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环境的差异分析
2017-08-22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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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中西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环境的差异分析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也加快了改革的步伐。而作为遏制不良资产增加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一个有力保障,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和内部控制水平的提高也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这个开放系统和环境有密切联系。可以说,内部控制系统功能发挥的过程是内部控制系统与控制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控制环境必然会影响内部控制系统的运作和有效性,因此,要建立有效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商业银行控制环境作为基础。我国商业银行在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企业文化等等控制环境要素方面与国外现代商业银行相比有很大差距,这种内部控制的差异造成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行为差异,这也正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总体执行不理想的根本原因。
一、产权制度差异
产权亦称财产所有权,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从国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看,商业银行采用的是现代银行法人产权制度,其主要表现为股份公司的形式,这种产权制度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1)实现了产权结构的多元化、银行资本的社会化。通过发行股票,可以筹集到数量极其庞大的资本,补充银行资本不足的状况,解决了银行发展对资本金的需求,提高了银行抗风险的能力。(2)它有效地分解了经济上的所有权 (财产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从而使得出资人同企业资产的实际营运相分离。商业银行获得了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形式和资格,能够自主地支配、使用、处理其实际财产和从事金融交易活动。(3)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有限。当银行亏损或破产时,出资人或股东只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以其投资对商业银行负责,实现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关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银行组织的稳定与发展都有积极的意义。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传统国有银行在产权上的特征是:(1)占有权、收益权、转让权均高度集中于国家。(2)银行财产的非法人性。银行不具有独立的支配法人财产的资格,从某种程序上讲,不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微观主体。政府对银行行使行长的任免权、资源的配置权、经营的监督权。 (3)经营责任的无限性。国家惟一拥有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同时,国家也承担银行经营的无限责任,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4)产权的不可转让性。产权边界事先被国家界定,其他产权主体不能通过市场合约依法进入,从而表明银行产权的不可转让性。
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国家所有制产权制度,缺乏明确产权界定,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各种权责利边界模糊,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中的产权约束主体缺位。在现行银行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和财产等归国家所有,银行不具备承担资产风险的法律责任能力,银行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对其利润的追求并不强烈。国有产权的多层代理造成了产权责任不明,监督机制不力。其直接结果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控制不力,信贷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内部控制制度松弛。这种状态下,经济当事人容易产生“外部性”行为,有意识地侵权获利。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委托人的利益被有意无意地忽视或侵吞,而代理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可以说只有利益,没有责任。如前些年一些银行机构自办公司、违规经营,赢利了则大家可以多发奖金,买房买车;一旦资金收不回来、出现风险了,则全部甩给国家,经营者谁也没有责任。尤其令人不安的是,即便是亏损累累的一些银行分支机构,也可以挖空心思把一些赢利项目单列出来为小团体谋取利益,把坏账留给国家。只有好处、没有责任,只有利益、没有约束,这无疑是造成我国国有银行内控不力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