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中信息偏差的分析(2)
2016-02-09 01:17
导读:(二)诱导型信息披露:有的上市公司披露没有充分可信度的信息,目的是通过这种信息的披露诱使投资者跟风,从而实现提高配股价格、降低股利支付率
(二)诱导型信息披露:有的上市公司披露没有充分可信度的信息,目的是通过这种信息的披露诱使投资者跟风,从而实现提高配股价格、降低股利支付率、完成收购等目的。诱导型信息披露与信息的真实性要求相违背,本质上属于虚假的信息披露行为,偏离了经济交易的本质,在法律惩罚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尚未成熟和规范,上市公司特别是ST和PT公司频频发布所谓利好消息,透过诱导性信息的披露实现上市公司活大股东的特殊目的。
(三)延迟性信息披露:由于投资者对坏消息的反应往往比好消息的反应更加强烈,因此上市公司经常推迟披露坏消息而提早披露好消息。这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上市公司往往在当年年报中百花齐放,形式一片大好,而将坏消息推迟到下一年的更正补充公告、季报、中报中消化,我国股市上的大量的更正补充公告以及“一年盈利、半年亏损”的现象便是明证。延迟性信息披露不但违反了信息的及时性要求,降低了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还意味着内幕交易的隐患,直接伤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搪塞性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往往利用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内容的信息披露来掩盖盈余管理的动机。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待公司上市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态度是:鼓励预测性特别是盈利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的重大风险和潜在风险。然而通过对2004年80多家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年报的观察,仅有区区3家公司进行了利润预测,预测也仅仅是定性预测,缺乏定量预测内容,对投资者的决策而言,这些信息并无多大价值。
三、 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偏差的动因分析
首先,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经理层作为上市公司的代理人,他们有动力以机会主义的信息披露为手段最大化自身,而不是作为委托人―股东的利益。经理层既有动力自愿披露信息,也有动力对披露信息的内容、时间、程度和方式进行操控,形成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偏差。在资本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中介机构和专业证券分析师非常发达,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是经过中介机构和专业证券分析师“过滤”的信息,再加上严格的法律惩罚制度,信息偏差意味着较高的风险,由此可以再一定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中信息偏差的边际成本。而在我国这个新兴的市场,一系列约束上市公司信息偏差机制尚未健全,作为委托人的国有股东实施上脱位,上市公司经理层有更大的动机利用信息偏差来争夺剩余索取权,达到寻租目的,从而最大化自身而不是委托人的利益。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其次,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需求方-投资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信息获取及加工的能力更强,信息搜寻的成本更低,对自愿性信息的需求更大。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机构投资者不够发达,市场上绝大多数都是散户,不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形成足够的压力。同时,我国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勾结的现象也比较突出,上市公司经常结合机构投资者散布消息,利用股市上的羊群效应诱使广大散户跟风,自己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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