险费率按照特别存款和其他存款两类分别征收。特别存款费率由1996 年0.048%提高至0.094%,其他存款保险费率为0.080%。2003年再次调整存款保险费率, 将一般保险费率分为按照支付结算存款和一般存款两类征收, 支付结算存款保险费率为0.090%,一般存款保险费率为0.080%。2005 年又提高了一般保险费率,支付结算存款保险费率为0.115%,一般存款保险费率为0.083%。2006 年则将支付结算存款保险费率降至0.110%,一般存款保险费率降至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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