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表见代理的法律问题研究(1)(2)
2017-08-19 04:23
导读:2.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面现象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典型表现是保险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投保人或第三者表示他人为其保险代理人,
2.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面现象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典型表现是保险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投保人或第三者表示他人为其保险代理人,而实际上保险人并没有授予保险代理权,由此而产生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例如:保险人在进行保险代理
培训的过程中接受了被培训人提供的保单,而培训结束后被培训人没有获得保险代理的有效资格但却仍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时,发生纠纷,则会出现表见代理纠纷;或者代理人在公共场合明确表示其为某保险人的代理人,而保险人不予以否认,从而使投保人信以为无权代理人为有权代理人,例如:保险代理机构在公开媒体广告宣传自己为某知名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而该知名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不予否认,从而产生保险责任纠纷,则发生表见代理。
3.因有关证书管理问题而产生表见代理
保险人之有关人员将能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如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保险
代理合同书、授权
委托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等违反程序交给他人,或者该他人从其他途径获取这些文件,但保险人并没有授予其代理权的意思,保险消费者基于上述文件及保险人行为而产生了对无权代理人的信赖心理,并与之进行保险交易,从而产生表见代理。
4.因授权行为延续而产生的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
保险代理人经过合法的程序取得保险人之代理权,保险代理关系终止后,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及时收回保险代理人持有的有关展业证书之类的证书、授权书等公示信笺,造成保险消费者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然与保险代理人进行保险交易。从法律上讲,代理关系终止应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但根据利益衡平原则,保险人不及时对保险代理人的客户群进行终止代理关系的通知或公告并收回有关文书,保险代理权的不确定性就不能及时消除,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法律责任应当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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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表见代理各方之法律关系
保险表见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投保人,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保险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之外部关系,分清内外关系之法律责任承担,可以使保险人、代理人和相对人分清各自权利义务,从而谨慎行事。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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