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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评析(1)(4)

2017-03-30 01:00
导读:二、建议 在适用《解释》及今后对《证券法》进行修订时,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可以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区分证券发行时及证券交


  二、建议

  在适用《解释》及今后对《证券法》进行修订时,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可以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区分证券发行时及证券交易市场上的虚假陈述,并分别加以规定一些发达市场上相应的法律责任,分别在“发行时的文件申报和信息公开”和“持续性信息披露”的不同阶段上进行规定,前者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12(a)(2)条,后者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a)、14(a)条及10b—5规则(此规则也可以作为追究发行时虚假陈述责任的依据)。从理论上分析,证券发行时和交易中的虚假陈述各有不同的行为形态、责任人、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具体表现为下表),应当予以区别对待。不同阶段的虚假陈述责任证券发行(含初次发行与增资发行)及上市时持续性信息披露过程中责任人发行人、承销商,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为发行、上市出具专业文件的专业机构及责任人员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为证券交易活动出具专业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如有)相关申报或披露文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上市公告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事件公告书》、《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文件》、《财务顾问报告》等发行人责任性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归责区分不同的责任人,有严格责任和不同层次的过错推定责任区分不同情形,有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之分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从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看我国债转股
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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