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与开放背景下中国外汇市场的演进:理论与(2)
2017-08-19 03:59
导读:这一时期我国外汇调剂市场的主要特点有:(1)外汇调剂的中介机构是中国银行。(2)参与外汇调剂的主体仅限于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3)调剂价格
这一时期我国外汇调剂市场的主要特点有:(1)外汇调剂的中介机构是中国银行。(2)参与外汇调剂的主体仅限于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3)调剂价格以美元兑人民币的贸易内部结算价(1美元合2.80元人民币)为基础,并在10%的幅度内波动,(即最高限价为一美元合3.08元人民币)。(4)调剂的外汇只准使用现汇,留成额度先要换成现汇才能进行调剂,1978年8月后允许买卖外汇额度。(5)1985年底在深圳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其后在其它经济特区也相继设立。尽管我国的外汇调剂市场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外汇市场,但是,作为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外汇体制的突破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市场机制,其开创性的意义是深远的。
经过改革开放的初步探索,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程度迅速扩大,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外汇收入有了较快增长,但外汇供求矛盾仍很突出。同时,由于 社会 总需求膨胀,国内物价上涨较大,出口换汇成本增加。此时,外汇调剂市场产生阶段确立的限定价格已经不能反映实际供求。造成了1984年调剂市场有行无市,非法高价买卖外汇的场外交易增加。针对这种情况,1985年10月开始在上海试行提高外汇额度的调剂价格,限价提高到一美元合4元人民币,同年11月,深圳市率先成立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双方不再直接进行外汇交易。在外汇调剂中心里,也同样放宽了对外汇调剂价格的限制。此后,外汇调剂数量迅速增加,国家外汇管理局在 总结 两城市外汇交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外汇调剂办法进行了改革。
(二)外汇调剂市场框架的形成(1986-1987)
1986年,我国外汇调剂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外汇调剂市场的主要改革为:
(1)外汇调剂业务由中国银行移交给外汇管理局办理,1986年3月,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规定外汇额度调剂的交割和过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现汇交易的交割和过户由包括中国银行在内的 金融 机构办理。这是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在外汇市场发展历程中的反映。(2)198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调剂外汇,但不能与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外汇交易。这是由于在改革开放政策和中国广大市场的吸引下,外商投资不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不平衡问题也日益突出,需要提供一个市场化的环境来解决这一问题。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3)提高了外汇调剂价格,规定1美元外汇留成额度价格为1元人民币,现汇调剂最高限价为4.2元人民币,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陆续放开了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4)继深圳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都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
经过上述调整后,外汇调剂市场趋于活跃,成交量大幅度增加,1986年后三季度全国调剂外汇成交额为18.9亿美元,1987年猛增到42亿美元,1986年10月到1987年10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成交额为1.6亿美元。经过这一阶段的努力,我国的外汇调剂市场已经初具框架,但还存在以下问题:(1)外汇调剂尚属于内部调剂,即按照买卖外汇单位登记的时间、金额、外汇来源或用途,根据买卖外汇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外汇调剂中心安排成交,与规范的竟价成交方式不符。(2)由于外资企业和经济特区的外汇调剂价格完全放开,使其大大高于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剂价格,在全国范围形成了两个并行的市场,导致市场分割。(3)调剂范围过小,除企业的留成外汇和超计划出口的留成外汇可参加调剂外,各地政府自有或借入的外汇不得参加调剂。(4)地方行政部门干预较多,省市间的外汇难以横向融通。(5)留成外汇的使用受到外汇指标的控制,出售留成外汇带指标交易受到一定限制。
到1987年底,我国外汇收支总额已达700多亿美元,外汇储备总额已由1981年的66.1亿美元增加到1988年的175.5亿美元,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外汇流量的增加既对外汇调剂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也对外汇调剂市场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需求。同时,1988年初,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行外贸责任制,对轻工、工艺和
服装三个出口行业实行自负盈亏、放开经营的试点,并取消了使用外汇留成的控制指标,为配合外贸体制改革,1988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外汇调剂的规定》,新一轮的外汇调剂市场改革又进入了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