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约束向金融自由化的渐次过渡(1)
2017-05-11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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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金融约束是个阶段性命题,有条件的金融自由化是完
内容摘要:金融约束是个阶段性命题,有条件的金融自由化是完全可能实现的。本文从金融约束的内涵入手,分析金融约束在我国的具体表现,认为我国实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必然需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渡过程,并就我国如何从利率市场化改革、国内金融市场开放、推进混业经营、实现资本项目自由化等方面渐次实现这一过渡作出思考。
关键词:金融约束 金融自由化 过渡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早期,以拉美国家为代表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并未取得意想中的成功,众多经济学家对此提出了多种解释,形成了一些新的理论。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赫尔曼、穆多克和斯蒂格利茨(1990)提出的金融约束论,认为政府应该对金融部门实施适当的干预,实行所谓的“金融约束三大政策”,促进发展中各国金融和经济发展。
处于改革关键阶段的中国金融业该如何定位?其发展趋势又是如何?本文结合我国金融改革的历史进程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的金融改革过程中存在种种“金融约束”迹象,而“金融约束”是一个阶段性的政策,其必然走向金融自由化,但这个转变是渐进的,应该通过利率市场化改革、国内金融市场开放、推进混业经营、实现资本项目自由化等四个基本途径渐次实现金融自由化。
我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金融约束
“金融约束论”主张在金融深化程度低的发展中国家,在一定前提下(宏观经济稳定,通货膨胀率较低并且可预测,正的实际利率),通过政府对金融部门的选择性干预,即实施通常所说的金融约束三大政策(控制存贷款利率,控制市场准入及竞争,限制资产替代等),来为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以此激励其提高效率。除了上述三大传统政策外,亦有学者提出“第四重金融约束”,即对资本(尤其是短期资本)的国际间流动进行限制。我国的金融改革就是走了一条“金融约束”的道路,从各方面来看,我国存在种种金融约束现象:
对存贷款利率的控制。众所周知,我国为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一直实行较低的存贷款利率,既保证了企业再生产的资金来源,又降低了金融部门的融资成本。
对市场准入的限制。由于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对金融业的准入一直非常严格,国有银行部门占绝对垄断,不仅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受到限制,民营金融也受到种种约束。
对资产替代的限制。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模式,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受到限制,资本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国家股或法入股也不会引发国有银行储蓄的大规模转移,因而证券市场发展不会引发传统意义上的资产替代。
除此之外,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对外汇实施严格的管制,迄今人民币还仅能在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资本外流受到严格控制。
将金融约束理论与我国实际相对照,笔者有理由认为,我国的金融改革过程中存在“金融约束”。但是,我国的金融改革正处在一个关键性的历史阶段,随着我国加入WTO,2006年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国有银行股改也如火如荼。金融约束政策在我国依然适用吗?对存贷款利率的限制、对市场准入的限制还能够有效实施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国的金融改革又该走向何方呢?笔者认为,金融约束只是个阶段性命题,金融自由化改革才是其必然趋势。
从金融约束向金融自由化的渐次过渡
根据上文论述,我国的金融改革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金融约束”现象,正是由于其所创造的租金机会建立起了对民间部门的激励机制,但“金融约束”政策(特别是限制竞争、对国内市场的过度保护)是亚洲各国金融部门低效率运行的主要原因,庇护了高成本的本地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生存。我国香港、马来西亚等实践表明,金融自由化不仅能带来效率提高,交易品种和服务对象的多样化及数量扩张还能减小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逐渐融入国际社会的新形势下,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必然是金融自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