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基于“四性”的研
2017-08-21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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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公司上市后,其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成为保险公司必
摘要:保险公司上市后,其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成为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强制性义务。现已颁布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对此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目前保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充分性、及时性和主动性。因此,应尽快推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审计。
关键词:保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四性”
一、“四性”:证券市场对保险公司上市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保险公司上市后,它作为一种公众公司,不仅应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可靠的信息,更应该向投资者、投保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公正、有效的会计信息,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近几年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以及国外相关机构出台了一些具体用于规范保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它们可以概括为“四性”,即真实性、充分性、及时性、主动性。如:财政部2001年11月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特征,强调了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增加了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与保险公司相关度最高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
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再保险合同》,规范了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中国证监会2005年10月颁布的《证券法》,要求每个会计期间对外应提供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
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2000.11.2),规范了会计报表附注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中国保监会2003年3月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并披露相关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2004年),统一了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标准和口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2005年),从以业绩为核心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核心的动态监管过渡;《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2006.2.7),强调了公司治理结构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核心作用。美国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2002年7月颁布的《萨班斯法案》,其中与公司相关度最高的是302、404和906条款,强化公司高管对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责任,强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并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大学排名 二、保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四性”角度的考察
(一)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
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做假保费。比如为了虚增保费,以借款、集资方式投保,以实物抵交保费,以赔款和提取手续费方式提取资金后转入保费账户,虚构保险标的进行虚假承保等。(2)做假赔款。比如通过制造假赔案或压赔案,将当年赔款支出人为调节到未达账项等诸多方式增加或减少赔款;将未决赔案当作利润实现的调节器。(3)手续费支付混乱。有的公司使用尚未取得代理资格的代理人非法代理,蓄意提高手续费标准;有的公司为了招揽业务,将超标准的手续费以开假发票形式在营业费用中列支。(4)费用超支、成本不实。有的公司钱已经花了,但当时没有费用指标就采用压发票、不入账等方式,赔案中以查勘费的名义大量列支经营费用。(5)通过不恰当的比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些公司在预计资产损失和计提减值准备时,无视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倾向性。(6)操纵应计项目。比如应收保费不入账或少入账来逃避保险责任,减少营业税等相关税金;对超过规定期限的呆滞放款仍通过应收利息挂帐,形成虚假收入和虚假利润;利用“其它应收款”进行应收保费、费用、基建规模挂账,化整为零的处理违法业务。(7)通过责任准备金的调整控制利润。一些公司利用保险行业利润的预计性特点,滥用会计估计,选择最能体现其现实意图的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来操纵利润。(8)关联交易调整利润。如为了避免不良资产经营产生的亏损或损失,达到支持上市公司的目的,运用“金蝉脱壳”的方法,将不良资产剥离给母公司或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