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1)(2)
2017-08-04 04:44
导读:3、直接融资与债券融资共进,寻求全方位金融支持渠道 《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
3、直接融资与债券融资共进,寻求全方位金融支持渠道
《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一方面,要积极支持是具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融资。另一方面,还应鼓励中小企业以吸引外部直接投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要摆脱中小企业对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融资依赖,构建中小企业更为广泛畅通的间接融资体系。
4、建立中小企业专门金融机构,构建全方位金融支持体系
实践表明,而专门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则在贷款成本、信息收集成本、经营灵活度等,具有大型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有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应鼓励与规范民间金融或合作金融,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小型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地方性、社区性的中小金融机构。与此同时,还应抓紧时机逐步建立和完善开发性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票券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构建全方位的、多元化的金融支持体系。国家还可以考虑成立一家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由国家
出资,在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下,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融资便利和综合性融资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免息、贴息、低息贷款等,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已有半数国家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而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才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而专业信用担保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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