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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内资银行监管(1)

2017-08-04 04:45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内资银行监管(1)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近年来银行业以及相关的金融业层出不穷的大案要案,为了
摘要近年来银行业以及相关的金融业层出不穷的大案要案,为了加强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配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加强我国银行的监管刻不容缓。从分析我国银行监管的传统手段入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巴塞尔协议的一般做法,试图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
  关键词内资银行监管内部监管外部监管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下文简称《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文简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而当前进行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更是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它既是国有商业银行前一阶段改革的深化,也是我国经济金融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银行业的进一步国际化、全球化,对于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问题更是进一步的被逐渐引上台面。
1我国内资银行监管的现状
1.1银行的外部监管
  银行监管的法定机关,各国按照其自身的特点,有很多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设立专门的银行监管机构,有的国家则是将所有的金融部门的监管置于一个机构之下,另外还有些的国家实施多头监管的模式。在我国,自从人民银行退出人民币的经营业务之后,其主要的职能之一就是银行监督。随着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银行监管的任务就到了银监会的身上。银监会负责我国境内所有银行的监管工作。由于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是从计划经济的时代转轨而来,很多方面还存在计划经济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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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由银监会实施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另外,银监会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述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而银监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也几乎是人民银行分立之前所谓的四大银行业监管局的合并独立,每个省都设置有银监局,依照地域管辖的原则,对于在该省范围之内的银行及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1.2银行的内部监管
  我国银行的内部监管的传统做法是由银行内部的监管部门比如内部审计监督部门,信贷风险的评估部门,银行内部的监事会等等。传统的做法是注重对于贷款审批,注重于对申请者的个人道德风险和自身经营状况的考量,没有一个具体的措施和步骤,对重点客户(即有多笔银行贷款或者拥有巨额银行贷款的客户)没有具体的风险连续评估和考量的措施。近年来随着银行业本身对自身的建设的不断加强,部分银行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并且在美国、香港和大陆的股市上市,其制度性缺陷有所弥补,但是仍然存在落实难的问题。银行的审计监督和监事制度主要是审查银行内部的报表的手续以及与具体的资金流量的相符性,总的来说,是一个银行内部的审查制度,就其目的而言,防家贼更甚于防外贼。
2我国内资银行业监管的不足
2.1立法上的缺陷
  (1)许多银行监管法规缺乏定量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现有的许多银行法规多停留在定性规定上,对于具体的操作标准没有具体规定,而转由实施办法规定,这样的立法设置虽然在操作上留有余地,但是造成了法律位阶较低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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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虽确立了我国银行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仍不能满足审慎监管的客观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章“金融监督管理”(第30~36条)仅提出原则性规定,而没有有关预防性监督管理、存款保护和最后贷款抢救行动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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