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问题研究(1)(3)
2017-07-20 01:01
导读:(2)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此模式指银行通过独资或者与其他公司合资成立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模式。银行的这类子公司既
(2)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此模式指银行通过独资或者与其他公司合资成立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模式。银行的这类子公司既包括银行在国内成立的子公司,也包括银行在国外成立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使用这种模式最成功的是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等于1995年合资成立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另外,中国银行也在香港成立了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资成立了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00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证监会又联合颁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支持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分别对其进行监管,这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又一创新之举,为走向全面的综合经营进一步铺平了道路。
(3)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特点是母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以及各种实业公司。典型代表是中国中信集团和中国光大集团。以中信集团为例,该集团创立于1979年,经营内容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行业,金融业是其主要业务。2002年12月5口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这是中国金融业自实行分业经营以来,第一家经批准成立的可以跨金融业务领域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
2、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综合化经营的制约因素
(1)金融法律法规尚需修改和完善。从发达国家实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实践来看,良好的法律环境,健全的法律框架和严格的执行力是综合经营模式顺利运行的基础条件。缺乏完善的、对整个经济体制进行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必定造成整个国家金融领域的混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以《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建立。但是,由于金融法律创设时间较晚、立法经验欠缺等原因,导致目前部分法律条款表达模糊,给综合经营带来执行上和处理上的难度。同时,由于立法修改程序以及金融市场的成熟和完善,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在短期内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仍将是制约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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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监管模式有待调整。综合经营的重要前提是如何控制风险,防止金融风险的跨行业传递,而控制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是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和高效。在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下,我国的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制度,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有效地防止了金融风险的发生,对保证金融和经济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商业银行向综合化经营的转变,如何在各监管机构之间进行权利和职责的划分,合理协调监管任务,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等,将是目前分业监管模式下难以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调整金融监管模式,采用统一监管,才能真正适应综合化经营的要求,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包括短期的货币市场和长期的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单一形式向多元化发展,确实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由于其规模有限,品种和期限不能满足需要,尤其缺乏短期对冲工具,更主要的是管制利率缺乏弹性,还没能真正发挥其调节货币的功能。资本市场问题更为严重,主要是股权分裂造成了中国股市的先天不足,参与者失去信心,改革迫在眉睫。管制下的债券市场、票据市场极不发达,企业不能按市场规则自由选择融资方式,并引导和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综合经营能通过成熟的市场将资金的供需双方巧妙地连接在一起,加速资金流转,使资金效益最大化。而我国现在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尚不完善,还无法承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制度的正常运行。
(4)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不健全。从商业银行自身的角度来看,综合化经营要求商业银行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但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较低、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情况下,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内控机制松驰成为当前商业银行最薄弱的环节。主要表现在:风险管理和内控文化没有真正确立;缺乏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识别及管理方法简单落后,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不完善;
规章制度繁多但缺乏有效整合,控制分散;现行规章制度存在一些未能覆盖的领域,蕴含潜在风险等。面对高风险、高收益的资本市场,缺乏科学合理内控机制的商业银行将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