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中国国有金融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1)(2)
2017-08-07 01:46
导读:在这一独特的社会结构下,超强政府理性行为假设、政府行为目标的界定就成为研究中国国有金融制度变迁问题的逻辑起点。一方面,在中国崇尚集体主义
在这一独特的社会结构下,超强政府理性行为假设、政府行为目标的界定就成为研究中国国有金融制度变迁问题的逻辑起点。一方面,在中国崇尚集体主义文化传统、稳定的二重社会结构导致社会合作能力、自组织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政府通过控制国有金融参与经济活动,从而提高社会的合作能力就成为一种满足国家理性的制度选择。另一方面,国家理性能否实现亦或政府各种理性之间能否共容?按照科斯的看法④,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金融制度变迁的国家理性(或者说大集团理性)是可以实现的。不幸的是,政府官员个人理性导致国家理性会为他们的共同利益采取集体行动有其逻辑缺陷。即使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也会面对没有核心集的博弈(Games without cores)问题⑤,即政府这一大集团中次集团内有些人比在整个集团联盟时的收益要更好(即使就整个集团联盟来说总收益是最大的)。另外,从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各利益集团组织集体行动非对称的能力来看,个人理性并不能导致国家理性。身兼三重理性(国家理性、集团理性、个人理性)的政府本身就是一个官僚体系构成的独特利益组织,具有极强的集团理性(许秋起,2005)。在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理性形式的转换过程无疑是以中央政府为轴心的政府体系及其利益团体在经济参与过程中利益关系的调整。中央政府可能更强调特定的金融制度满足其国家理性目标,而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权力体系中的一些次集团、机构则更突出其集团理性目标。在国有金融制度存量下,若各利益团体理性形式都能满足,则达到了暂时的制度均衡;如各理性形式不能同时满足且产生冲突,中央政府就会做出一些趋向国家理性的调整。然而,此种调整必然以国有金融制度存量下的潜在风险为新的约束条件,具有路径依赖、因果循环积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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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对中国超强政府的理性形式分析,以下拟采用风险最小化约束下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内生性中央政府理性行为假设作为逻辑起点,分析中国国有金融制度演进问题。
三、一个经过扩展的中央政府控制金融的效用函数
在把国有金融制度变迁置于中国的二重社会结构、超强政府理性行为介入的独特背景后,通过进一步引申前人的研究成果,构建一个经过扩展的中央政府控制金融的效用函数。
(一)“诺思悖论”的启示与进一步引申
首先从“诺思悖论”开始寻求中央政府效用函数的部分理论基础。诺思指出,统治者或国家提供博弈规则都有两重目的:一是使统治者租金最大化;二是提供和实施产权规则和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增长。不过“在使统治者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诺思,1992,P25)。这就是所谓的“诺思悖论”。在提出这一悖论后,诺思综合了关于国家的两种观点(契约论国家与掠夺论国家),设计了一个包含三个假说的简单国家模型:第一,国家为获取收入以一组服务作交换,因为国家在这方面(提供产权保护)具有规模经济优势;第二,国家总是试图像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那样活动,以使自身收入最大化来设计产权;第三,国家的产权设计与行为选择受其他产权形式(即潜在的竞争对手)的约束,因而“统治者垄断权力的程度是各个不同选民集团(产权形式)替代度的函数”。 对这一“悖论”通常的理解是,当两重目的冲突时,统治者常常选择相对低效率却更能保证租金最大化的产权制度。诺思本人在分析专制政府下的制度安排时就持这种观点。奥尔森(2005)通过对前苏联国有产权制度下计划经济体制深入剖析后,实证得出这一体制的要害在于政府隐性税收最大化。从诺思的国家模型还可以引申出,虽然一时不能改变国家的效用函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总第146期)许秋起,刘春梅:转型期中国国有金融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数,但可以改变国家实现其效用最大化目标的外部条件。我国学者张杰(1998,P35)就据此构建了一个简单的国有金融方面的国家效用函数。其中包含四个关键性的变量:“追求垄断的产权形式”和“追求垄断产权‘增量’的扩展”是两个内生变量,代表了国家追求金融资源支配权的偏好,藉此追求政府收益最大化与国家收益最大化。而“产权结构安排”和“外部竞争因素”是两个外生变量,代表了国家在追求金融资源支配权过程中的约束。这个效用函数在对金融制度变革的第一次浪潮,即改革初国家为弥补财政收入迅速下降和支付高额改革成本而努力控制和扩展国有金融组织的过程能够做出很好的解释。但我们也注意到,随着政府控制金融的宏观成本收益结构的不断变化⑥,外部条件并未引入,国有金融并未理性退出,让位于民间金融。可见,问题的要害在于这一函数对国有金融制度变迁中政府各种理性形式冲突与协调尤其是因果循环累计特征缺乏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