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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了政策协调框架
尽管国际上混业经营已成为趋势,但我国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迄今为止已经建立起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模式,这有助于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专门性监管,但在分工基础上的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且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的发展,一些跨行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不断出现,综合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建立三大监管部门的合作协调机制,对防止金融监管空白出现和减少重复监管很有必要。同时鉴于中央银行担当维护金融整体安全的职能和财政手段也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有效途径,故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准确地说不是“三会监管模式”而是“三会一行一部的监管模式”。同时也是三个层次的宏观金融监管体系,即三个监管委员会负责具体监管事务;中央银行负责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和金融财务规则的制定者,也对宏观经济金融的平稳运行和金融事业单位的合规经营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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