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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地防范金融互换中的道德风险
金融互换再衍生限定化制度通过对再衍生性的限定,有效地遏制了向社会经济体转移与积聚金融风险的不负责任行为,防范了道德风险,并可在根本基点上有效防范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
(三)金融互换再衍生限定化制度的思想方法适用于整个金融衍生交易
本文虽然仅侧重于金融互换进行了探讨,但由于所有的金融衍生产品在衍生性原理上是基本相同的,因此,事实上金融互换再衍生限定化的思想与方法是完全可以适用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笔者认为,应当在金融互换再衍生限定化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金融衍生产品再衍生限定化制度,以更好保护整个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安全与整个经济体的安全。
(四)有效地防范意思自治在金融衍生交易领域的负面因素
金融互换是一种典型的场外金融交易形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其交易内容与交易结构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然不当的再衍生是造成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那么自然可以推论,不当的意思自治也就是2008年金融危机更深层次的原因。所以,为了防范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我们必须在金融衍生交易领域对不当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金融互换再衍生限定化制度正是进行此种限制的恰当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洪治纲著。论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制度及其建构。博士学位论文,藏武汉大学图书馆
2.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栏目组编。华尔街冲击波。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作者:洪治纲)